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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目前的规定上来看,有一个明显的风格,即属于一种宽泛的管辖原则,通俗而言就是沾边就可以“管”。
沾边就管原则
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二条,“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这意味着,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中,多种当事主体所属地的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比如张三通过网络平台投资,张三是湖南长沙居民,投资平台是广州的,平台的服务器在上海,平台资金通过深圳某个跑分团队进行的转账,那根据《意见》,如果该平台涉及网络犯罪,长沙是被害人所在地,广州是犯罪行为实施者所在地,上海是服务器所在地,深圳是其他涉案人员或者资金流转地,这些地区,都有管辖权。
何谓信息网络案件?
而何谓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根据《意见》第一条,依然是给予相对宽泛的定义,特别是该第一条的第三款,可谓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实际上,该规定意味着,主要通过网络实施宣传、注册、投资等等行为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传销案件,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等等,都可以纳入其中。
所以,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不仅仅是管辖权主体上是沾边就可管,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定义本身,也是沾边就算,这样就大大提高的《意见》所适用的范围。
管辖权的辩护思路浅探
因此,在涉网络犯罪类刑事案件中,如果要考虑从管辖权方向进行程序辩护,首先要排除所有的沾边就可管的情形,这种情况实践中可以说已经非常少见了。因此,管辖权辩护就要重点考虑另一个思路,即从证据和事实角度进行质证辩护。
比如某虚拟货币类传销案,身处湖南的张三,投资了某网络虚拟币投资平台,后来因为蒙受损失而报案,投资平台的团队核心在深圳,此时,张三在湖南报案,当地警方如果查明了基础事实,有权立案。警方在受理张三的报案后,决定立案。
此时,如果单纯考虑法律规定问题,比如警方查明,该平台的投资者有十万,只有张三一人是湖南当地的,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行,因为沾边就管,张三只是十万之一的投资者,仅仅影响办案便利性的问题,而不是办案合法性问题。
但是,如果仔细核查,假设出现一种情况,警方搜集了十万名投资者的信息,没有查到张三的投资记录,而张三的报案,仅仅提供了一份笔录和个人身份信息,没有提供完备的投资记录证明他是投资者,那这就意味着,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证据不足的那问题,无法确定张三是确定的投资者,那就可能“边”都一点不沾,此时,再考虑从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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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副主任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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