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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又是什么?投资风险在那里?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为您梳理总结

免费 李玉麟 时长/课时:27分钟/0.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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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疫情原因,经济和市场较为低迷,虚拟货币被人为炒作火热起来。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近期受到不少平台诈骗、理财诈骗、刷单诈骗的咨询,其中问得最多的是虚拟货币的问题,我们在网上收集一些关于虚拟货币的信息,并针对国家政策和法律进行梳理,供大家理财投资参考。

一、究竟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美国人中本聪在2008年11月首先提出来的,这是一个不需要政府等中心机构参与,而是所有人一起维护的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比特币总量是恒定的,共2100万枚。

因为没有与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进行交换,所以无法衡量其价值。此时的比特币是没有价格的,只是程序员和极客手中的玩具,而第一次被当做货币是在2010年5月。

根据中本公司的理念,设计并发布了开源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P2P网络。比特币是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传输意味着分散支付系统

与所有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赖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它是由基于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生成的。比特币经济利用整个P2P网络中由多个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交易,并采用密码设计来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P2P的分散性和算法可以确保不可能通过大规模生产来人为操纵比特币的价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使得比特币只能由真正的拥有者转让或支付。这也确保了货币所有权和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比特币的总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

2010年5月18日,一位美国佛罗里达州昵称为Laszlo的用户在Talk上发帖,想用10000比特币买两份披萨。在Jercos的参与下,最终于5月21日,Laszlo用10000比特币换来两份披萨,这笔交易顺利达成。虽然这两份披萨总价值25美元,但这却是比特币历史上历史上第一次有记录的把比特币当做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进行交易。

如果按2017年12月的历史最高价计算,这10000比特币至少可以兑换13亿人民币,这大概是历史上最贵的披萨饼了。

二、比特币被那个国家承认为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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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萨尔瓦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予数字货币合法地位的国家,比特币在这个国家成为了法定货币。

萨尔瓦多共和国(西班牙语:Repú 萨尔瓦多blica de El Salvador;英文:萨尔瓦多共和国。它是一个位于中美洲北部的沿海国家,也是中美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萨尔瓦多毗邻太平洋,领土面积21040平方公里,有14个省。该国总人口670.5万(2019年)[19]萨尔瓦多最初是印第安人的定居点。1524年成为西班牙殖民地;1821年9月15日宣布独立,1822年被强行并入第一个墨西哥帝国;1823年帝国解体后,他加入了中美洲联邦;工会于1838年解体;共和国成立于1841年2月18日;1980年,萨尔瓦多爆发武装冲突。1992年,反对党签署和平协议,结束了长达12年的内战。

萨尔瓦多国内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产咖啡豆和棉花,工业基础薄弱。它是世界上“中低收入国家”之一。受2008年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长缓慢;该国的官方语言是西班牙语,土著语言是纳瓦特尔。

2018年8月21日,2021年6月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萨尔瓦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萨尔瓦多国会投票通过了总统提交的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提案,使萨尔瓦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的国家。

三、现在世界上有多少种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目的在用作交换媒介。虚拟货币有很多不同的种类,这篇文章与你分享十种是截稿前最知名的货币排名。

1. 比特币(BTC)

比特币是最广为人知的货币之一,被认为是原始的加密货币。它于2009年作为开源软件创建。建立此数字货币的白皮书的作者以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命名。

比特币如何运作?

藉由区块链技术,比特币使用户能够进行透明的对等交易。所有用户都可以查看这些交易;但它们通过区块链中的算法得到保护。虽然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交易,但只有该比特币的所有者才能使用分配给每个所有者的“私钥”对其进行解密。

与银行不同,比特币中没有中央机构的数字。比特币用户控制着钱的发送和接收,这使得匿名交易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

2. 以太坊(ETH)

以太坊(Ethereum)创建于2015年,是一种加密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源平台。在跟踪数字货币交易的所有权时,以太坊区块链还专注于运行任何去中心化应用程序的编程代码,从而允许应用程序开发人员使用它来支付以太坊网络上的交易费用和服务。

3. 瑞波币(XRP)

Ripple于2012年发布,既充当加密货币,又充当金融交易的数字支付网络。这是一个全球结算网络,旨在创建一种快速,安全且低成本的汇款方法。

瑞波允许交换任何种类的货币,从美元和比特币到黄金和欧元,并连接到银行,这与其他货币不同。瑞波也不同于其他种类的数字货币,因为它的主要重点不是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而是用于更大规模地转移金钱。

4. 比特币现金(BCH)

比特币现金是一种数字货币,旨在改善比特币的某些功能。比特币现金增加了块的大小,从而允许更快地处理更多交易。

5. 泰达币(USDT)

USDT是通过Omni Layer协议在比特币区块链的基础上制造的一种加密货币资产。每个USDT代币都被束缚在Tether Limited储备余额中的美元中,可以通过Tether平台获得。USDT可以像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一样进行转移、存储、使用。

用户可以使用任何支持Omni Layer的钱包(例如Ambisafe,Holy Transaction或Omni Wallet)转移和存储Tether的加密货币。

6. 比特币现金(BSV)

比特币中本聪的愿景(BSV)在2018年与比特币现金(BCH)分离,后者本身是在2017年从比特币(BTC)分叉的。比特币中本聪的愿景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被列为BSV,有时也被称为Bitcoin SV。

BSV可以以更好的用户体验,更便宜的商家成本和更安全的安全级别取代世界上的每个支付系统。

企业可以信任BSV品牌来提供他们投入资金和资源以使用BSV区块链所需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 莱特币(LTC)

Litecoin于2011年推出,以替代比特币。与其他加密货币一样,莱特币是一个完全分散的开源全球支付网络,这意味着没有中央机构。

比特币和Litecoin有什么区别?

这些数字货币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莱特币被认为具有更快的交易时间。

比特币的硬币限额为2100万,莱特币的限额为8400万。

它们使用不同的算法,Litecoin是“ scrypt”,而比特币是“ SHA-256”。

8. 柚子币(EOS)

EOS是一个用于开发去中心化应用程序(dapps)的区块链平台,功能类似于以太坊。实际上,支持者将其称为 以太坊杀手。通过提供dapp可以使用的类似于操作系统的一组服务和功能,它使dapp的开发变得容易。

EOS背后的想法是将各种智能合约技术的最佳功能和承诺融合在一起(例如,比特币的安全性,以太坊的计算支持)。简而言之,EOS社区正在努力为日常用户提供一个易于使用,可大规模扩展的dapp平台。

EOS在dapp领域是一个有争议的项目,拥有一支经过验证的团队,远大的远见,但到目前为止执行情况令人怀疑。不过,40亿美元的预算应该足以使该项目完成计划中的所有工作。接下来的几年对于平台在dapp市场中立足至关重要。

9. 币安币(BNB)

Binance硬币是由加密货币交易所Binance发行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由符号BNB表示。它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类似于以太坊,BNB令牌还为Binance.com上的所有运营提供了动力。

用户使用币安币支付币安交易所因使用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交易所费和上市费。此外,像其他任何加密货币一样,BNB也可以在支持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上进行交易。

10.Tezos(XTZ)

Tezos引入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我发展的区块链,是一个类似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平台。尽管像比特币这样的既定虚拟货币一直坚持不懈,但Tezos认为加密货币的未来是成功的可升级途径。

Tezos(XTZ)是链接到数字令牌(称为tez或tezzie)的区块链网络。Tezos不是基于tez的采矿。相反,代币持有者会因参与权益证明共识机制而获得奖励。

英联邦是由于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而选择链接在一起的群体。Tezos的主要目的是让其代币持有者共同努力,做出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改进其协议的决策。Tezos原生令牌为XTZ。

五、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和政策

一、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12月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李玉麟资深律师指出,国内禁止流通和兑换,但个人自由持有,风险自负。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我们再看以下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再看最近的一个国家公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六、什么人有能力持有虚拟货币?

1 、黑客:掌握黑科技和技术的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专长来达到不法目的高新技术IT人。

2、不正当的收入者:如电信诈骗的团伙、非法放贷的人、黑社会分子、毒贩等,通常为了掩饰自己的巨额不法收入,才需要购买和持有这样的虚拟货币,以逃避法律打击,保存所得。

3、外国人士:国外不受中国法律监管和保护,在理财观念上比较先进。

4、风险投资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风险投资投的就是风险二字,有一定射幸性质。

5、政府主体:如萨尔瓦多,世界上第一个给予数字货币合法地位的国家主体。

除此以外,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始终认为,作为普通民众和工薪阶层,无论从知识层面,还是技术层面,还是风险抵御能力,但无法真正掌握和持有所谓的虚拟货币,理财需谨慎,入市需小心。在风险与机遇面前,大家要冷静风险,不可人云亦云,跟风投资,更不能轻易相信某些网站平台的所谓投资、购买、交易的虚拟数据而冲动受骗,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你的不谨慎投资,如同小石投大海,最终是一去不复还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玉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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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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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硕士,国际注册高级风险管理师,执业十八载,资深专业代理疑难、复杂、重大民商经济法案件,刑事方面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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