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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破产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趋势

免费 王兆同 时长/课时:13分钟/0.2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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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破产法律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我们团队办理的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亦忝列其中。

与以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典型案例的遴选方面,并没有选取资产负债规模过大的案例,而更倾向于选取更具有规则导向意义的案例,并且从中归纳了四项规则,包括:“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就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而言,本批典型案例倾向于强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正如在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一案所说,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法院应当通过提升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债权人参与度等方式,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决定权等权利,使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经营信息和重整信息知悉的基础上合理判断重整前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01 典型案例对债权人权利的丰富

(一)知情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对于债权人个体的知情权并无规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该规定中,赋予了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程序上采取向管理人提申请+请求法院决定,在破产程序内而非另起诉讼予以解决。

在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中航北方资产经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查阅相关资料,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笔录及决议、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报告、债务人财务资料等。

在本批典型案例中,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均强化了知情权的问题。

(二)管理指定时的推荐权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李曙光教授提出,“‘管理人’需要市场化定位,我更希望让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择,更相信管理人是市场代表,而不是官方代表。”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由法院来指定管理人,并且决定管理人的报酬。

实务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具有诸多优点,但是,也带来了最大的弊端——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不够尊重和重视,甚至会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本批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了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推荐管理人的权利,在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公司重整案、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赋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管理人的推荐权。

(三)罢免管理人的提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事实上,由于债权人之间的组织性较弱,且债权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争议,故难以形成决议。而单个债权人又难以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故在实务中,即使管理人履职能力弱或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除非法院要求更换管理人,也难以更换管理人。

在本批典型案例——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某单个债权人提交书面申请,以管理人不能勤勉专业地履行管理人职务为由请求更换管理人。最终法院作出决定,解除原机构的管理人职务,另行指定了管理人。

(四)提议权

考虑到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程序,多个债权人都会参与到其中,如果没有一个对程序的控制,可能会使得整个破产程序的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对于债权人的提案权,《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故在《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的角色更多的是被动角色,被动地参与破产程序,“只能上桌,不能点菜”。

但是,作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利益享有者,如果不给予债权人以提议权,则管理人工作往往会事倍功半,吃力不讨好。在实务中,管理人会越来越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以便于顺利推进破产程序。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姑且可称为“提议权”。

在本批典型案例——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前期外部招募投资人工作并不顺利。但是,得益于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保障,部分债权人在外部招募失败后提出了债转股的意向。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对现金清偿方案和债转股方案的选择权,并根据债权人意愿不断调整方案细节。

(五)重大资产处置的决策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权就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行使表决权,但在实务中,管理人制作的相关方案,往往仅有原则性规定,失之于空洞。在相关方案的执行时,管理人拥有过大的灵活空间,使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实际上被“虚化”。

在本批典型案例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对于重大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得以更加细化: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除相应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拟订、流拍问题等内容的汇报,就相关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02 债权人权利的未来走向及管理人应对

(一)从集体性权利到个体性权利

《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的权利,更多地强调集体行使权利,比如,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个体易于被湮没在集体之中,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债权人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易于有“搭便车”、“理性冷漠”等现象出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的司法文件中,逐渐地强化对于个体性权利的保护,如债权人的知情权、决议撤销权等。因此,未来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会面临着被激活的债权人个体意识的挑战,需要充分尊重、积极回应、切实满足合法、合情、合理的权利诉求。

(二)从被动性权利到主动性权利

对于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来说,原来的“只能上桌,不能点菜”的窘境将予以改变,债权人将会由被动的表决到主动的参与管理人指定、债权审查、资产清查、财产处置方案制作、引入重整投资人、制作清偿安排等工作。

与债权人主动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相配合,法院也将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更多地进行听证,并且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以使债权人的权利有救济渠道。

面对债权人的主动性权利的强化和法院对于该权利的尊重,管理人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从“闭门造车”的状态到“开门迎客”的状态进行转化,通过信息披露、提议回复、征求意见和及时报告等工作,与债权人不断互动,相向而行。

(三)从虚化性权利到实际性权利

由于债权人已经不再满足管理人只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虚与委蛇,会更有针对性主张权利,以使其权利更具实际性的影响力。比如,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债权时,会对一些保证债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在管理人披露评估价值时,会要求管理人披露评估的方法、参考数据的搜集、变现系数的确定,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在重整计划制作时,债权人会就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清偿方式、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的救济手段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于债权人实质性地运用权利,管理人的工作标准应当相应提高,确保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案件事实掌握更加准确、相关方案更加具体和可行、对未来的安排更加严谨周延。

(四)金融债权人的主导性趋强

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基于清偿率低的考虑,不愿意在破产企业投入过多的精力,仍然持“跟着走”的心态,但是对于金融债权人则不然,金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相对较大,表决权比重大,而且具有专业性,故金融债权人往往是债权人中最积极的群体。在本批典型案例中,多次指出主要债权人的参与,根据笔者的实务经历,所谓的主要债权人中以金融债权人为主。

在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第十六条中规定,“债委会要积极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可以代表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由于金融债权人本身的表决权重、组织力、专业性,笔者认为,在未来,金融债权人将成为破产程序中的主导性力量。

结语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破产程序的根本和泉源,在破产程序中强化债权人的权利,属于还本溯源,理所应当。管理人在履职时,应当谦恭应对,顺势而为,避免不解大势,角色错位,与债权人形成对抗局面。


来源:微信公众号“破产圆桌汇”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兆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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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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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自2007年从事破产案件审判,2014年起从事律师破产业务,曾在多起有影响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多年来致力于破产实务研究,在各类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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