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7月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规格较高的文件形式,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在此之前,我们就注意到一些部门的动态,如最高检与证监会在2020年11月6日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涉及证券犯罪。关于为何还要出台《意见》,《意见》指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本文简单梳理一下《意见》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一、从严打击的理念首先会体现在立法上
《意见》在第二部分“立法”中指出:(四)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可以预见到,未来一段时间,证券领域立法形式会更加灵活,为了便于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实践,最高立法机关可能会决定授权立法。但是要注意的是,《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例如对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修正之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修正之后,增加法定刑档次五年以上;在欺诈发行问题上,修正之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但修正之后,增加法定刑档次五年以上。现行证券犯罪立案标准多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追诉标准文件,已经显得落后,未来修改司法解释时,首先会体现从重的理念,其次很可能会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颁发。
二、公安局、检察院深度参与证券案件的办理,需专业化
由于证券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意见》指出:首先要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优势。侦查犯罪的目的是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见》还指出:要研究检察机关内部组件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可见,证监会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会有所增强,检察院办案更加专业化。
三、证券案件审判须专业化、集中化,证券犯罪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
既然侦查、检察要专业化,那么审判自然也不例外,要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专业化附随而来的是集中化,体现在:第一,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此前已经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是一个开始。第二,会形成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通过犯罪地管辖或指定管辖等方式,由基地办案机关集中管辖。第三,证券犯罪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四、追责程度更深,被追诉者的范围加大,适用缓刑更加严格
《意见》明确:首先在案件范围上,重点是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部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其次在涉案人员上,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最后,在刑罚上,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当然,《意见》还具有更综合性的内容,不再赘述。相关部门将根据《意见》的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将会有所体现。
来源:微信公众号“智说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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