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近些年,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侵占他人财产的“套路贷”案件多发。许多人认为“套路贷”就是“高利贷”,甚至将二者混淆。然而,该种看法并不准确。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民间“高利贷”行为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而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可见,“套路贷”属于概括性称谓,并非法律用语。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借贷为幌子,前期通过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借款金额,后期以诉讼、恶意讨债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将“套路贷”取代刑法犯罪构成的情形。例如,在“高利贷”行为中,一旦出借人将借款本金预先扣除的现象,甚至还虚假制造银行流水的情形,亦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实际上该做法跟《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可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体判断。尤其在高利民间借贷中,即使出现出借人预扣利息、收取“看点费”等额外费用等情形,但上述费用实际上是高额利息的表现形式,也是基于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并不符合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行为表现。
综上,“高利贷”即便不是合法民间借贷,也不应简单认定为犯罪。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套路贷”与“高利贷”的主要区别有:1.“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而高利贷则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2.“套路贷”中行为人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制造各种借口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偿还“虚高借款”而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高利贷的行为人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3.“套路贷”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蔡思斌
2022年3月30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