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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传闻,爱奇艺为员工办理北京落户后工作三月,员工提出辞职,被法院判决要求赔偿10万元,很多网友表示十万买北京户口太值了!
那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案号:(2021)京01民终818号
0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彭某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爱奇艺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3日爱奇艺公司(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 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甲方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甲方的重要稀缺资源,甲方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乙方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六、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如下补偿金: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2019年12月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爱奇艺公司办理完成。
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彭某工作至2020年3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员工落户北京后,短短4个月就提出辞职)
02
主要争议焦点
双方就前述协议第六条约定“补偿金”的性质各执一词。爱奇艺公司主张系提前约定的损失,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提前离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政府部门给予大型企业落户指标名额,是为了留住人才,员工提前离职的示范效应,会对公司招聘人员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导致产生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该种考虑,其公司在提供户籍指标时与员工商议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彭某当时亦知晓该标准,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
彭某则主张系违约金,并非提前约定的损失,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其一,彭某与爱奇艺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应在爱奇艺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爱奇艺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彭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其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彭某知晓计算爱奇艺公司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爱奇艺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彭某主张的违约金条款。
其三,依据爱奇艺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
考虑到以下因素:1.彭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彼时彭某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
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彭某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03
笔者的一些理解
本案中,有意思的点就是在于双方对协议当中“补偿金”定性的争议,为什么爱奇艺公司一定要将该“补偿金”定性为“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呢?
而作为劳动者又为什么一定要将该“补偿金”定性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呢?
追根溯源其实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二十二条本质上就是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仅仅限定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提供“专项培训”。
但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是以办理落户为条件约定“服务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讲,以“落户”为条件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进而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也不能主张违约金。
但是实务中,由于北京、上海户口属于十分稀缺的资源,在北京、上海落户约定服务期的案件较多,于是北京、上海高院都曾出台过相关裁判口径:
比如北京高院规定,如果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虽是倾向性法律,但是也不能无限制保护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上海高院也有类似规定,单位给付的较高价值财务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所以再回到本案当中,如果将“补偿金”理解为“违约金”那么爱奇艺公司很可能完全败诉,这就是爱奇艺为什么一直主张协议中的“补偿金”性质并非“违约金”而是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并且这个案子是北京一中院判决的案件,并且一中院在判决当中也完全引用了上述北京高院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违约金,往往得不到支持。
04
最后建议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当地裁判口径不明确的情形下,不要随意给付财产或者帮助落户后约定服务期,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提供专项培训作为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否则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单位往往很难主张违约金。
其次如果真的要约定的话,建议可以参照上海、或者北京的地方性规定,应当将给付的财产定性为“预付”财产,并且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的也不是“违约金”而应当约定为“损失”。
(来源:微信公号“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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