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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的,金融机构便会陷入担保物或查封财产无法处置的尴尬境地。比如:银行的保证金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无法执行该保证金。该问题涉及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损失两种权利的清偿顺序问题。是不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均“先刑后民”?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必须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以下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能够执行民事案件的财产,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特定事项,否则无权执行。
公安或检察、监察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即使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无权处置。需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由法院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清偿顺序
依照《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江苏高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2015年3月5日,H银行与小黑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小黑将500万元存入在H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用以担保其贷款1000万元。
2016年1月3日,因小黑涉嫌故意伤害罪,该保证金账户被H市公安机关冻结。贷款到期后,小黑未能偿还贷款。
问:H银行与被害人之间的清偿顺序谁优先?
首先,依照《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冻结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处置该保证金的权利,最终需要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来确认。
其次,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人身受到侵害,产生医疗费用的,并被刑事案件认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先支付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医疗费用。
第三,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受害人的,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保证金质押属于物权担保的质押,H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清偿顺序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此处注意,如果H银行没有设定担保物权,仅是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其清场顺序排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后,但优先于刑事裁判认定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实务提示
提示一
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检察机关冻结、查封手续,仅是强制措施,上述机关无权处置,需由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如何处置;
提示二
金融债权中设定担保物权的,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在刑事程序中被查封、冻结的,除了被害人医疗费用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权利;
提示三
上述情形适用于刑事案件与金融债权本身无关联,不能是“骗贷罪”、“贷款诈骗罪”等因贷款本身引起的罪名。
如果是后者的情形,金融机构此时是被害人,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审理或终止执行,需由刑事判决确定退赔金融机构的贷款。关于利息等损失,金融机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来源:微信公号“彰平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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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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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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