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职务犯罪立功情节的衰退与法益恢复情节的崛起

免费 魏远文 时长/课时:18分钟/0.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65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刑法在量刑情节上的设置上,长期重视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表现对基准刑的调节,忽视对法益恢复对法定刑降低的作用。典型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的,则大大降低法定刑。比如,自首、立功可以减轻法定刑,但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告人损失的,则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立功制度对基准刑的调节失效,因赖小民受贿案再一次映入人们的眼帘。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事实上,这并非个例,在其他严重暴力性犯罪中,被告人虽有重大立功和自首也有被宣告死刑的先例。

从该案例延伸出来的,是对刑法“犯罪后表现”情节的讨论与反思。本文主要的讨论的是:立功制度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衰退,近些年来法益恢复情节如何在刑法个罪中崛起,紧接地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根据与量刑协商的瑕疵。

 1 战时刑法在和平时期的衰退

在域外,很少类似于我国大陆地区有立功制度的直接规定。即使有立功可以减免刑罚的制度,一般将其直接归入犯罪后表现。比如,德国刑法没有立功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德国的特别刑法《麻醉品法》第31条规定,「在行为人供述相关事实,并且因此破获了犯罪或者组织其他已计划的毒品犯罪,可以对行为人减免刑罚」。德国规定的谍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组织犯罪集团等特定罪行,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法制史上有立功制度的雏形,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就已有「盗牛者抓捕坐贼人命者以自出」的记载;《唐律疏议·名例律》中也载有「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者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但是,97年刑法设立立功制度有“战时刑法”的意味,且有清晰的发展脉络。

其中,我国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肯定了“有功绩者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1943 年《 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第10条规定,“建树抗日功绩者,得依汉奸自首条例免其罪行”;

194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决定,对蒋方人员区别对待,实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政策,并提醒“已经做过坏事的人们,赶快停止作恶,悔过自新,脱离蒋介石,准其将功赎罪;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第一次将立功从刑事政策层面固化到单行刑事法规中:“在揭发检举前或者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956年,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中重申“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首次将立功划分为一般立功和立大功两种具体情形。

战时刑法 “将功赎罪”的观念,具有很强的刑事政策性,很难在和平时期具有强有力的理论根据。有学者(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之所以设立立功制度,其实质根据有两点:

一是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在犯罪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可能性会有所减小。二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从而实现刑法的确证。

但是,立功减免刑罚越来越受到质疑。前述两个实质理由,也逐渐受到挑战。第一,提供犯罪线索并不能表征犯罪分子对其他犯罪行为的痛恨,使其再犯可能性降低,因为犯罪分子可能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第二,提供犯罪线索也不一定使其他犯罪行为得以侦破,甚至可能诱使犯罪分子在制造本不该发生的犯罪,进而获取立功的线索。“立功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是明显的,但是由其带来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其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破坏。立功重视实际效果,但往往对立功手段的合法性不加重视,采取不公正、非法的乃至于犯罪的手段获取他人犯罪信息,也可能被认定犯罪,这侵蚀了整体法律制度;

二是可能会鼓励犯罪分子通过暴力、欺骗、引诱、串通等手段获取他人犯罪信息,还有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通过立功,国家发现了更多的犯罪行为能否起到预防犯罪是未知数,但是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是确定无无疑,因为在立功制度下,有一些人刻意实施了犯罪供他人作为立功的线索;

三是扭曲诚信社会赖以生存的人性基础。鼓励犯罪人可以揭发亲戚、朋友、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这无形中会鼓励“重利轻义”的风气,形成告密文化。

林亚刚教授也指出,立功蕴涵的有违“人性”的观念是不值得肯定的, 无论他的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带来多大的好处和利益,作为对其个人来说,国家和社会要求他所付出的或许就是在今后“人性”的进一步溟灭和道德堕落的代价。

立功减免刑法的幅度,逐渐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降低。比如,1997年《刑法》第68条原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一规定因欠缺合理性而导致出现判决结果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共同犯罪案件量刑失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删除了这一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立功减免的幅度逐渐在下降。尤其是职务犯罪,如果过多地强调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减免程度,可能直接带来官场的告密文化,未必是文明的政治生态。告密文化的盛行,让社会的信任基础丧失殆尽,熟人之间也三缄其口,人人几乎接近“社会性死亡”。

但是,“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上,告密如幽灵一般,时刻萦绕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考察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时间维度的古今还是空间维度的中西,到处都有告密者的身影和告密故事的传闻。”在现代社会,人们试图区分开告密与揭发之间的界限,但总体来说,限制告密者的奖赏,几乎成为共识。比如,英国尽管饱受恐怖主义之苦,政府制定出揭发恐怖分子的法律,但在下院被否定,理由:不能助长人民的告密之风。

 法益恢复情节在量刑情节体系中的崛起

刑法在量刑情节上的设置上,长期重视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表现对基准刑的调节,忽视对法益恢复对法定刑降低的作用。典型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的,则大大降低法定刑。比如,自首、立功可以减轻法定刑,但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告人损失的,则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这是不是意味着,法益恢复对法定刑的减轻没有意义呢?实际上,这是对刑法的一项误解。比如,刑法23条规定的犯罪中止,对于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结果发生前,防止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比如,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量刑情节设置存在的真正问题是:犯罪结果发生前避免法益损害,与犯罪结果发生后对于法益损害的恢复,并没有给予同等的量刑优惠。前者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后者指的是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退赔等。比如,贪污财物,在即将取得财物前一刻,放弃取得财物的,是犯罪中止,免除处罚;但是,贪污取得财物以后,再将财物归还被害人的,是退赃行为,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站在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前述二例对被害人的损害没有实质性差异。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做这样的量刑差异设置。归根结底,是行为无价值理论对我国量刑情节设置的影响。

在行为无价值理论看来,犯罪的本质是规范的违反,盗窃财物后再归还了,尽管于被害人而言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以身试法,刑法必须对其处罚,以实现法的确证。法确证的时点是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这就使犯罪中止与退赃对量刑调节有着天壤性区别。

但是,晚近以来,行为无价值理论逐渐受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冲击。法益损失以后的恢复,逐渐取得了与犯罪中止接近的量刑调节幅度。因为法确证理论没有办法彻底说明,犯罪中止与退赃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本质性区别。

法益损害没有发生与法益损害已经恢复,于被害人而言是一样的,被害人都是虚惊一场。这种悬殊的量刑情节变化,正在逐渐改善。

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其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作出修改,增设如下条款,「犯第一款罪(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再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修改时,增设了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样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时,增设了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意味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修改,都有意识地对个罪修改时,强调法益恢复对基准刑调节的重要地位,部分罪名的退赔取得了与犯罪中止接近的量刑优惠待遇。但是,此种刑法修正变化,对法益恢复的量刑地位的奠定仍然是不够的。刑法应当考虑在总论中增设法益恢复可减轻处罚,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刑法部分个罪的单独规定。

 3 反思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犯罪后表现」

客观地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喜忧参半。比如,公诉人认为,假如职务犯罪被告人认罪的,量刑为3.5年;假如不认罪的(实际上只是不认同量刑建议),量刑则是4.5年。此种协商是否合理呢?对此,人们首先应该反思的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据究竟是什么。

一般来说,决定宣告刑大小的根据有三项:一是法益侵害的结果;二是犯罪后的表现映射出的行为人预防必要性;三是刑事政策。这三项理由中,决定宣告刑的基础是法益侵害,犯罪预防必要与刑事政策对基准刑的调节,不能超出法益侵害体现出的刑罚上下限。

比如,德国刑法第4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的罪责是量刑的基础。行为后的态度,是量刑应当注意的事项之一,且强调行为后对损害补救的努力。

这也解释为什么当法益侵害足够严重时,犯罪后表现不足以减免其责的合理根据。但是,反过来说,假如法益侵害原本并不严重,并不会因为犯罪预防必要性上升,而使宣告刑受到大幅度的影响。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当公诉人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时,公诉人提出若认罪认罚,其量刑建议是3.5年;而不认罪的或者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则为4.5年。显然,这里存在明显问题的是,仅仅因不认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可否影响1.5年宣告刑呢?

在前述案例中,假如被告人只是不认同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的,是否影响量刑呢?这就引出一个深刻的问题,“犯罪后表现”情节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犯罪后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坦白、反省、悔罪、赔礼道歉,以及积极赔偿、退还赃物、退缴违法所得等行为,前者影响预防刑(预防必要性的考量),后者影响责任刑(法益侵害的考量),属于法益恢复的内容。不认同量刑建议属于前述犯罪后表现中的“哪一种”呢?只能将其归属于“反省或者悔罪”中,量刑建议的不认同是否意味着反省悔罪不充分呢?

这恐怕很难被认同。因为于被告人而言,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判断,虽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但自证其罪的则可以获得奖赏。但是,被告人究竟应当得到什么样的量刑,确无法判断。这是专业技术的判断,不认同并不等于悔罪反省不彻底。假如认为这就是反省悔罪的不彻底,持一种悔罪道德洁癖的观点,实际上,被告人与公诉人进行量刑的讨价还价,就是悔罪的不彻底

因此,量刑的正确打开姿势是:假如被告人不认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其出具的量刑建议就不能调高。或许,有人认为,如果这样的话,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又有几人能够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白忙活。

事实上,被告人不签署,就意味着法院并不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被告人无从获得确定的量刑。而提前获得确定的量刑,这原本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

或许,又有人主张,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本身即是刑罚从宽的理由。由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被告人的量刑无从优惠,量刑由原先的3.5年上升到4.5年,具有正当性。

日本的司法实践认为,倘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而给被告人带来法定痛苦上的不利,可作为广义上的“犯行后的状况”,在量刑时作为有利事由给予考虑。但是,这个非法取证的程序之所以影响宣告刑,系因被告人在侦查程序中受到了惩罚。我国刑事和解程序可以从宽,其从宽理由在于“和解”,而非“程序”。同样地,认罪认罚之所以能够从宽,其依托的是坦白、自首、和解、退赔、退缴违法所得等实体性犯罪后表现。

换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的从宽,依托的是刑法中「犯罪后表现」,具体包括自首、立功、坦白、反省、悔罪、赔礼道歉,以及积极赔偿、退还赃物、退缴违法所得等行为,是否认同量刑建议不应包括在内。因此,当被告人不认同量刑建议时,公诉人不能胁迫性协商,让其自领三百军棍。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魏远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2)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魏远文
  • 文章41
  • 读者15w
  • 关注15
  • 点赞135

  专职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论衡·明理刑辩团队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张明楷教授。

  魏远文律师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刑事指导案例。

  《北方法学》(CSSCI扩展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论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单位人格否认》多篇,其中《探究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非刑罚化路径一基于实证数据的对比研究》一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8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19年9月于法律出版社出版《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精解》一书,正筹划出版《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职务犯罪立功情节的衰退与法益恢复情节的崛起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4课时/18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职务犯罪立功情节的衰退与法益恢复情节的崛起

消费:5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4课时/18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