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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图)
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规则。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释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的条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种权利常见的有四种:
(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例如因委托、代培、雇佣、赠与等产生的债权。
(2)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3)不作为债权。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某项权利后再将该项权利转让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土地的合同。
(4)从权利。从权利是附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因主权利转移而转移,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离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不允许。
2.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转让。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常见的有三种: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扶养费请求权;
(2)公法上的债权,例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3)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因身体健康、名誉受害而产生的赔偿金、抚慰金债权。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例如,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债权转让合同也是合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的适用
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545条至第550条。
请求权基础: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程序: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注意问题
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因原合同而发生的,自不应以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如果是部分转让也可能包括原债权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当事人的分析也可以用来确定案由。
首发:微信公众号“成都律师赵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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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保险公估人
曾在国有大型公司担任九年法务工作,现担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擅长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含建设工程)、保险法律事务纠纷,兼具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服务能力,办案勤勉尽职。尤其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方面业绩卓越。
保险法律事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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