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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法律人常用的检索平台和工具

免费 杨超 时长/课时:44分钟/0.9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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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时代,法律法规、案例、诉讼经验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到,知识的壁垒已经打破,方法论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法律检索特别是互联网的检索已经成为律师的必备技能。在不断地法律实践中,本人收集了部分检索网站,并利用检索学习、办案、总结,在此,以浅薄的个人经验进行总结,归纳,以求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进步。

第一章 工具篇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案例、法规检索网站

Ø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检索内容:裁判文书

简介:裁判文书官方公开网站

Ø 无讼案例:http://www.itslaw.com/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

简介:1、有无讼APP,附带综合性的功能;2、可以投稿。

Ø 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

备注:1、收费或者学校内网或者各个律协有合作,优点是够全,而且每条法条后附加司法解释、案例、文章链接;2、北大法律信息网律师个人可以投稿;3、在裁判文书网找不到的2014年前的案例可以通过该网站找找。

威科先行:http://law.wkinfo.com.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模板

Ø 法信:http://www.faxin.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模板

备注:功能强大,收费;

Ø OpenLaw:http://www.openlaw.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

Ø 聚法案例:https://www.jufaanli.com/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

备注:检索案例可以一键导出表格

Ø 元典:https://legalmind.cn/lawyer/index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刑事大数据分析

备注:综合性的网站,功能强大

理脉:http://www.legalminer.com/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大数据

Ø 把手案例:http://www.lawsdata.com/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大数据

Ø 觅律:https://solegal.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大数据

Ø 律商网https://hk.lexiscn.com/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

Ø alpha数据库:https://alphalawyer.cn/

检索内容:案例、法规、知识

备注:功能强大,收费

Ø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index.html

检索内容:法律法规,权威出处

中国司法案例网:https://anli.court.gov.cn/

检索内容: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推选案例、大数据案例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的检索数据库

Ø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http://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7.html

检索内容: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Ø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gongbao.court.gov.cn/

检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Ø 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zjxflws/index.shtml

检索内容:起诉书等材料

备注:姓名会隐去,公开的有限

Ø 检察法律法规库:https://www.spp.gov.cn/spp/flfgk/
检索内容:查询宪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内部规章等。

Ø 中国仲裁网: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

检索内容:可以查询裁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员、法律法规、学术论文等。

Ø 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

检索内容:证券期货法规与行政执法文书。

Ø 法律文库:http://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备注:人民法院网查询司法解释等规定;

Ø 法律释义与问答: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node_1793.htm

Ø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

备注:免费,界面不够美观,法律放在一起,不方便检索

Ø 法律之星:http://law1.law-star.com/

Ø 法律家:http://www.fae.cn/fg

主体信息查询网站

Ø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检索内容:官方网址、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

Ø 社会组织查询:http://www.cpbz.gov.cn/
检索内容:提供全国企业标准信息查询,行政诉讼需从该网站截图打印被告的信息。

Ø 企查查:https://www.qcc.com/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启信宝https://www.qixin.com/

信用视界:https://www.x315.com/
企业预警通

检索内容:支持企业工商信息、投资图谱、股权结构、天眼评分、变更信息、法律诉讼、招投标、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年报等信息等查询,都有APP;

Ø 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香港网站):www.icris.cr.gov.hk/csci/

检索内容:查询香港注册的公司

Ø 查询中国台湾地区公司:http://gcis.nat.gov.tw/

Ø 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

检索内容:全国性的民非组织等查询。

Ø 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http://www.sfjdml.com/web/

Ø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Ø 央行征信中心:http://www.pbccrc.org.cn/

涉诉、执行、处罚情况查询:

Ø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检索内容: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执行法律文书、公告等。

Ø 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
也可以关注本地区高院或者中院的庭审公开网址

例如: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s://js.ts.sifayun.com/

Ø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rmfysszc.gov.cn
检索内容:可以通过该网查询到全国范围内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资产情况。

Ø 淘宝司法拍卖:http://sf.taobao.com
检索内容:律师也可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了解当事人的涉诉信息。

Ø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32.html

检索内容:各类文书的格式、模板

Ø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web/rmfyportal

检索内容: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的可以查询到

Ø 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网:http://cfws.samr.gov.cn/

检索内容: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有限,很多查不到。

资产情况查询:

Ø 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

Ø 国家版权局:http://www.ncac.gov.cn/

Ø 专利检索及分析:http://pss-system.cnipa.gov.cn/

Ø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sipo.gov.cn/

Ø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

Ø 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

Ø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Ø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

知识、资料、学术:

Ø 微信搜狗:http://weixin.sogou.com/

备注: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检索相关的微信文章, 手机端在微信上可直接检索

Ø 知网:https://www.cnki.net/

备注:找论文

Ø 万方:https://www.wanfangdata.com.cn

备注:找论文,内容没有知网多

Ø 法天使:http://fatianshi.cn/home/index

备注: 各类合同文本

Ø 百度文库:

备注:百度文库有上传的部分合同、司法解释文件,但绝不建议直接下载来用,总体质量不高。

Ø 鸠摩搜索: https://www.jiumodiary.com/

可以找法学类电子书、文件,神器!

Ø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http://www.nssd.org/

备注:可以每天免费下载学术论文50篇

Ø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Ø 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http://data.court.gov.cn/pages/

Ø 台湾硕博士论文免费下载: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webmge

Ø 台大免费课程学习:http://ocw.aca.ntu.edu.tw/ntu-ocw/

Ø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www.sac.gov.cn/

备注:可以检索国家标准

搜索引擎的选择:

即使在选择最简单的搜索引擎方面,不同的搜索引擎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检索中也需要选择不同的搜索引擎进行检索:

Google:路径此处不提供

百度:https://www.baidu.com

必应 :https://cn.bing.com

搜狗搜索:https://weixin.sogou.com

知乎搜索:https://www.zhihu.com/search检索语言:

在搜索引擎内检索用检索语言会使得检索事半功倍,主要是涉及下列几类:

1、【Site命令】是一个常用来查询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收录情况的命令

site:网址+空格+关键词 备注:不需要打www,所有空格需要英文输入

例:在法院网站内找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sites:http://court.gov.cn 疫情 不可抗力

【filetype命令】

filetype:文件格式+空格+关键词

例如:filetype:pdf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备注:所有空格需要英文输入

此外还有:

【inurl 命令】

【intitle 命令 】

诉讼工具、格式转换、ppt模板等 :

Ø APP:多问律师端

备注:律师费、诉讼费、工伤赔偿、利息计算

Ø APP:喜马拉雅FM(有法律、学者、律师讲座)

Ø 格式转换网站:https://convertio.co/zh/

https://smallpdf.com/cn

Ø 免费精致PPT模版:http://www.officeplus.cn/Template/Home.shtml

http://www.nordritools.com/

Ø 讯飞听见:https://www.iflyrec.com/

备注:录音转文字

Ø 微政网:http://yuyin.5xing.com.cn/

备注:语音转文字

Ø 创客贴:https://www.chuangkit.com/designtools/designindex

备注:新媒体制图/海报都可以制作

要是怕麻烦,推荐以下网站集中整理了以上部分网站:

Ø 法律时代导航:https://yesen.cn/

Ø 聚法导航:https://www.jufadh.com/

Ø 法律人的常用网站:https://hao.solegal.cn/

第二章 思路篇

方法总比困难多
个人思考

检索思路:灵活多变

检索的基本思路主要是这几步:首先,明确自己要检索什么,通过目标确立检索思路,然后才选择通过什么途径去检索。其次,培养自己提炼关键词的能力,更快的定位自己的检索目标,当然,对关键词选择的敏感这一能力需要通过多次的检索才能形成。最后,整理检索的资料,形成检索的报告、文件等。

检索的方法不能固化,需要灵活。例如,检索偏门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案例来查找,有些相关判决中会引用。检索新型案件,可以查新闻报道,有些地方对一些新案件会有报道,难免有法院有了判决、律师有了点评。

检索之误:法律检索的误区

(1)对检索结果真实性不进行确认

检索中我们会找到很多资源,但不能因为检索到了就沾沾自喜了,很多时候,结果反而是错误的,所以需要核实检索结果的真实性。至少这几个方面需要进行确认:

确认是不是最终判决。南京星汉花园小区车位归属权案件在朋友圈进行传播,然而最后法院出来澄清一切以二审裁判为准,因为所谓的小区车库判归业主是一审法院的意见,二审法院对该案有了新的处理。我们的检索尽量要找最终判决,对找到的一审的判决书要进行核实。

确认是不是真实的资源。近期,一场法律打假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方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而经最高法院核实,该文件是不存在的,闹了个大笑话。各种民事规定浩如烟淼,律师在提交时候不能提交虚假的,检索出来的文件,最好能通过权威途径进行核实。

确认是不是司法政策已经变动。部分司法判决具有地方性、政策性,例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南京市这方面的裁判思路是有变动的,节点是(2015)宁民终字第2121号判决,按照该判决的裁判思路经济适用房买卖五年内交易是无效的,而2017年3月份后,该政策又被调整了,如果只看到前者的判决而进行当然判断,则必然判断失误。

确认是不是各地有差异性的观点。例如劳动法方面的部分司法观点,各个省份在处理上就有不同,如拿着其他省的意见来适用本地的情况,也会导致结果的误差。

(2)检索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不能以结果为导向,而要揣摩审判者的思维和价值导向。某件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进行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部门要求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仅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工商局确实没有错,但笔者通过检索,找到了现有的部分成功判决,形成一份检索报告,形成思路为:虽然工商行政部门为形式审查,但如果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确系伪造,应该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笔者将检索报告提交给了法官,法官在开庭前就仔细看了我的报告,法官虽认可,但表示仍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真实同意。这个案件的办理虽然提交了有利的检索报告,但笔者仍然需要自我反思,因为过于相信检索结果,缺少对法官的思维和价值考量的把握。

不能只学习结果,也要关注如何得到的结果。检索到自己需要的有利司法观点确实开心,但如果仅仅囿于结果而不看过程,往往也容易败诉,我们检索到的结果需要去吸收消化,不仅要看结果,也要看过程,例如如何进行举证的、如何进行论证的、法官审查什么的点、法官的思路等,这些在相关的判决中都会涉及到。

(3)检索结果的呈现太简单粗暴

检索的资料找到后,不能简单粗暴的提交给受众,要进行换位思考,应该对材料进行适当的整理和归纳,形成检索报告,明确结果,而且提交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例如,在某真实案件代理中,原告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指导性案例,不做任何的说明,法官反问,代理律师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该律师说,与指导性案例一样。法官再次追问:“原告律师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难道没有指导性案例就不能判案了吗!”这个事情至少告诉我们两个教训:一是不要以检索结果去逼迫法官,法官轻松一句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就给你怼回来了,也许客气的说声“提交法庭供法官参考”更适合一点;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是,检索结果的合理呈现。丢一堆判例不能证明你多优秀,只能证明你多懒。详细重点的整理好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检索报告(列明重点),一目了然,条理清晰,然后再提交,这样既可以减少法官的时间,也更容易为受众接受。

检索之升华:法律检索之后的整理和总结不能缺少

(1)检索之后是学习总结

张青松律师讲他一开始办案时候,都会把案件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条文抄写一遍,这个习惯使得他逐渐加深了对案件法律问题的理解,为以后办理案件打好了基础。举这个例子不是说要鼓励大家去抄写,而是一种对检索结果的吸收学习的心态,以及对检索过程的反思与进步。司法实践除了条条框框的法律,更是一个司法观点与一个司法的集合,有些是不体现的具体的法条中的,需要的是日积月累的吸收与学习。对法律检索技能来说,每一次检索都能看到自己的不足,检索过后,更应该自我反思与经验吸收。

(2)检索之后是知识管理

检索不是结束,而是开始,法律检索之后需要做好知识管理。一方面是资源的整理,对搜集到的法律文本、法律规定,应该进行规范化的文件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检索到法律知识、经验等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发散思考,最好能够形成文字性的总结,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问题的思考,而且也可以以点带面全面了解某一方面的知识,为自己的专业化做好知识储备。

第三章

检索报告和检索总结

检索报告以什么形式提交,目前没有统一版本,有的律师是以表格式的提交、有的律师是以文本形式提交,有的律师则把找到的判决整本打印一股脑提交。文书是给阅读者看的,应让阅读者看得舒服、最快地抓住你需要表达的内容。

以下是笔者之前提交的一份检索报告:

示例:

【南京市】案例检索:侵犯业主共有权纠纷中业主个人可否起诉

案例检索报告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45号:王天与岳毛芳业主共有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依据上述规定,岳毛芳侵占公共通道,侵犯了王天一对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主张岳毛芳排除妨碍、拆除过道大门、恢复原状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苏01民终3195号:于桂芝与詹启海、戴荣贤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43室、32室外墙系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业主的共有部分,上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部分外墙,改动原有建筑结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了被上诉人及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要求其拆除擅自改建的32室厕所窗户并恢复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三】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1民初6166号:黄静、朱卫忠与周松标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约定,实施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以被告擅自占用公共通道面积从而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案例四】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15)钟民初字第01960号:张某诉被告赵某、谭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通道、楼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擅自在与原告房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和铝合金移窗,侵害了原告的共有权利,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案例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盐民终字第01542号:冯林泉、徐金山等与武秋华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武秋华辩称对改建公用的设施这一事实有权主张相关权利的主体应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冯林泉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管道设施系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14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冯林泉等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实施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PS:对于侵犯业主共有权问题,部分法院认为属于业主公益权范畴,应赋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个人无权起诉,为打消法院以原告个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疑虑,故向法院提供案例;

首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4. 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所以在选择案例时,应按照这个顺序去寻找,本案审理法院是南京区级法院,故代理人提供了江苏省高院、南京中院的类案判决。其次,案例之外,尽量列明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最后,对于涉及重点部分,可以通过颜色笔、加粗的方式提醒。

此外,也可以通过表格式整理,提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提供的类案检索登记表,也可以参照进行制

检索报告除了可以提交法院外,还可以以个案检索为起点,引发对类案的整体思考,撰写文章:

示例: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人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行性

问题的引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少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这些小贷公司在借款上虽然比银行更简单便捷,但很多小贷公司的借款上存在很多风险,例如高额的管理费、利息等以及引发的暴力催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往往遭受有苦说不出的困境:明明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按照签订的不公平、不规范的借款协议,债权人仍向其不断的追讨债务,债务人通过报警等维权,也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协议而得不到妥善处理;一旦拖延处理,几千的债务就会变成几万的债务,引发更大的问题。如果有一份法院的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已消灭的判决,则债权人就会失去追讨的合法依据,如果再引发非理性的催债,则完全可以寻求警方的帮助。

那么,问题来了:债务人能否主动出击,向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债务人可以主动提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民诉理论上称之为消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与积极确认之诉相对应,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界都是较少涉及的,因为似乎违反了传统的诉讼理念。如前述说所的情况下,权利人故意不提起诉讼而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往往不胜其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再禁止义务人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了。其实这一制度早就存在,德国民诉法256条便已经进行了规定的,在德国法上称之为“起诉催告程序”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247条也进行了规定,不过可惜,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那实务中能不能进行操作呢?

答案是可以操作,但具有一定理论与实务上的风险。早在2009年,最高院就判决了一起经典的“消极确认之诉”【 (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收录在《商事审判指导》2009 年第4 辑和《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对案对此类纠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以此,结合民事诉讼法之相关理论以及根据检索到的现有判决,我们对此类诉讼进行一定的分析:
一、严苛的起诉条件(当事人适格问题)

关于起诉的条件或者称之为适格的当事人问题,是此类案件能否被立案审理的第一步,在民诉理论上主要所要探讨的是诉之利益问题,因太过于理论,所以在此不展开,我们从两个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来梳理司法中对该类案件起诉条件的意见:

(2016)渝05民终3418号】因消极确认之诉系一种特殊的诉,若对其不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滥诉情况的产生。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基于消极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考虑,受理消极确认之诉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起诉人必须证明存在现实的法律纠纷;

2、起诉人与该纠纷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系纠纷中的义务人;

3、纠纷中的权利人采取非诉讼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使得义务人感到不安状态存在;

4、义务人只能通过确认之诉才能终结这种法律上的不安定性。

(2015)苏商终字第00562号】债务人提起的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受理,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首先,确认之诉属于预防性法律救济,旨在预防或避免将来纠纷或侵害的发生。其次,所提出的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诉讼须具有审判的必要性,即由于债权人不当行为致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其不当行为包括不通过法律手段和途径解决双方纠纷,而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影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权利人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为,使债务人的权益受到削减或因是否存在债务的原因处于不安定得风险状态。最后,消极确认之诉需具有适当性和实效性,即本案的判决必须适当,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必须是构成纠纷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纠纷的前置问题,法院通过本案判决实际解决纠纷而不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两个案件的说理,我们可以看出,因传统的诉讼是权利人提起的,而消极确认之诉则是由义务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为防止诉权的滥用,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原告应“有受确认判决保护必要的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二、案由的确认之争

通过检索分析,消极确认之诉案件中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案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目前并没有“消极确认之诉”的案由,但并不代表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实际上,部分案由已经实质上属于消极确认之诉了。目前现行有效的《民事案由规定》中规定了常见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和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只是目前没有单独的将消极确认之诉进行明确。

目前在确定此类案件案由时,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这也是案由规定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例如,此前,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本田科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从性质来看,该起案件应属于消极确认之诉,最高院在该通知中明确指示其属于侵权类纠纷。

三、具体的适用案件之争

从理论层面一般认为,消极确认之诉一般适用于:1、合同消极确认之诉。2、侵权消极确认之诉:交通事故领域、知识产权领域;3、主体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确认无股东资格;4、身份关系消极确认: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参见:陈芳:《受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探微及立法设想》,载《时代法学》2014年第71页)

从实务角度,通过无讼平台以“消极确认之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下表:


通过具体分析图表中的案件,大致分析如下:

(1)确认非劳动关系之诉全部是被驳回的,其中48起案件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系列纠纷作出的判决。此类起诉从法理上是不符合消极确认之诉的,不做讨论,属于反面教材。

(2)确认合同消极确认之诉有23个案例,属于目前消极确认之诉出现最多的案件类型。

(3)公司证券等领域主要为确认无股东资格案件。

(4)物权纠纷出现了很有意思的现象,超出了理论界的设想,但通过仔细分析,大部分案件是被驳回的,部分案件确实不属于消极确认之诉范围,部分案件法院进行了判决。例如:同样诉请确认自己名下的车不属于自己的案件。(2016)黔0381民初536号、 (2017)晋03民终370号均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车属于被告。

(5)行政案件提出的所谓消极确认之诉主要是申请人以消极确认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想达到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的理由,但都被法院驳回,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该类诉讼。

四、举证责任: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

在【 (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案件中,最高法院法官将消极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划分为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虽因“消极事实不举证”而完成了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但仍应承担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以证明涉案法律关系确实存在,但只要使双方主张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此证明就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这样理解比较抽象,我们通过【(2015)秦民初字第346号】案件的法官说理来进一步理解:

本案原告蒋宗顺所提起的诉讼系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原告应承担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当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蒋宗顺主张其与被告赵耀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消灭,其提供的证据并无逻辑上的周延性以证明其主张,由于原告主张的系消极事实,对其主张还应当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赵耀华提供250万元的借条试图证明双方存在250万元的借款关系,虽然仅凭该借条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但也使原告主张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原、被告之间除了原告所称的16万元借款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类似的因为举证不能而被驳回的案件也见诸报端,例如【新闻报道】《诉请确认借款已还举证不能被驳回》,载《新安晚报》2015年7月11日B03版。所以,该类案件的举证问题特别重要,风险很大。

综上来看,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目前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都存在争议,但确实在不得已之时,提供了一种可能。该诉的诸多问题仍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务的进一步尝试。


本总结内容会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检索不是一次性的,总结也不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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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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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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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学硕士。现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法律研究、法律检索,就相关司法实务、法学理论、社会热点发表过多篇文章,多次为长安网、民主与法制网、北大法律信息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等网站、学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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