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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分析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可构成犯罪。在会见中,辩护律师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解清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可不被认定为犯罪。
案例一,在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主要经营二手电器,他购进大量某品牌电器的故障机之后,对这些故障机进行维修。维修过程是,他把一些故障机拆解,把能正常使用的零配件留下,拿去维修其他故障机。零配件上的商标等标识,也都是来自于这批故障机。维修之后,用原包装盒对电器进行包装,以二手电器名义加价出售。后该品牌电器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辩护律师敏锐意识到,这种使用商标的手法、这种经营模式,有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犯罪,是该案的主要辩护观点。
其一,涉案电器上的注册商标的来源。杨某有没有生产、加工或使用假冒电器商的注册商标?通过会见了解到,杨某并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涉案产品的注册商标,都是原装带来的。
其二,涉案包装袋上的注册商标的来源。杨某有没有擅自生产、加工或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外包装来销售涉案产品?通过会见了解到,包装袋也都是从品牌电器公司那里原装买来的,杨某并没有另行购买印制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其三,销售的名义。杨某究竟有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杨某的行为同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办案机关也可能变更罪名指控。辩护律师也必须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到位。通过会见了解到,杨某维修电器之后,以二手电器的名义低价出售,并没有冒充全新正品。
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向杨某详细分析了本案的辩护策略,从侵权手法入手,论证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他的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该案取得圆满成功,很快杨某被无罪释放,在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公安机关又解除了对他的取保候审措施。
案例二,在黄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淘宝上卖书为生,有部分是淫秽漫画书,他的成人漫画书都是委托他人从境外购买的。后来有一批书在报关进口时,被海关现场查获。办案机关顺藤摸瓜,将黄某抓获归案。辩护律师了解到大致案情,黄某被查扣、涉嫌走私的淫秽漫画书数量是100本左右,她还曾经在淘宝网上销售过淫秽漫画书。
走私淫秽书籍的最低入罪标准是100本。如果走私淫秽书籍的数量没有达到100本,则走私淫秽物品罪无法认定。如果淫秽书籍全部自己看或者借给别人看,没有出租、出售牟利,则不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发现,本案控辩争论的焦点很可能在于:黄某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有没有达到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如果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是否可能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黄某仔细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可能的发展方向。如果有证据证明黄某定购超过100本,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黄某将涉案书籍卖给其他人或者有偿提供给他人阅看,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让黄某明白辩护策略和争议焦点,就是辩护律师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
案卷材料显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将自己定购及销售成人漫画书的过程、时间和数量等问题解释清楚,包括购买成人漫画书的目的、是否记账、总共购买了多少本、卖出去了多少本、购买的漫画书的去向等问题。而将这些解释清楚才能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不至于形成冤假错案。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黄某的淫秽漫画书和其他人的淫秽漫画书同一批次报关进口,都被查扣,海关在查验时错误地将全部书都混在一起。办案机关经过反复测算,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算,最终结果显示,黄某的淫秽漫画书可能低于100本。由于走私淫秽书籍的数量可能没有达到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办案机关对黄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说明中,要求办案机关继续侦查黄某是否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黄某销售给他人的数量达到入罪标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不予认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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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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