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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微信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思考

免费 姜晓亮 时长/课时:11分钟/0.2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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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之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作为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的审核重点。

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起草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微信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 微信数据的产生是否为相关当事人实施?

2) 微信数据的保管者是否可以对数据进行改写或部分删除?

3) 对微信数据的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微信证据是否由微信软件系统正常运行而产生及生成?

5) 微信证据的内容是否得到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

6) 输出、提取的微信记录等是否具有完整或部分的证据证明力?

1.微信证据的分类

1.1 文字数据

包括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此类数据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转发,导出等方式提取与固定。

1.2 图片数据

包括微信聊天过程中,发表于微信朋友圈时或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保全图片时需与其他信息整体进行保全。

1.3 语音数据

包括微信聊天,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可以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该种证据有着与视听资料相类似的特征。微信中的语音聊天功能所留下的种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录音相似,属于一种模拟信号,通过手机为载体进行播放,达到证明的作用。

1.4 视频数据

包括于微信聊天或群聊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及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1.5 交易记录

通过微信进行支付、转账、红包发送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2. 微信证据的固定与展示

微信证据原始件通常产生并存在于手机,平板,电脑或服务器中;因此在开庭时需要携带电子设备出庭;如果存在与服务器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及服务商证明。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原始件供诉讼或仲裁参与人核对。

微信证据的提取件常常通过截屏并打印成纸质,同时将保全记录的图片,拍照和视频复制到U盘中或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提高效率,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U盘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不能作为原始证据使用。

智能手机自带截屏功能,截取的是手机的整个屏幕,截屏将自动保存在手机相册中。由于截屏需要当庭展示,所以截屏前需要清空手机相册里的照片,并需要相关截屏操作如实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包括手机型号、微信账号、公众账号、时间等信息。截屏时的拍照、录像前需要打开照相机和录像机的GPS,同时应注意检查设备存储卡,最好进行格式化操作。

手机截屏以照片的形式存储在手机中,通过USB接口或无线连接到电脑上进行打印。刻录光盘时,应使用正版软件进行刻录,注意采用数据光盘的刻录方式以保证数据的完整,还要注意表述刻录光盘的地点和使用的电脑。

有些法庭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3. 可信时间戳

由于对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常常会设置朋友圈权限,甚至拉黑或删除当事人,使得当事人无法看到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也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会话交流,微信证据更不能进行当庭展示了。所以当事人为了提前固定微信证据,需要 将微信证据进行固定。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实施拉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打后果。 在此笔者推荐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定。

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取证系统、移动取证app(权利卫士®)和人工录屏取证等方式。联合信任通过独立部署的软件、服务系统或取证app(如“权利卫士®app”)等对互联网、电脑端、手机端及现场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电子数据的获取、固定和存储,并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hash值校验、数字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可信时间戳®取证APP:联合信任目前推出的取证app命名为“权利卫士”,权利卫士®取证app是一款安装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上的取证软件,目前支持安卓和iOS系统。权利卫士®下载可以登录联合信任官网: https://www.tsa.cn 下载。

对微信证据进行录屏取证。当事人登录录屏取证系统,系统自动启动虚拟机,联合信任保障虚拟机的系统清洁、网络连接真实。当事人在虚拟机的所有操作过程被系统自动录制成证据文件,取证结束后,系统对证据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固化(产生格式为*.tsa的可信时间戳),并将该可信时间戳加入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该证书采用电子签名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证明证书由联合信任颁发,具有防篡改、防伪造的特性。完成证据固定后,系统将该组证据形成证据包供申请人下载使用。所生成的证据事后可通过验证系统进行验证。证据包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完全由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控制,申请人无法干预,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取证结束后,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可信时间戳进行付款的凭证也需要一并作为证据提交。

4. 微信号的主体确认

1)通过视频聊天人员的图片确认

2)通过微信的语音聊天记录确认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如果对方发送语音,便能确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如有争议,还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3)通过朋友圈中对方当事人发布的信息及照片进行确认

4)通过当事人的手机号进行确认

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确认手机号与微信账户是否有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4)通过捆绑微信的银行卡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微信平台进行银行转账,可以根据当事人微信所绑定或曾经绑定的银行卡来确认微信号主体。也可以根据微信绑定银行卡所在银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确认转账交易对方主体。

4)通过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及附言进行确认

5. 微信内容的确认

5.1 形式同一

聊天记录应该以其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来,不得转换形式,比如语音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不得转化为文字聊天记录。

5.2 内容完整

举证人将微信证据提交时,该证据必须符合完整性要求,不然不予认定。

5.3 核对原件

在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所以法庭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如果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证据之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则可以认定。

5.4 鉴定结论

电子数据证据的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应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及技术职称;司法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论证的过程。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与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姜晓亮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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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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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联系电话:037 0624 9091  电子邮箱 counsel@attorney.net.cn

  通过全面了解客户企业的管理现状,优势与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分析原因,寻找解决的方法;组织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务培训,如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风险的预防等,通过研讨达成共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为企业修改或起草制度,并依法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企业的制度,更新实施制度的法务流程。

  通过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形成的与企业管理有关的法务信息进行整合,编撰与更新网页版的《企业与法手册》,与企业经理人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信息进行离线共享。主要栏目有: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网络安全;投资策划;物流管理;基础设施等等。经理人可以即时了解和预防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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