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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之随想

免费 李世清 时长/课时:15分钟/0.3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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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刑事案件都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普遍认为自己“有点冤”。所谓的冤,有时只是被告人自己的感觉,还有就是被告人真正的犯罪事实与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的指控存在一定差异,于是被告人普遍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指控如此重的刑罚,于是就有冤的感觉。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被告人最初到案之后稀里糊涂交代了很多,结果发现自己“言多有失”,于是就想向侦查机关说明情况。但一般情况不可能,毕竟侦查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指控犯罪,只要定罪的证据材料够用了,也就不需要继续提审。侦查阶段到底需要提审几次,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要求,但最初传唤时肯定要提审一次,刑事拘留后要提审一次,批准逮捕后要提审一次,除了这三次必须要提审的之外,法律上并未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必须要讯问多少次。至于提审多少次,其实完全由侦查机关自己掌握,一旦认为定罪证据不够,就可以在侦查期间一直提审;一旦定罪证据够了,就可以不再提审。不能因为侦查机关提审的多寡而认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所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往往轻易就错过了辩解的机会,所以案件就在这些既定证据的基础上,将案件推到了法院,于是很多被告人在开庭时感到有点冤。

如果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的话,律师要第一时间告诉被告人公安机关提审的节奏,要把握好辩解的机会,更要考虑如何去辩解。尤其在侦查阶段涉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如何在检察机关批捕审查时进行辩解,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对于程序的推进是不知情的,而且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一旦错过了辩解的机会,即使有再多的辩解理由,也只有律师倾听。认真负责的律师在倾听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查阅案件材料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这样可以将被告人的心声向检察机关表达。律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供述引起重视,或者说让检察机关知道侦查机关调查证据并不全面,希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能够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争取对于案件有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阶段的提审一般比较简单,经常询问问题如下:第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第二、在侦查阶段是否遭遇刑讯逼供?第三、是否认罪认罚?当被告人要将自己的辩解向检察机关提出时,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耐心去听被告人的辩解,毕竟此时检察机关已经查阅了案件材料,尤其是有同案犯供述的案件中,被告人自己的辩解看似有道理,但因为同案犯已经证实被告人具体参与了犯罪,故被告人再好的辩解也就无法打动检察机关。

所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案件材料,一旦案件证据材料固定下来,作为专业律师对案件的定性完全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是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过查阅法条、集体研究等,也完全可以对案件的定性做出结论。作为负责任的律师不要为讨好被告人而是顺着被告人的想法去附和他,律师作为专业人员要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服务。当然无罪是最好的服务,但在当前的形势下,公检法水平如此之高,要想遇见无罪案件,就像瞎猫遇见死耗子。故,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之后,再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必须要对被告人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如果能够无罪的就要坚决做无罪辩护,不但要激起被告人无罪的信心,更好作好被告人无罪的坚强后盾;如果有罪,则必须要如实告知,而不能让被告人一直活在梦里。此时不告诉被告人案件的定性,一旦错过审查起诉阶段,则被告人就丧失了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机会,这对被告人来讲很不利。律师如此做法不但不是为被告人服务,相反是在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和律师的作用和职责严重相违背。故,作为辩护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握好节奏和时机,要像检法两家一样客观公正评价案件,不能因为收取被告人家属的律师费用就无视案件客观事实而讨好被告人,这样不但不能帮助被告人,而是直接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这种温水煮青蛙的辩护方式,最终会导致被告人走上绝路。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个案件都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也并不是任何一个辩护律师都会撰写法律意见。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需要律师队伍专业化进一步加强,律师不能为了生计什么案件都做,更不能在任何类型案件当事人上门委托时都将自己标榜为“专家”。刑事辩护是个非常专业的工作,需要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躲闪腾挪,而且还得与犯罪分子周旋,一旦做不好就会“作茧自缚”,比如安徽吕先三律师、熊昕律师、林小青律师等等。刑事律师不但要精通刑事法律,而且要对诉讼程序熟知,更要技艺娴熟。辩护律师经常接触的是打打杀杀、涉黑涉恶,这要求律师必须有侠肝义胆和情怀,要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勇气。毕竟刑事案件轻则涉及到被告人人身自由,重则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辩护律师没有不尽职尽责的理由!

在证据材料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立场是一样的,所以指控思路也是一致的,甚至很多案件检察机关都提前介入案件。如果证据没有改变,要想改变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就非常困难。因为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很难改变,所以更显出律师的重要性。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到看守所之后,再大的本事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给被告人配备什么样的律师,被告人几乎没有选择权,完全依靠外面家属的安排。即使被告人感觉与律师之间沟通不顺畅或者想更换律师,要想将这个消息传到家属这里也非常非常困难。所以,一旦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必须要真正胜任律师辩护职责,一旦感觉力不从心或者无法将案件拿下,提前退出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程序越是靠后,辩护的空间越小,辩护难度越大。而有些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暂时不要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指控,只要是到法庭上将其推翻就可以,这样的思路是严重错误的。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去影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一定能够改变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看法,更何况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来不去提出辩解观点,仅仅依靠法庭上的二、三个小时,绝对不能动摇检察机关的指控。

故,律师如果仅仅充当一个传话筒,在案件诉讼进程中无所事事,跟着感觉走,这也太有损律师的形象了。笔者了解到实践中有这样的现象:很多被告人家属聘请律师专门负责会见,很多律师与被告人家属签订协议书专门负责会见,会见一次多少钱,一次一收费。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就是和被告人聊天解闷、拉家常。笔者在此只是想说一句:我们在立志做律师时的雄心壮志绝对不是为充当一个传话筒,我们都是立志做专业的律师,要用法律专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果仅仅像快递员一样来回传口信,难道不是在侮辱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吗?最为重要的是,现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都是需要排队,仅仅负责传话的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在会见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来趟这摊浑水,而是要自豪地告诉被告人家属,我们律师就是要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接受只负责传口信的业务。律师要享受这种孤独,越是孤独的时候,越是律师思考和学习进步的时候;越是每天忙忙碌碌,越是碌碌无为,时间越长,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也丢掉了,最终沦为一个持有会见执照的人,也许十年后会见的费用还是维持在2000/次,这样的结果严重背离了做律师初衷。

综上,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就要拿去自己的气概和实力,依靠专业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虽然笔者一再提出“有效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等观点,但在证据材料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律师要想轻易改变指控机关的观点其实非常困难。此时律师一定要结合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和适当调查取证后,提出改变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法律意见。如果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在撰写起诉书时改变起诉意见书的指控,辩护律师就是成功,而且绝对是有效辩护。如果再将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去掉一个或者几个,或者将起诉意见书的有罪指控予以推翻,导致起诉书减少了罪名或者是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绝对是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功!

理想很丰满,现实往往很骨感。起诉书一般都是严格按照起诉意见书的指控思路进行,辩护律师要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所建树其实非常困难。但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就要想法去影响检察机关,而不能看到问题后该为不为,必须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检察官是和律师最像的一个职业,虽然站在控诉方,但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标准,完全和律师在同一个层面上。刑事案件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一样,控方和辩方只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分析和看待这枚硬币,只是站在不同的面看到了不同的内容,其实还是一个完整的硬币。定案要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法规。控辩是对立统一关系,很多时候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观点完全一致,律师看到的问题,检察官同样可以看到的,甚至很多检察官是律师招考进去,还有大量的律师是从检察官队伍中出来。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和对案件的观点不能因为地位、职务、立场等改变而发生改变,而是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评价。

检察官代表国家来履行公务,很多时候并非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对案件作出评判,但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是经过检察机关层层审核后加盖检察机关公章;而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一般都是律师自己的观点,律师在办案中很少与其他律师沟通,毕竟案源是律师的生命之源,律师不能轻易将案源介绍给别人。甚至很多律师对于自己的办理的案件保密,更不要说与其他人商量案情了。当然前几年流行案件论证,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后就找业界专家、大咖进行论证后出具论证意见。但论证需要付出代价,不是律师个人出具费用,就是被告人家属提供费用,所以律师办理案件论证的几率是非常少。但检察机关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办案部门要召开检察部会议,检察院要召开全院的检察委员会来研究案件,遇到再疑难的案件整个检察机关拿不准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甚至可以逐级请示到最高检,这是办案单位的工作职责。由此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观点和检察机关的指控观点的差距。

鉴于此,辩护律师不但要提升自己的实力,更要向同行学习,虚心向专家和大咖请教。律师行业是个需要高调的行业,但作为律师必须要高调做事、低调做人、虚心请教、敬重对手,这样才有可能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和意见,才能得到公检法的重视,进而利用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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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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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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