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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4月,黔峰公司两次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为有利于公司改制和上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每股的溢价、股份数、各股东的减持比例进行了讨论和表决,股东会决议···2007年5月29日,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氏(当时也是黔峰公司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以黔峰公司名义与余氏签订《增资协议》,主要内容为:黔峰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拟通过吸收战略投资者方式,实施增资扩股···余氏出资3416万元···黔峰公司向余氏保证:黔峰公司签署本协议前已获得授权,包括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有权签署本协议,同时黔峰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余氏将入股款3416万元汇入黔峰公司账户后,黔峰公司向余氏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氏增资股金3416万元···2010年1月20日,余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黔峰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其签订了增资协议。其履行了增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要求确认其为黔峰公司合法股东,并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观点
黔峰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有两个具体目的,一是为了改制上市,二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所以,黔峰公司对外签订增资协议时,应当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实现改制上市的目的,但本案增资协议并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引入战略投资者。
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概念,资本市场上一般理解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发行人发行配售条件签订认购协议,且与发行人业务紧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具体而言,战略投资者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对发行人起到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创新和竞争力、拓展市场占有率等作用。故而战略投资者一般为法人,自然人除了资金以外,其他优势很难企及。本案余氏等人,作为德邦证券高管的近亲属,除了资金一项以外,其他方面均不符合战略投资者的条件。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是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增资,增资对象应当是对公司改制上市起到促进和帮助作用,对公司发行上市后仍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而非仅是投入资本金的投资者。原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氏,在对外签订增资协议时,没有按照股东会决议设定的条件要求,而将余氏作为战略投资者与之签订了增资协议,超越了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畴。
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经历改制和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等程序。在改制环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为标的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进行资产评估、出资和股权规范等。在发行上市环节,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还要做尽职调查与辅导、申报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证券公司要进行路演询价和定价、股票发行上市等工作···德邦证券为黔峰公司改制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余氏作为时任德邦证券总经理余氏2的弟弟,被德邦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荐给黔峰公司,与黔峰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在合同合法表面下掩盖了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德邦证券为黔峰公司提供服务,是要使得黔峰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从而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如果黔峰公司发行上市,余氏2及余氏的行为将违反内幕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因此,余氏与黔峰公司签订的本案增资协议,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故余氏确认新增资本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本院对其已完成出资业已取得股东资格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基于余氏不享有新增股东资格,故其也不应享有黔峰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
法律评论
本案法院并未单从公司法(如依据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9条及司法解释三第22条之规定,即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实行。)角度否定案涉增资协议的无效性,更是从案涉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的正当目的性论述战略投资者应然状态、以及引述服务于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的应有义务,一方面否定案涉增资行为的无效性,另一方面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予以引导。即案涉增资协议行为的无效性以及一旦上市后的违法性认定。该判决对于现下日益趋严的资本监管亦有积极效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经历改制和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等程序。在改制环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为标的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进行资产评估、出资和股权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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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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