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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规系列(一)|教育类广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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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林国荣创意科技专修学院发布虚假广告及对升学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违法广告案

案情摘要

自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图文广告并在自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投放上述广告。

另查,当事人运营2个微信公众号,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先后发布《学校简介》、《招生简章》,《湖畔边的花园学校》等文章。

经调查,当事人的业务范围为自学考试助学,办学模式为提供高中课程教学服务及颁发上海市成人高考毕业证书、成绩证明书及相关公证书,该校无国际学校及高中办学资质的证明文件。

对此,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发布“高中本科连读模式,免高考直升世界名校”教育广告的行为,认定为发布对升学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摘要:罚款14.7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1.当事人发布对升学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26发布对升学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无国际学校及高中办学资质,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发布升学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4.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律师提示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作出“高中本科连读模式,免高考直升世界名校”的保证性承诺、在无国际学校及高中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是典型的教育类广告违法情形,严重损害了接受教育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近年对于教育培训领域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很大,政府也高度重视教育广告违法现象整治。即使处于高强度监管之下,“考不过退款”“十天拿证”“免考包过”等词语仍频繁出现在教育类宣传广告中,受处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属于企业广告违法重灾区。

对此,律师提示,在发布教育宣传广告之前,应严格审查广告合规合法。避免为一时的关注度而盲目跟风发布违法广告,加强自身广告的自查自纠才是对企业、受教育者的双向负责。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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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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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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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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