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前沿探讨丨一人充当多家法人的责任人员的罪数认定

免费 魏远文 时长/课时:15分钟/0.3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49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人充当多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人员)的罪数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该多家法人不是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形是,该多家法人是共同犯罪。

丨关于第一种情形

一人充当多家法定代表人但非共同犯罪的场合。具体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中,涉及到数额犯时,究竟是以一罪罚呢,还是依数罪罚呢?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人充当多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多家法人是单独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实务中的此种观点,值得斟酌。

本文认为,在该场合下的法人代表,不管是同种数罪,抑或同种一罪,原则上以数罪并罚或更为妥当,但例外情形下应当实行一罪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原则上应当进行并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方面,从诉讼结构上来说,一人充当数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而数个单位之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又不是共同犯罪场合下。如果先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罚金,而后又不对单位中主管人员进行判处刑罚,而是将相关的犯罪数额累加到其他犯罪事实之上,再进行量刑,就使单位与个人在量刑脱离,与量刑的诉讼结构上存在不顺畅之处。尤其是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还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不单独地确定其刑罚,就无从或从该行为人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罚进行比较判断,确定各自宣告的刑罚是否均衡,这不利于形成刑罚的威慑效果或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之效果。

另一方面,当该法定代表人参与的单位犯罪事实中,在部分单位犯罪中是主犯,而在部分单位犯罪中是从犯的场合,以一罪论处,就容易产生问题。

案例展示

在A犯罪事实中,行为人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该单位还有主管人员乙、丙、丁三人。在该事实中,行为人甲是从犯,而乙、丙、丁三人是主犯。而在B犯罪事实中,行为人甲是主管人员,且是主犯,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乙、丙、丁是从犯。如果进行并罚的场合下,就会在认定犯罪总数额的基础之上,再行在总数额的基础,认定是否为从犯。这就又滑向自然人犯罪同罪数罪以一罪论处的弊端,无法有效地确定主从犯。因此,原则上以数罪并罚较为合适。

其次,例外情形中,应当做一罪论处,即符合刑法的加重构成时,应当适用一罚制。或有观点认为,由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是依附于单位的,加重构成是针对单位而言的,因此若有加重构成,也仅仅是针对同一单位的,而不会是不同单位的同一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因此也不存在加重构成适用的情形。

但是,在本文看来,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补充,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刑法地位。倘若认为,在非单位犯罪的场合,自然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而符合加重构成的,应当以一罚论。按照本文一贯的逻辑,就不能因为刑法设立了单位犯罪,就使同种数罪例外不并罚的情形,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中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却没有足够的正当化根据。

因此,尽管单位实施的是同种数罪,但由于存在量刑情节,以及诉讼程序上的裁判旨意等障碍,原则以数罪并罚更为合适,例外情形下实行一罪罚。

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有些单位犯罪中,在单位实施犯罪后,单位已经破产或者实质上并不存在的,司法机关仅对自然人以单位犯罪罪名起诉的,在此情形下,就将相关涉案数额累加,以一罪论处。本文认为,即使没有起诉单位,但也不能因此而对单位以一罪论处,因为单位破产或实质上不存在,并不是使直接责任人员由数罪并罚变成一罪论的正当化根据。

丨关于第二种情形

一人充当多家法定代表人且系共同犯罪的场合。按照本文一贯的逻辑,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的补充,单位犯罪中个人是独立的主体,而非复合主体论。那么,当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时,一人是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时,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如前所析,实务观点认为,应当以一罪论,但要区分主从犯。

本文认为,在此场合下,其内在的法理结构,实质上与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的,该自然人又系单位的责任人员是一样的,对于自然人而言并没有所谓数罪说。

如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之间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家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甲代表A公司的法人代表开出增值税发票,而又代表B公司接受该增值税发票,应当认为导致税款流失的法益侵害只有一次,也因此不能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两次法益,因此应当以一罪论处。所需要检讨的是,是否确如前述司法实务的观点所列,应当区分主从犯呢?

比如,行为人甲在A公司的地位是从犯,但在B公司中的地位是主犯,这样的话,那么依照区分主从犯的观点就会认为认定甲的行为是主犯。这样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形可以成立。但是,假如甲在A公司中的地位是从犯,在B公司的地位也是从犯,前述认定甲在A公司与B公司中的地位都是从犯,是割裂地看待甲的行为。如果直接忽视A公司与B公司,而是整体地看待甲的行为,甲的行为或应认定为主犯的情形,能否直接认定甲是主犯呢?

按照规范、穷尽而又全面地评价甲的行为,应当说认定甲是主犯的结论或较为妥当。但是,认定为甲是主犯存在的法律障碍是:由于刑法第31条的表述,即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系先确定单位犯罪,而后确定单位中的责任人员,至少裁判逻辑向来如此。

换言之,认定甲的主从犯地位,要依附于具体的单位,而不能笼统地说甲是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甲是主犯。那么,在认定的逻辑若要依附于A公司或B公司时,就会导致难以认定为主犯。但是,倘若把刑法第31条理解为是量刑条款的话,而不把单位中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依附于单位,或许就不再认为这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当然,这样的结论只是初步,有待于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的探讨是建立任意的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倘若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比如在对合犯的场合,是否还应当进行一罪论处?

比如,甲既是某市国土局副局长,同时也在私下底与他人参股违规经营房地产企业A公司。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感谢国土局在国土出让过程给予的好处,A公司决定向该局送出款项,其作为股东之一表示同意。同时,其作为国土局的副局长,在主要领导的决策过程中,也同意收受了该款项。这样的话,就面临一个问题,A既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同时也构成单位受贿罪,能否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呢?

如果认为在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中,虽然代表A公司实施的行为与代表B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只认定一个行为,只是很表面的判断。行为单复数的判断,主要有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单数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单数,而法律意义上的单数主要根据是犯罪构成要件意义的行为单数。

现在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行为之决意数应当作为行为数判断的标准,如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皆承此说。如果按照该说,就会认为当行为人为A公司实施了部分行为,又为B公司实施了部分行为,皆是在不同的犯罪决意下所实施了多个行为,宜认定为多个行为。

但即使实施了多个行为,在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竞合论的理论下,究竟是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法益侵犯的个数为依据,即以侵害法益的单一与否来决定是否多重评价的基本基准。

侵害法益的复数,既包括侵犯不同种的法益,也包括多次侵犯不同的法益。那么,尽管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复数,但侵害的法益是单一的,在评价上依然只成立一罪。只是基于德国竞合论与日本罪数论的差异,在第一种场合下可能成立“吸收关系”,而后者成立包括的一罪。因此,是成立一罪抑或是成立数罪,关键的问题在于被侵害法益个数上的判断。

法益侵害个数上的判断,实质上是关联着禁止重复评价与穷尽评价之规则。在罪数理论原则的大前提下,在对向犯的场合下,也应当秉持究竟是侵犯一个法益,还是数个法益呢?

以前述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为例,当行为人甲同时充当两家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一单位向另一单位行贿,而另一单位收受贿赂的情形,要看侵害法益的个数。如果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都是国家公共职权的不可收买性的话,那么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在双向上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在这个意义上讲,认定为一罪较为妥当。当然,这种认定为一罪,宜是包括的一罪的情形,从一重罪论处。

比如,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刑法第208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出售还是购买,其行为只有可能侵犯一个税款流失的行为,因此对于法益的侵害最终结果是一个,因此不能认定为两罪。但是考虑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要远高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应当从一重罪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是,在对向犯上,是不是都认为被侵害的法益只有一个呢?这恐怕需要分开讨论。比如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同时充当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使枪支弹药进行流通的,是否属于侵害两次法益呢?又比如,出借枪支罪与持有枪支罪,存在对合犯的场合,但是是否也仅认定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呢?这需要进行个别性的判断。

在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场合,有无实害以及有无具体危险可以做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可是,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下,就会带来判断的困难。当然,在部分抽象危险犯的场合,也很容易认为只会侵害一个法益。比如,前述所列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开出还是接受,都极易认为只会造成一个法益的侵害,即至多开票数额17%的税款流失。

但是,在部分抽象危险犯的场合中,当行为人同时充当两个单位的法人代表时,两个犯罪单位在实施对合犯的场合时,却很难认为只是侵犯了一个法益。

比如,在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场合,当A公司出卖枪支弹药给B公司时,A公司出卖枪支时类型化地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抽象危险,而当B公司购买枪支时同样类型化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抽象危险,因此原则上可以认为抽象性地两次产生了法益侵害危险。

只是,当刑法将“买”与“卖”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犯罪时,则不宜认定两个犯罪,只认定为一罪。因此,当行为充当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实施了对合行为,刑法又以一个构成要件即可全部评价犯罪事实的,宜认定为一个犯罪。

但是,当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对合关系,且抽象地侵犯两次法益时,刑法又没有以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处罚的场合之下,对于一个行为人充当两个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宜认定为两罪。

比如,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出租或出借枪支给企业的,而行为人既是该依法配置枪支单位的主管人员之一,又是该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之一的,仅认定为刑法第128条的非法出借枪支罪,那么就无法评价行为人作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时,该单位非法持有枪支而带来公共危险的侵害;倘若仅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么就无法评价其作为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单位出借枪支的行为,尤其是无法评价“依法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这一不法身份犯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加深。因此,宜认定为两罪较为妥当。


来源:微信公众号“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魏远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3)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魏远文
  • 文章42
  • 读者16w
  • 关注15
  • 点赞135

  专职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论衡·明理刑辩团队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张明楷教授。

  魏远文律师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刑事指导案例。

  《北方法学》(CSSCI扩展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论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单位人格否认》多篇,其中《探究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非刑罚化路径一基于实证数据的对比研究》一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8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19年9月于法律出版社出版《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精解》一书,正筹划出版《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前沿探讨丨一人充当多家法人的责任人员的罪数认定

消费:5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4课时/15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前沿探讨丨一人充当多家法人的责任人员的罪数认定

消费:5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4课时/15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