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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并以“深圳速度”加快推进中。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获得“重生”的机会。
一、初识个人破产制度
(一)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
如上述的申请条件可能被某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钻空子”,比如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挥霍,然后谋求通过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如此,必然产生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这种恶意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条例》也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行为加以预防和惩治,避免个人破产程序成为他们“假破产真逃债”的合法工具。
(二)债务人可以选择的破产程序
《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供债务人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其中需要提醒债务人的是,三种程序中破产免责的时间有所区别。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经破产宣告后,进入免责考察期,待考察期届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在和解程序中,按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的注意事项
为确保破产申请审查的顺利进行,债务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配合法院调查,继续按照《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等配合破产程序推进。
如无特殊情形的,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不宜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宜进行财产转让、不宜离开居住地。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者财产状况变动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个人破产时代,律师的新机遇
最近,深圳破产法庭针对《条例》实施的契机,建设了个人破产平台。对于律师而言,律师参与个人破产相关业务的机会增加,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因此十分熟悉《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个人破产的业务具有敏锐、更精准地处理,同时还有律师行业监管,因此具有一定公信力,有利于处理个人破产事务及化解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矛盾。
个人破产制度中,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防止决策失误等,债务人或债权人都会聘请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债务人的重生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破产程序等,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身影,同时律师还可作为管理人参与个人破产程序,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律师将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参与到个人破产程序中。
(一)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均可以推举个人破产管理人。律师们可以接受推举由人民法院决定后对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进行破产事务的接管,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代为参加诉讼仲裁、监督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
但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管理人不是债务人个人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素养履行职务,并受到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担任债务人的代理律师
担任债务人的代理律师,意味着律师们将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及相关法律服务。
律师将为债务人“量身定做”一套进入破产的方案,准备申请破产整套资料,提醒债务人准备个人信息资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纳税记录等。
律师可代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参加法庭听证;代为接受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质询和调查;为债务人争取豁免财产;代为与管理人、债权人、法院沟通,争取支持、达成破产重整或和解;指导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违反行为限制和职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避免法院不予裁定免除债务;指导债务人申报破产考察期期间的行为、财产变动信息等。若债务人已过考察期过后,可代其向法院申请免除债务。
(三)担任债权人的代理律师
担任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即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或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代为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实现债权的实现。
律师可以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申请债务人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查明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追收债务人对外应收账款和被不当处置的财产,通过公平分配以实现受偿。在破产程序中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核查债权,查阅资料,参加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对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和决议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甚至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结语
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亦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存在多样性,个人破产工作需要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撑,尤其是在涉及跨区域债务、各种架构下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关系等情形下,涉及到民事诉讼执行、物权、合同、信托、税法等各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个人破产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以便更好的发挥个人破产的作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德衡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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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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