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遇到一个这样的咨询: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是A公司的大股东兼经理,乙为A公司的董事长。乙认为甲在工作中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主持召开董事会讨论解聘甲总经理职务事宜,董事会通过决议撤销甲总经理的职务。
决议作出后,甲要求董事会撤销该决议,董事会则认为该决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其依法履职作出的有效决议,拒绝撤销。甲于是震怒,决定利用控股地位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股东会会议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那么,问题来了
在董事会依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甲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撤销该董事会决议或宣告该董事会决议无效从而否决其效力?如果A公司作出了这样的股东会决议,这个股东会决议和之前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又如何认定?
可能有人会说:
当然可以!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管理公司、决定公司事务的最高权力,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股东会决议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具体事务。总而言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受股东会监督,就是给股东会办事儿的!股东会要是不乐意,当然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
也有人疑惑: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企业的股东会否决了董事会的决议!如中国证券报2019年6月5日发布的一则报道:《近200家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被股东大会否决》
这些报道难道还不能证明股东会有权直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否决董事会决议吗?
确实,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确实存在上述“董事会决议被股东会决议否决”的相关报道。
但是,由此可以直接得出“股东会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的结论么?注意,我们此处的“否决”指的是“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
董事会有权对哪些事项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以看到,在该条中,董事会的第3项至第7项职权,都叫做制定方案、决定方案,这就意味着在这些事项上董事会只具有方案的制定权,方案虽然经董事会制定,但能否最终得以实施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在上述事项中,董事会不具备最终的决策权。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则享受上述事项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那不就是恰恰说明股东会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
并非如此。
如果董事会通过行使上述3至7项职权通过某个方案,形成董事会决议,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自然是有效的。
但董事会只享有制定方案并将之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职能,并不能决定该方案是否最终被实施,决策权属于股东会,股东会才有权对该方案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议,即使不予批准—也就是新闻报道中的“否决”,该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实际否决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两者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在上述事项中股东会的决议才能为公司最终所执行。
另外,虽然在我们的认知中董事会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但是通过《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八至第十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此处用词为决定、制定制度等,这意味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享有最终决策权。
也就是说
只要公司章程未对此作出特殊安排,当董事会行使上述法定决策职能时,尽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不代表股东会可以越权直接代替董事会行使职能,董事会仍然对上述事项拥有公司最终的决定权。
具体到本咨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解聘甲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能,董事会所作出的解聘总经理甲的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无权否决,甲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否决解聘甲的董事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为无效。
咨询解答
综上,董事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形成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否决其效力。只有当《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发生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才能被认为是无效或可撤销,并且该等无效或者可撤销,也需要由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同样不能对其效力进行评判。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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