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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之理论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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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自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就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几乎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在倡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实践中个别基层检察机关竟然将认罪认罚制度发挥到极致,竟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比例达90%以上,这个数字确实有点吓人。这也不得不引起反思:一个如此好的制度,犯罪嫌疑人又如此热衷于该制度,怎么直到2018年才写入刑事诉讼法呢?到底是司法实践需求不明显,还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滞后呢?

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之前,刑事和解早在实践中普遍运用,奇怪的刑事和解不仅是针对轻罪进行,相反刑事和解大部分还是用在了命案上,而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感召下,刑事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刑事和解制度一时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刑事和解正式写入法律之前,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非常成熟之后,司法实践就无形中要求理论专家研究这个制度,甚至要求将这个制度写入法律。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了法律,但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的范围与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范围相差很远,法律只是规定了轻罪可以和解。虽然写入法律时比较保守,但是这是和我国司法传统有关,传统以来打击刑事犯罪是公权力的职权,刑事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关系,根本不能进行和解。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犯罪首先是对被害人具体法益的侵害,惩罚犯罪的首要任务是抚慰被害人的受伤心灵,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国家打击犯罪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存在,更不能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所以,我国逐渐开始重视刑事和解制度,但在入律时还是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据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惩罚犯罪多年留下的痕迹。

以上就是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粗略原因和简单经过。

如果说刑事和解制度入律是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但认罪认罚制度在正式入律之前,在实践中都是以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并不是实践催生了认罪认罚制度。我国历来提倡“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能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按照刑事政策完全可以从宽处理,但鉴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直没有从法律上将坦白从宽规定下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际,在刑法第67条后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至此,我国刑法将坦白从宽制度规定下来。

最高院最初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时,就已经将坦白从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用来调整刑期,故在认罪认罚制度出台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律依据,并不会因为没有认罪认罚制度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平。最高检在2016年开始对认罪认罚制度搞试点工作,据此开启认罪认罚制度入律的进程,认罪认罚制度不仅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而且直接改变我国刑事诉讼多年来形成的控辩对抗局面,对化解社会矛盾、瓦解和打击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在2018年将认罪认罚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

综上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制度并不是司法实践催生的制度,而是有了具体制度之后开始指导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能让犯罪嫌疑人如此大比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足以证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巨大市场。认罪认罚制度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检察机关主导改革的一项重大内容。虽然它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的一些内容,但是和美国的辩诉交易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控辩对抗,节省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使被害人的得到了安慰。

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大量应用,该制度迸发出强大的功能和生命力。既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不能局限于犯罪的自然人,也包括犯罪的单位。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总则第30条、第31条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之中,既然都是犯罪主体,认罪认罚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既然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那么在单位犯罪后如果单位自愿认罪认罚的,则依法应该得到从宽处理,故认罪认罚制度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依据,实践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认罪认罚也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了现成的路径和模式。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主要是基于我国所倡导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明确要求对于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对企业负责人少捕慎诉,能不按照犯罪处理就尽量不按照犯罪处理。单位犯罪并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单位大部分都有大量的职工,尤其是民营企业从建立到发展经历了诸多风雨,尤其在疫情期间企业生存下去本身就特别困难,故要求对企业在发展创新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相对宽泛的刑事政策,要给予企业以改过自新和自救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完全可以从宽处理。至于如何对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涉及到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实施。所以,认罪认罚制度为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

2021年9月3日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北京举行,大会由全国工商联主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大力支持,围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进企业合规发展”展开了谈论,这足以证明将企业刑事合规正式推上快车道,加快了企业刑事合规入律的步伐,而且企业刑事合规运作模式、操作步骤等都有了相对明确的思路和制度设计。尤其是试点检察机关的一些成功经验,更为企业刑事合规的实施提供了现成的经验。但需要注意,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必须认罪认罚,要自愿接受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如果企业涉刑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拒不配合,这将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念相悖,对此也只能依法进行惩治。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就是要挽救企业,就像最高检领导说的那样,检察机关要做好“老娘舅的角色”,确实体现出对企业“严管厚爱”,为企业合法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9月10日时值教师节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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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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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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