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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案例解读:逾期竣工违约金1453万元,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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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

  施工单位: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

  建设单位: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

一审山东高院意见

  基于万通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圣地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万通公司逾期竣工的起算时间

  其一,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2年1月1日完工,但是,双方于2012年5月20日就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了《会议纪要》,其中第三项约定“关于曲阜新天地项目工程的工期按970万元/月计算,总工期按该工程结算审定总价除以970万元/月确定。”该项约定应视为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期重新做了协商。鉴于《会议纪要》达成时,已经超过了合同工期,但是《会议纪要》的内容并未提及逾期竣工的问题,因此圣地公司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竣工时间不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

  其二,经鉴定,万通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159049204.65元,采用《会议纪要》的工期计算方法,工程工期约为500天。但因该工程未实际施工完毕及双方结算审定,依此确定工期亦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圣地公司的诉请不符。

  其三,2012年8月15日双方达成的协商纪要对支付工程款的事宜作出约定,圣地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万通公司支付了第六个付款节点的工程款,其间也并未提出工期延误的问题。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酌情将逾期竣工的起算时间确认为2012年8月27日。

  万通公司主张其施工部分已于2013年11月27日分户验收合格,圣地公司要求万通公司承担此后的逾期竣工责任依据不足,故万通公司完工时间认定为2013年11月27日。按以上时间节点计算,万通公司逾期竣工时间计为457天。按照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每超期一天发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对承包方进行罚款,故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为31809.84元(159049204.65元×0.0002)。万通公司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数额为14537097.31元(31809.84元/天×457天)。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三、合同工期”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35天。按照该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2年1月1日完工。2013年11月27日,万通公司施工部分分户验收合格,但是万通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在万通公司中途撤场后,圣地公司另行组织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9月16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完毕。本案不存在因为圣地公司的原因导致停工、窝工和工期顺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为圣地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故涉案工程逾期竣工事实清楚。

  其次,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2年1月1日完工,但是双方于2012年5月20日就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了《会议纪要》,其中第三项约定“关于曲阜新天地项目工程的工期按970万元/月计算,总工期按该工程结算审定总价除以970万元/月确定”应视为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期重新做了协商。2012年8月15日双方达成的协商纪要对支付工程款的事宜作出约定,圣地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万通公司支付了第六个付款节点的工程款,其间也并未提出工期延误的问题。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将逾期竣工的起算时间确认为2012年8月27日,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同时,万通公司施工部分已于2013年11月27日分户验收合格,故圣地公司要求万通公司承担分户验收之后的逾期竣工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按以上时间节点计算,万通公司逾期竣工时间计为457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补充条款5约定,本工程总工期为535天,每超期一天发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2对承包方进行罚款,故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为31809.84元(159049204.65元×0.0002)。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万通公司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数额为14537097.31元(31809.84元/天×457天),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判定的违约金数额为1453万元,数额算是比较高的,案件本身不算特别,但可以从这个案件的一、二审裁判理由里看出法院通常的裁判思路:

  1、对于工期案件,法院首先需要确定开工日期。在本案中,对于开工的时间双方并无争议,故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开工日期确定后,就需要确定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应以竣工综合验收作为工程竣工的时间,但在本案中,法院是以分户验收合格而不是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应是考虑到中途退场的情况。

  3、在开竣工两个时间点确定后,再对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等因素进行评述。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存在因为圣地公司的原因导致停工、窝工和工期顺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为圣地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就工程款增加部分顺延了一定期限的工期,酌定了应完工的时间,并以酌定应完工的时间作为逾期起算的时间点。

  4、本案判决文书中未见施工企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法院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判决,每天的违约金数额是31809元。但实际上,很多法院都对工期逾期违约金进行过调整,碰到此类案件,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有必要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的诉求,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

(来源:微信公号“盈城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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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志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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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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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深圳管委会副主任、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厦门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获福田区司法局“先进律师”。

  对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合著有《开发商的法律课堂》、《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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