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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长江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黄河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成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韶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席小鸿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多次考察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先后将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出台《长江保护法》,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作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具体部署,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全面指导全国法院准确实施《长江保护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以及黄河暨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围绕当前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形成会议纪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长江纪要》《黄河纪要》,旨在总结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二、《长江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长江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明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应当树立的正确审判理念。一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深刻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对物权、合同、侵权等条款的指导作用,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准确理解立法宗旨精神。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四是坚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流域上中下游、河湖岸库协同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聚焦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长江流域司法审判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健全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违法采砂法律责任。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在上游违规取水用水,造成下游生态流量受损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协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在长江流域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中,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二是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将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注重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通过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大对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质量。三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认定水污染责任,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过相关标准、不属于相关标准列举的污染物种类等抗辩事由,主张污染责任免除或减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的全面、全链条打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的侵权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引导企业绿色转型。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碳汇认购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增强森林、土壤、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黄河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黄河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对各级法院推进黄河司法治理提出三方面整体要求。一是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二是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犯罪刑事制裁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三是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系统治理,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黄河长久安澜。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一是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强化对违规取水用水等突出问题的司法治理,妥善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保障居民、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加强黄河上游雪山冰川等水资源保护,妥善审理中下游水沙关系调节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养能力。二是严厉打击流域污染。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综合环境污染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三是深化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坚持保护弘扬与司法惩治并重。依法惩处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加强对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和修复,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司法力量守护历史文脉,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四是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服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国家政策,妥善认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的合同效力,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依法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对能源、资源物尽其用、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妥善审理绿色技术、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等案件,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将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强化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审判工作创新,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保护好、治理好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指导长江、黄河流域各级法院以两个纪要的出台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2021〕30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确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长江流域十九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武汉、南京海事法院派员参加了会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要按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的重大意义,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要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严格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相应责任追究。全面贯彻“两山”理念,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有效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会议对当前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关于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案件的审理
1.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理非法采砂案件既要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涉案砂石资源破坏的数量、种类、品质和被破坏程度,也要考量采砂行为对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审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准确把握入罪条件;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的审理
3.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既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又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既要打击非法猎杀、捕捞、采伐、毁坏行为,又要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切实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区生态环境。
4.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审理涉长江源头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依托三江源生态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高原湖泊湿地等生态治理修复,全力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安全。
5.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审理上游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对于未办理水行政许可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损害下游地区河道内生态用水、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充分救济,惩罚恶意侵权人。
6.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长江流域上游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要综合考虑工程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贯穿到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准确把握涉案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
7.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正确区分河道附近的村民在枯水期对滩涂的“习惯使用”行为与污染、危害水域环境安全的非法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序使用和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河道通航功能。
8.因自然保护地依法设立或调整引发的行政诉讼,企业主张补偿因政府行为变化而产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对其合理损失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确保企业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
9.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审理涉自然资源案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司法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推动生态产品“难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抵押”问题有效解决。
三、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的审理
10.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章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定,审理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以没有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属于相关污染物标准明确列举的污染物种类,或者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水污染责任不成立或免除、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11.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侵权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处罚较重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较轻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案件的审理
13.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关于绿色发展的规定,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审理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乡建设节能低碳发展等案件,要注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14.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根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认可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以及其按照该方案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等,主张折抵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鼓励、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15.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在案件执行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责任人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多种方式承担责任,探索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有效恢复自然生态系统,提升土壤、植被、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法〔2021〕3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引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意识,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聚焦黄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文物古迹破坏、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助力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谋划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两岸的保护和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黄河长久安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融入黄河流域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强大合力。
会议对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1.依法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坝截(蓄)水、破坏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资源衰减、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对于侵权人违法实施占用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生产经营,地方政府违规挖湖造景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考虑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并兼顾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依法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取水权转让,或者变更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类型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4.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助力三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审理黄河流域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水功能区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5.依法严惩水污染犯罪。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6.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污染情节恶劣程度、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7.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8.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预防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妥善审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区、古渡口、重大决口堵口遗迹等水文化遗产和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案件,助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
10.依法保护围绕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创作的文艺作品,加大对反映黄河流域地方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传统技艺、医药、戏剧、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好黄河流域丰富灿烂的红色资源,推动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11.依法严惩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加大对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12.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把握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引导民事主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13.贯彻落实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布局建设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涉“两高”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事人约定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两高”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14.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促成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同时避免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推动完善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机制。
15.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支持农业节水改造,助力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
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作了具体部署。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展示人民法院以司法助力大江大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冰川、雪山、河湖湿地等黄河源头和重要水源补给地生态保护,推动提升黄河流域的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资源配置效率。如案例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横跨陕西和甘肃的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对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在子午岭腹地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人民法院依法严格追究十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展示了人民法院对黄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的保护力度。再如案例八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对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民族精神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传承、弘扬和守护中华文化遗产的作用,依法严厉惩处破坏人文遗址和文物古迹行为。如案例三陈卫强、董伟师等在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掘古墓葬案,古魏城遗址位于山西芮城,属于黄河流域文化遗址群,遗址内分布着大量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是黄河流域古魏国地域文化历史的见证,人民法院对破坏古文化遗址、盗掘文物的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有助于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体现黄河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司法导向。
三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环境污染积重较深,水质总体差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黄河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形势的严峻性,自觉增强黄河治理的大局观和全局观,统筹运用司法手段,完善内外部协同联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如案例四买自强等六人污染环境刑事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黄河流域孟州段水体,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如案例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该湿地保护区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乱占、乱建、乱采、乱堆等严重破坏黄河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协同多部门对黄河湿地内的“四乱”现象打出有力的组合拳,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国家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对“两高”项目生产技术绿色升级,探索创新“技改抵扣”等裁判方式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如案例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人民法院为兼顾企业发展与环境修复,鼓励企业改进治污技术,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不仅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如数到位,还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再如案例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了由涉事化工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折抵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效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非一日之功。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永葆生机和活力,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不懈努力。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二、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三、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四、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实施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
【裁判结果】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保持水土稳定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二、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马尕文报案称自己的出租屋被盗,因所述被盗物品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公安机关在马尕文住所搜出众多野生动物制品,在盗窃马尕文住处的嫌疑犯手中亦缴获众多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中除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马尕文合法购买的马鹿鹿鞭7根、马鹿鹿茸5支外,另有其非法购买所得的熊掌16个、鹿鞭6根、鹿筋52个、鹿尾巴7个、麝香7个、雪豹皮1张、鹿角1个、盘羊头1个、鹿肉1小袋、狼头2个等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665090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尕文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明知雪豹、白唇鹿、林麝、马鹿、盘羊、棕熊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尕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野生动物制品除被告人合法购买的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外,其余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三江源地区作为青藏高原腹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多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也因为非法交易利益的驱使,进一步导致了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频繁发生,危及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本案所涉野生动物种类多、价值大,案件的审理对三江源地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形成震慑,彰显了法院严惩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决心,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等人在芮城县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其中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均系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涉案青铜盘已被追缴,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一级文物。被告人陈卫强和董伟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陈国卫等人明知陈卫强、董伟师涉嫌犯罪,还将俩人送至四川,以期逃避司法机关追究。
【裁判结果】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国卫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拘役缓刑不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案涉被盗墓葬位于山西芮城的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属于黄河流域文化遗址群。遗址内分布着大量的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是黄河流域古魏国地域文化历史的见证,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本案判决结合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的危害后果,依法从重严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的决心,以及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传承的司法导向。同时,本案严厉惩处帮助盗墓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员,对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
四、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自强安排被告人尚小锋、贾建立、王梦光、高金明在被告人杨玉利位于孟州市南庄镇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玉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自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玉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买自强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自强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本案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与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忠汉、寇自伟等人,后寇忠汉、寇自伟联系靳学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学建所在的范县污水处理厂的暗管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被排入黄河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巨野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11万余元、应急处置费为89万余元;精众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5万余元、应急处置费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部分涉案主体因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另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巨野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459万余元和358万余元,精众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224万余元和175万余元;(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并经过第三方评估,两年内产生的污水均符合排放标准,且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在协议生效后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二被告所支付的技改费用等于或大于第二期应支付款项时,二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应支付费用;(三)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可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的相应数额;(四)二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污染黄河主要支流,严重危害黄河流域水体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刑事案件后,另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由被告分期支付赔偿款,先期支付一部分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财产损失及应急处置费用,并积极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用技改资金折抵第二期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不仅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而且积极助力企业绿色转型。本案还探索了由涉事化工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折抵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责任险目前并非化工企业强制购买的保险,通过购买此种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大大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濮阳地处豫、鲁、冀三省交界,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被告的非法倾倒工业废水的行为污染了黄河的重要支流金堤河,有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 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相关负责人就长江、黄河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1年11月25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长江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黄河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成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韶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席小鸿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推动大江大河生态保护治理方面的工作进展?
杨临萍副院长答: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赴长江、黄河流域考察,对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作出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构建新时代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指导,牢固树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分别就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出专门部署,强化监督指导,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2016年以来,先后出台司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江、黄河流域指导意见,并于今年3月长江保护法实施之际,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上个月,发布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导意见。通过上述系列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大江大河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强化多元共治,全面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健全审判组织体系。目前,长江、黄河流域各地法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793个,先后成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基本实现专门化审判机构的全覆盖。完善案件集中管辖。结合流域生态系统特色,构建契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如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江西依托“五河一江一湖”实行集中管辖。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指导构建长江经济带“11+1”、黄河流域九省区和长江上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等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全流域司法协作模式基本建成。推进外部协调联动。先后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流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长江委、黄河委等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流域环境治理格局。
三是促进良法善治,推动形成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规则新体系。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宪法为根本遵循,正确理解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严格适用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立法草案等专门立法为重点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推进流域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制定完善司法解释。研究起草或修订涉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等司法解释,加大裁判规则供给。本次会议发布的两个纪要,就是针对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重点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先后审理形成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三清山巨蟒峰案、长江“鳗鱼苗”案、“绿孔雀”案、“五小叶槭”案等一系列标志性案件,有力推动长江、黄河流域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刚才,竹梅庭长发布的黄河案例,将为黄河流域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下周,我院还将集中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案例,请各位记者朋友关注。
四是坚持多措并举,着力丰富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实践。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众对流域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入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科技成果同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全面应用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实现诉讼事项在线跨域办理,提升数字时代流域环境司法的智能化水平。讲好流域环境法治故事。运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先后发布首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5批5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批20个,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回应人民关切,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问:甘肃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水土保持区,承担着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责任。请问甘肃法院在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和保持水土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席小鸿副院长答:甘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要首先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的重要指示,始终将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治任务和底线任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树立“保生态就是保民生”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解决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关心的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等问题,依法支持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二是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维护水电基站合法开发利用的同时,强化对水电基站建设管理的司法规制,配合开展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5个中小型水电站的关停整改,保障生态水下泄及下游地区的灌溉、养殖等权益。
三是依法审理涉及流域取水、用水、采砂、保护区和功能区管理及水沙调控、河道侵占等各类行政许可、确权、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四是防止和纠正过度开发水资源、无序取用水等行为,会同公安、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职能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通过司法手段倒逼发展规模、发展结构、发展布局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问:河南作为黄河流域重要省份之一,法院在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能耗“两高”项目,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王韶华副院长答:近年来,河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黄河生态的“高排放”行为。依法惩处黄河干流及流域水、土壤、大气等倾倒排放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严格环境准入管控举措,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坚决遏制“高排放”行为。
二是依法引导黄河流域“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河南法院主动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刚性目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运用环保禁止令、诉讼保全等司法手段促进高耗能产业转型,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刚刚发布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就是人民法院鼓励企业改进治污技术,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推进节能减排、绿色清洁生产的生动案例。
三是创新黄河司法保护机制。我们先后推出省内黄河干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专门化、专业化审判;结合河南段黄河生态和治理特点,出台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26条司法意见;在省内黄河流域设立16个司法保护和宣传教育基地,建立司法与行政衔接机制和跨省司法联动机制,创新多元生态修复方式,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机制保障。
问:请问山东法院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提升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张成武副院长答:近年来,山东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最高法院和山东省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联合建立三项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山东黄河河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法院与黄河河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会商,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矛盾纠纷。建立巡回审判机制,沿黄法院设立了20处黄河巡回法庭,实现黄河流域巡回审判全覆盖、司法保护黄河零距离。建立司法修复机制,联合黄河河务等部门建立16处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二是积极参与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322件涉黄河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涉及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山东法院服务保障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理念,依法审理涉及候鸟迁徙地等野生鸟类资源保护案件,助力提升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2021年东营中院针对黄河三角洲内建设汽车试验场项目可能影响鸟类迁徙、繁衍等生态安全问题,多次召开协商会,促使汽车试验场更改原先规划,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经过多年的综合治理,黄河三角洲已经成为“鸟类国际机场”。
三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黄河三角洲所处的东营市因油而生,但油泥砂污染问题一直存在。山东法院积极探索,能动司法,为油田解决油泥砂污染问题提供司法支持。在各类案件中,通过司法手段促使油田转型升级,彻底结束了油田开发四十多年来遗留的油泥砂污染环境问题,也为企业后续高质量发展增添了动力。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到黄河入海口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极大增强了山东法院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服务与保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将时刻牢记总书记嘱托,扛牢责任、奋楫扬帆,奏响黄河“大合唱”的山东乐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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