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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程序正当性现状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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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引发的上诉和再审不在少数,根本的原因就是合并未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文对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法律现状、司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对二者各自的职能以及问题的本质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合并进行的现状分析

(一)合并进行的法律现状

《民事诉讼法》并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规定,但分别规定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详见《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第144条)。一般情况下,法庭的审理必须遵循先法庭调查再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这是普通法确定的程序,违反将构成程序违法。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但该解释没有动摇先法庭调查再法庭辩论的基本审理顺序。不过,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提高庭审效率,允许法官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但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事实清楚,则具备合并进行的基础条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不能合并。如果基础条件都不具备,即使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亦属程序违法。

二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合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庭审开始时应当得到当事人同意合并进行的明确意见方可适用。

(二)合并进行的司法现状

1.司法现状概述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是如何适用这一规定的呢?笔者查询了相关司法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足,尤其是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点上。部分法官认为,只要在庭审过程中体现了调查和辩论的内容,即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不构成程序违法。还有一些法院直接回避“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事实,顾左右而言他,或者极力掩饰,或者直接表示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含糊其辞。一些法院认为合并进行不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只要“告知”当事人即可。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478号即持此种观点。

2.裁判观点及律师点评

案例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73民终6131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基层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故本案一审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该判例引用的司法文件明确规定合并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但法官说理中却说独任审理的案件可以合并进行,回避了是否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以及没有征得同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

案例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4137号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迪新提出一审法院遗漏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的上诉意见,本院查阅一审案卷并核实一审庭审视频发现,一审法院在一审庭审中就庭审将采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双方当事人征询过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一审法院亦曾明确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王迪新陈述其最后陈述意见为“驳回原告诉请”。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程序合法。王迪新的此项上诉意见,与本院查实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该案例中,法官认为合并审理征询过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构成程序违法。未提出异议是否等同于同意,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案例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2932号

裁判观点

本院审查认为,首先,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不同于普通程序,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均可同时进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虽不够严谨,但并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相关事实未进行调查的情形。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且进一步查清了相关事实,从形式上亦补正了一审法院庭审存在的问题故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该案例的判决理由值得玩味:首先,法官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合并,可以同时进行,回避或者否定了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问题。其次,二审同时认为一审程序不够严谨,但又不存在剥夺辩论权和未调查的问题。是一转。第三,二审进一步查明了事实,从形式上补正了一审庭审存在的问题。是二转。

其实,表述的实质还是认定一审庭审存在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则含混不清。这样的表述其实会伤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司法公正。

案例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黔民申4173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申请人认为原二审法官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变相剥夺其辩论权的问题,经本院调阅二审庭审笔录,二审法官并未剥夺二申请人的辩论权故二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点评

该判例法院用笼统的话结论性地否认合并审理违法的问题,无法判断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

案例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78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庭审,并没有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故二审程序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该判例法官认为,审判长“告知”合并进行即可,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做法其实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

案例6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3民终3435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未进行法庭辩论,损害了其辩论权,程序违法一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合议庭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原审法院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合法,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该案例法官没有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强调法庭进行了事实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是否是合并进行,合并进行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没有提及。

案例7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96民终216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审判长已征询出庭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并不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所以钻探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要求发回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点评

该案例法官认为,一审审判长已征询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不是程序违法。其实,该回答属于答非所问,没有正面回应合并进行是否征得同意的问题。虽然这种做法表面上是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是不能改变其程序违法的事实。

案例8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9民终60号

裁判观点

上诉人认为,一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0条一审法院未经过上诉人同意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未予回应。

律师点评

该案例法官直接无视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没有予以回应。

案例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申269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克琼关于一审程序错误,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由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一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同时,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本案一审庭审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就是否还有补充意见曾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询问。虽然何克琼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审庭审笔录复印件,拟证明本案一审庭审遗漏了法庭辩论程序,但因该份证据与案卷内笔录不一致,且笔录对法官发言所做的改动并非法官本人所为,而系他人在庭审后所做。故本案一审程序并无不当,何克琼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该案例法官也回避了合并进行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问题,强调一审法院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询问过双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案例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民终1775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是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的重要载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为提高庭审效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但是,经听取本案当事人陈述和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时并未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两次庭审均为法庭调查,而且在2014年10月22日第二次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鉴于该欠条双方意见不一致,庭后传王新民到庭参加本案庭审。现在休庭,下次庭审另行通知。”但是,一审法院未再次开庭、没有组织法庭辩论,径行作出一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该案例法官认为一审未组织进行法庭辩论,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构成程序违法,并且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所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关于合并进行的法律思考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程序性问题,看似对诉讼结果没有什么影响,其实不然。笔者认为,程序问题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根本保障,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依法执行,不打折扣。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合并是否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原则上是分开进行的。张卫平《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一文认为,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二者的先后顺序,但条文设置的先后说明法庭调查阶段当然前置于法庭辩论阶段。

所以,合并进行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的一种修改,对于法律的修改必须要授权或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

(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异同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着不同的诉讼任务。

法庭调查侧重于各种类型证据的举示,明确诉讼请求和案由,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归纳、提炼争议焦点,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对于比较复杂的诉讼案件,一般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专门进行交换。

法庭辩论则侧重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是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阶段,法庭调查有助于确定证据的三性问题,法庭辩论则是为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提供依据。

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可以围绕证据三性,对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对诉讼请求的标准和依据予以明确。法庭调查是基础,法庭辩论是关键。但是,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庭调查中也可以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过程中还可以返回进行法庭调查。

所以,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般情况下不宜合并进行,毕竟诉讼任务不同。

(三)法庭调查是否也包含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辩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进行反驳、答辩,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其实质是在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就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要求法院听取其辩论意见的权利。

可见,辩论权的基础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而法庭调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诉讼当事人对证据三性的质证过程,其实也体现了辩论原则。

(四)合并未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那么,合并进行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吗?

笔者认为属于,理由是:

1.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不同的诉讼程序,而且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法定程序;

2.法庭调查阶段体现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并非只有法庭辩论阶段才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3.司法解释明确合并进行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合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即使法庭已通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但仍然不能改变程序违法的事实。

(五)问题的解决之道

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官。

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两个维度:一是基层法院,二是上级法院。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法官首先要牢固树立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法官也要特别注意,为了庭审效率而牺牲程序正当性的做法不可取,必须摒弃。

对于上级法院来说,也要树立程序至上的理念,对于基层或下级法院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要坚决说不。对于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而合并进行的,坚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只有如此,才能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引起各层级法官的重视。

烟火律师认为,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觉得可以合并审理时,应当主动征得当事人意见。如果为了所谓的“效率”,草草审结,不取得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合并,不要也罢。

看似很小的一个问题,其实反映的是裁判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敬畏程序的态度。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聂传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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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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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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