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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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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撤销规则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事实

  2020年7月1日,某基层法院受理A公司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B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1年2月10日,破产管理人在“淘宝网司法网络破产拍卖平台”对A公司名下的“蓝色商业广场6幢601号”房地产进行拍卖。

  C公司经实地查看,悬挂“蓝色商业广场6-601”门牌对应的商铺门头宽敞、适宜经商。2021年3月16日,C公司向拍卖平台缴纳保证金并以20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并取得“竞价成功确认书”。

  支付购房款前,C公司被告知悬挂“蓝色商业广场6-601”门牌的商铺在房屋登记簿上实际为“蓝色商业广场6-124”(原因系物业公司挂牌错误)。C公司联系破产管理人要求撤销破产网络拍卖,管理人以“《竞买公告》与《竞买须知》已明确提示说明竞买人有自行调查核实、实地看样的义务,破产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公司联系法院要求监督撤销。法院回复,破产财产拍卖并非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法院,建议C公司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处理。

  (二)现实困境

  对此,C公司认为,其在法院官方名录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竞拍,竞拍公告亦明确“拍卖由法院监督”,若仅能通过民事途径维权,诉讼成本与风险较高。法院不以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则监督约束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难以体现公权力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监督作用。

  (三)理论困境

  经检索,笔者发现,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存在巨大差异。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司法机关的执行行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文件对其性质、救济措施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定。

  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如何定性、拍卖行为如何约束、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面,均无统一明确规定。鉴于此,本文拟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的缘起与模式、性质、与司法拍卖的区别与联系、竞买人权利救济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层剖析,以期能对未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规则的制订和出台提供建议参考。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的缘起与模式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的缘起

  1.传统模式中的线下委托拍卖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拍卖人,在拍卖师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传统的委托拍卖具有诸多弊端:(1)交易成本高。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若无约定,则可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2)可能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拍卖物的溢价率与成交几率;(3)拍卖环节可能出现监督不到位,从而滋生腐败,出现暗箱操作等情况。

  2.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网络拍卖优先原则”。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法发〔2016〕23号),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规范。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纳入名单库。

  网络司法拍卖打破线下委托拍卖的藩篱,实现“零佣金”拍卖,由计算机自动竞价系统取代传统的拍卖师组织拍卖规则,最大程度实现降低成本、公开透明,同时扩大了社会公众的竞拍关注度、参与机会,提高了拍卖物的溢价率与成交几率。

  3.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良好效应给破产实务带来启迪,2013年7月5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4号),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以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且破产财产适宜由法院主持进行网络拍卖的,可由管理人申请法院根据本院《关于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和相关工作规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2015年9月22日,温州市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破拍会议纪要》)。

  继温州市中院之后,多地区高院相继参考出台相关办法。山东省高院2016年7月1日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9条规定:“审理破产案件,需评估、拍卖破产财产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北京市高院2019年4月25日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进行修订(下称《北京高院破拍实施办法(2021修订)》),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重庆市高院2019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渝高法〔2019〕206号),第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的模式

  《温州中院破拍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高院破拍实施办法(2021修订)》第7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第8条规定:“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综上,现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模式为:1.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委托人民法院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2.网络拍卖平台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为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提供技术支持、流量与服务平台;3.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产出卖人角色,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监督人。

三、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性质

  破产财产拍卖为近年来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衍生物,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明确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因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故理论与实务中,对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包括商事交易说、网络司法拍卖说、折衷说(或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说)。

  (一)观点一:“商事交易说”

  该观点认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质上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破产管理人与竞买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即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依托法院提供的互联网拍卖平台,全程由法院监督,但因拍卖主体并非“法院”,而是“破产管理人”,故认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完全不同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财产。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3号南京金腾齿轮系统有限公司、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载明:‘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财产拍卖系星能公司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依法处分财产,而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上述规定适用情形不符。”

  笔者认为“商事交易说”以交易主体的私法性质为立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观点完全忽视了在参与竞拍时,竞买人进入的是法院官方入库的司法拍卖平台,享有对法院公信力的信赖利益,更忽视了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本事实。注:笔者于2021年3月30日登录“江苏法院网”,该官网页面显示,“执行信息”与“司法拍卖”两栏并列,笔者点击“司法拍卖”栏后进入到“江苏省司法拍卖”,而“破产”是被纳入到“司法拍卖”项下。)故该学说不利于保障权益受损的竞买人的信赖利益,更不利于维护破产拍卖的公信力权威。

  (二)观点二:“网络司法拍卖说”

  该观点认为,破产财产变价的拍卖并非民事拍卖,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相比,两者均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但前者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后者保护个别债权人,破产程序在程序适用上又优先于执行程序。破产财产变价具有与司法强制执行相似的强制性。破产财产变价的责任主体,其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委托。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决议权,但其决议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制约,并非完全的意思自治,破产财产变价的法律效果与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相同,故破产网络拍卖属于网络司法拍卖,可适用《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参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827号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需要特别说明,该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审判结果,但说理依据却从一审中的“网络司法拍卖说”变更为“折衷说”,详见后文。)

  笔者认为,直接得出“破产网络拍卖属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结论,在理论建构上存在重大缺陷。从《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来看,“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8号赖红平拍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典型的公力拍卖。”因为“司法执行拍卖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非基于特定债权人的授权,与司法机关实体法上对被执行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关,亦不以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并非“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属于破产管理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特殊商事交易行为,实施拍卖的主体为破产案件管理人,享有主导权及决定权的为全体债权人,而非法院。

  (三)观点三:“折衷说”

  该观点又可称为“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网络拍卖”既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私力拍卖”,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公力拍卖”,其兼具“私力拍卖”与“公力拍卖”的特点与性质。但考虑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具有特殊性,因借助法院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故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包含竞买人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赖利益,故亦应受到《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约束。且已有多地方高院专门针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定了地方司法文件,规定“破产拍卖未规定的参照司法拍卖执行”(具体见下表)。

附图一.png

  部分地区虽未明确破产网络拍卖参照适用《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但管理人在破产拍卖中实际根据执行财产的处置模式、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规则实施拍卖,例如,江苏省铁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江苏省铁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489-499号地下车库B8的破产拍卖公告(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court_notice/2998911.htm)中明确说明:“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饶有趣味的是,持“网络司法拍卖说”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827号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在其二审程序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的裁判结果,但在说理中,却完全采用了“折衷说”的观点。二审裁判认为,一是认定本案拍卖不适用《拍卖法》,“案涉拍卖是破产管理人通过司法网拍平台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目的在于处置破产财产以供债权人受偿,拍卖行为涵盖在司法程序之中,而《拍卖法》调整的拍卖行为主要是市场主体之间纯粹的商业行为,两者性质有异……”;二是认定本案拍卖亦不能直接适用《执行拍卖、变更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的拍卖行为是破产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广立公司财产的行为,处置拍卖主体不是法院,案涉拍卖更不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行为。因此,《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没有对案涉拍卖争议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直接在本案中适用”;三是认定本案应当“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以“符合面对法律漏洞时的法律适用方法”,理由为:“案涉拍卖处置主体是破产管理人,但其使用的是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文稿、拍卖款收款方式等外观表象上又与法院处置债务人财产高度相似,同时破产程序本质上是概括的执行偿债程序,故在现有法律对破产管理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时悔拍人是否需要承担拍卖差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兴苗公司主张本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面对法律漏洞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参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2802号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笔者赞同“折衷说”的观点,“折衷说”既克服了“网络司法拍卖说”把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直接混同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理论缺陷,又关注到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拍卖平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基本事实,充分考虑了“竞买人参与竞拍,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赖”的特殊背景,用“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而非“直接适用”的技术方法,克服了“商事交易说”和“网络司法拍卖说”的缺点。

  “折衷说”尽管有部分高院的司法政策为理论依托,但困境在于“参照适用”具体是指“程序上、标准上参照适用”还是指“救济途径”上可以“参照适用”,并不明确,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没有全国统一的裁判规则。这种“不确定”不仅可能会使得权益受损的竞买人陷入“救济困境”,同时也可能给裁判者带来困扰,造成司法裁判不统一。

四、现有规则框架内的竞买人权利救济途径考查

  (一)“商事交易说”:破产网络拍卖中出现的纠纷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典型案例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574号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破产管理人依照该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案涉拍卖财产的处置,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要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赞同陕西省高院的观点并驳回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根据该观点,前文所举例子中,C公司可以B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具体路径如下:

  路径一:以“拍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请撤销合同

  事实基础和请求权基础为,C公司因“挂牌错误”且“拍卖公告中未能全面反映拍卖物重大不利交易因素”而对案涉房屋产生“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拍得蓝色商业广场6-601,故C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定,在90日内对该拍卖合同行使撤销权。

  路径二: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请“返还保证金”

  事实基础和请求权基础为,B破产管理人在履行义务时存在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C公司产生重大误解,权益受损,故C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B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返还保证金)。

  为了解两案由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案例检索。输入关键词“管理人责任纠纷”时,多为债权人针对管理人处置资产不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440号尚有才、许昌市商业物资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而类似于本案的竞买人与破产管理人的纠纷案由基本为“拍卖合同纠纷”。

  (二)依据观点二,C公司的救济途径:依据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向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撤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执行程序中的司法网络拍卖,若竞买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以及《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1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前述案例中,法院并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C公司产生重大误解。竞买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撤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三)依据观点三,C公司的救济途径:以“撤销损害竞买人权益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为目标,以法院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并非出卖人而是“监督者”为基础,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规则,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监督行为异议申请”(笔者创设)为名,向法院提起异议

  笔者在上述发布相关司法政策的辖区检索,未发现相关判例(可能的原因为,若参照执行异议的救济路径,未予上网公示文书)。但在未发布相应政策的江苏省,笔者检索到一起案例,该案中一审法院和复议法院对于该问题裁判迥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2657号淮安顶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梁文梅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部分侧面反映了竞买人的曲折救济路径:“2018年6月20日,梁文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以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为由要求撤销拍卖。2018年6月28日,梁文梅向一审法院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返还拍卖款。2018年7月23日,原告以起诉时机不成熟为由撤回起诉,后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18年8月6日,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就案涉拍卖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后作出裁定撤销案涉拍卖,拍卖款2735万元予以返还。2018年10月2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的复议申请,并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被告处置上述财产只是借助法院的司法网拍平台,该处置财产行为不属于法院执行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驳回梁文梅的异议申请。’”

  该案中涉及到“网络司法拍卖说”、“折衷说”与“商事交易说”观点的碰撞,梁文梅因不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时,该法院秉承“网络司法拍卖说”或“折衷说”的观点(注:不能从裁判文书中判明),受理并裁定撤销案涉拍卖,返还拍卖款。后管理人不服,申请复议,淮安市中院受理复议申请时,秉承“商事交易说”的观点,认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际属于“借助平台”,本质上并非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执行行为,故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五、综合结论:应从立法论的角度,建构以“折衷说”为核心理论基础,以公私结合为救济和约束手段的统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

  鉴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存在立法空白,而实务中确实存在大量问题,笔者提出制度建构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尽快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公私结合”的性质,从理论上构建“折衷说”的制度立论基础。

  第二,建议参照现有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体系,明确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参与主体、破产财产类型、拍卖流程、保证金规则、竞买人的毁拍责任等问题。

  第三,在竞买人权益救济路径上,建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明确法院监督职责的内容,赋予竞买人“破产监督行为异议”的权利。

作者:谭波、张娟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号“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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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谭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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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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