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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四种常用文书样式(参考)
(注:昨天在领导的监交下,将手头上从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移交给了新同事,在移交了县域范围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还给新同事提供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核实时常用文书样式供参考,今天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常用四种文书整理后发出来,一是供广大同行参考使用,二是对曾经从事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这段经历予以纪念和告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和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两份文件,再往后,各省基本上都制定了省政府规章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结合工作实践,我们总结发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常用的主要是以下四种文书。
第一种,合法性审核直接通过的。
例如:
某某县司法局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某规文合法审〔2021〕11号
县政府办:
某某县医保局草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领导批转由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7月23日收悉后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核,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起草单位提请由县政府办进行制定印发,符合《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体合法。
二、关于制定程序:从现有资料看,已提交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政策解读等程序都有相关资料印证,程序合法。
三、关于草案内容:草案内容没有违反《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与上级政策不冲突,内容合法。
建议:1.提交会议集体审定;2.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某规〔2021〕009—县政办002;3.请在完成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20日内收齐资料以县政府办名义向市政府办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审查,同时进行统一公开。
2021年7月27日
第二种,合法性审核不能通过,草案退回的。
例如:
某某县司法局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某规文合法审〔2022〕5号
县政府办:
某某县水利局草拟的《某某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代拟稿),领导批转由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4月25日收悉后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某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核,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起草单位提请由县政府办进行制定印发,符合《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体合法。
但,《某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的名义制定发布”。本草案也可以要求以水利局名义印发,制定主体也符合《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关于制定程序:从现有资料看,已提交代拟稿和起草说明,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等程序都有相关资料印证,程序合法。
三、关于草案内容:草案内容第十三条照抄上级政策,不具有操作性。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虽照抄上级政策,但违反《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虽照抄上级政策,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违背。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县城镇供水水质检测有限公司按照省市水利部门要求的水质检测频次及项数开展水质检测工作”违反公平竞争规定,还与上级政策相冲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草案内容均与上级政策相冲突。内容不完全合法。
另,《某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对比草案内容与《某某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发现,大部分内容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发文必要性建议再论证。
再者,我局于 2022年1月19日以(某规文合法审〔2022〕2号)审核意见书已经退回过一次,起草单位收到退回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对文稿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仔细论证,不应当只求制定程序合法。
结论: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草案再次退回。
2022年4月27日
第三种,对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给编号的。
例如:
某某县司法局
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建议的函
某规文合法审〔2020〕10号
县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对《某某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提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函(某市场监函〔2020〕64号)收悉,我局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26号)、某某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某司发〔2020〕33号)的规定,提出建议如下:
1.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某规〔2020〕011—市场监管局001。
2.请在接到本建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20日内收齐资料向县政府备案。报备材料径送县司法局,需至少包括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
2020年8月18日
第四种,纠错意见书。
例如:
某某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的
纠错意见书
某规文合法审〔2019〕20号
县创建办:
你单位联合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单位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我局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提出纠错意见如下:
一、该通告符合《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制定规范和制定程序进行制定并备案。
二、该通告违反了《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制定主体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统一编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请你办在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 日
以上就是我们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常用四种文书,因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限制,不一定完全准确或正确,至所以大着胆子抛出来,主要是想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更规范、更合法,也希望我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质量更高,我们的依法治国道路越走越宽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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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岚皋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微信号:wx342635686
先后在十余个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或任负责人,对行政工作和企业运营熟悉、多年从事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现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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