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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免费 徐永申 时长/课时:50分钟/1.1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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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一:12周岁要犯罪啦!

  亮点二:公交司机不能惹!

  亮点三:高空抛物不能干!

  亮点四:野生动物不能吃!

  亮点五:暴力催债要被抓!

  ......

01

12岁!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附图一.jpg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一:八个罪名依然没有变。注意,此处的犯八个罪名还是八种犯罪行为,存在争议。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应为八个罪名,不能做扩大解释。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二:大于等于十二周岁小于14周岁,以出生日期的次日计算。

  注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前提一:犯故杀致死或者故伤致死,或者在故杀或故伤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前提二:情节恶劣;前提三:经最高检查核准追诉。前提一、前提二是实体问题,前提三是程序问题。三者结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注四:至于在最高检未核准之前,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侦查,是否可以抓捕、羁押涉案人,需要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可以立案侦查并收集证据,可以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人进行讯问调查,在最高检进行核准前不应对其送往看守所羁押。

  注五:在对涉案人进行讯问时,监护人不在场或者没有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老师到场,或者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到场。必要时,还应通知心理咨询辅导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注六:讯问调查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材料封存工作。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七:注意没有“免除”二字。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注八:父母管教为首选,其他监护人管教为其次。必要时,才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02

保护公交车司机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九:是“驾驶人员”,不是驾乘人员,也就是说不包括售票员,也不包括没有正在驾驶的司机即不包括换班随车休息的司机。

  注十:使用暴力或者抢控,只要针对驾驶人员实施了殴打、泼洒、袭击等行为,或者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抢控方向盘、离合器、插入锁眼内的钥匙等驾驶操纵装置的,干扰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注十一:只能是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汽车、地铁、高铁、城际列车等,小汽车、出租车等不算。

  注十二:如果是某单位自行承包的公共交通工具用于装载特定多数人的,并没有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不应属于此情形。

  注十三:如果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其他乘客,只有驾乘人员和涉案人时,若没有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不应当犯罪处理。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十四:此处的擅离职守,是指“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即边开车边打架,或者在车行驶状态下与他人打架。停好车再去打架的,不应属于此类情形。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十五:择一重罪处!如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03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十六:一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二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注十七:本罪是结果犯,需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04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十八:本罪为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

05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十九:一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或者既生产又销售了假药,就构成犯罪。

  二是,发生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加一档量刑。

  三是,致人死亡的,再加一档,最高可以判死刑。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二十:“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不包括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若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注二十一:去掉了假药的认定标准。

06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二十二:去掉了罚金的幅度。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二十三:“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不包括其他人员。

  注二十四:去掉了劣药的认定标准。

07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二十五:本罪为危险犯。

  注二十六:犯本罪又构成他罪的,择一重罪处。

08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二十七:明确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

  注二十八: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即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注二十九:罚金的范围取消。且还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注三十: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犯罪处罚。

  注三十一:明确了罚金的处罚幅度是募集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三十二:对单位处罚,实施双罚制。

09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三十三:一是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二是,对罚金的标准不再明确。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三十四:增加了对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理。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三十五:增加了对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处理。

10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三十六:加大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力度,分为了三个档,降低了第一个档的量刑,增加到最高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11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三十七:在第一个档定罪量刑时,去掉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唯一定罪条件,系结果犯。

12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三十八:一是去掉了罚金的标准。二是,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三十九:没有修改。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四十:注意积极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为“在提起公诉前”。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没有免除。

13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注四十一:把“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从具体的项中摘取出来放到款中,属于文字调整。

  注四十二:增加了第(四)、(五)、(六)项之规定。

14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四十三:本条为文字和措辞调整,无实质改变。

  注四十四:取消了罚金的具体标准。

15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四十五:一是取消了罚金的具体标准。二是,三个量刑档次变成两个量刑档次。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四十六:增加了集资诈骗罪对单位的处罚。

16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四十七:仅仅是删除了“第一百九十二条”几个字而已,因为在第一百九十二条已经单独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理。

17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四十八:一是,增加了“服务”二字;

  二是,把第二个量刑档次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8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四十九:一是,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成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是,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改成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还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9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五十: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注五十一:取消了拘役,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注五十二: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

  注五十三:增加了美术作品,把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统一称为“视听作品”,把其他作品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五十四:第(四)和第(六)项为新增加。

21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五十五:取消拘役刑,把三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下。

22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五十六:一是,取消拘役;二是,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改为了“情节严重”,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注五十七:取消了“利诱”,增加了“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注五十八:把违反“约定”改成了违反“保密义务”。企业要与员工等相关人员签订“保密义务”协议。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注五十九:增加了“允许他人使用”。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注六十:取消了原条文对什么是商业秘密的规定。

23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六十一:增加了把商业秘密非法给了“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处罚。而且处罚力度比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更重。

24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注六十二:无实质修改。

25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注六十三: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主体。

  注六十四:增加了五到十年的量刑档次。

  注六十五:本罪为故意犯罪。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六十六:择一重罪处。改变了原来法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予以判处“五到十年”的处罚之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六十七:本罪为过失犯,未予修改。

26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六十八:增加了第(五)项,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之规定。

  注六十九:笔者认为,一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应采取“接触说”,不应以实际插入为既遂标准。二是造成幼女伤害的,此处的“伤害”,应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即轻伤以上。

27

特殊职责人员奸淫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七十:此为新增的条文。“特殊职责的人员”只要与大于或者等于14周岁而小于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如果其同意构成本罪,如果不同意则构成强奸罪。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七十一:“特殊职责的人员”对负有特殊职责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应当以强奸罪的第二款或者第三款从重处罚。

28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注七十二:此处的儿童包括男女性儿童。

  注七十三:此处的儿童应当是未满12周岁的男女性儿童。

  注七十七:猥亵儿童的,并不要求有强制手段。有强制手段的,应当以第(四)项予以处罚。

  注七十八:对已满12周岁的男性和女性进行猥亵的,应以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理,需要有“强制”的行为要求。

29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七十九:把职务侵占罪的两档改为三档,起刑点降为三年以下,最高刑上升到无期徒刑。

30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八十:一是改成了三个量刑档次;二是,第二个档次中,只有“资金数额巨大”的要求,去掉了“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三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不封顶,可以突破十年。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八十一:未予以明显修改。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八十二:一是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可从轻减。二是,可减免。

31

暴力袭警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八十三:一是,暴力袭警,不能判处罚金。二是,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没有正在执行职务,或者执行职务不合法,暴力袭击该警察的,可以排除出犯罪。

  注八十四: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该警察人身安全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注八十五:造成该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造成包括警察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应排除仅造成警察等执法人员死伤的情形)的死伤或者造成社会公共财产重大损毁的,应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32

冒名顶替入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八十六:高等学历教育入学,此处的高等应当为大专、本科等以上学历,不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是否包括中专,需进一步明确。

  注八十七:冒用他人身份参加高等教育考试的而获得入学资格的,应当以本罪和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代替考试罪,择一重罪处。

  注八十八:国家工作人员(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应数罪并罚。

33

高空抛物入刑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八十九:故意“高空抛物”的,构成犯罪。最轻处罚是单处罚金而不用坐牢。

  注九十:过失抛掷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注九十一:物品自行脱落的,或者搁置物、摆放物不慎掉落的,不以本罪处理。

  注九十二:故意高空抛物,又构成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爆炸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4

暴力催收非法债务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注九十三:明确规定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构成犯罪。

  注九十四:无论是非法债务的债权人还是债权人委托给负责催收的人,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的,都构成本罪。

  注九十五:此处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只需要有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要达到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程度。

  注九十六:催收合法债务,不构成本罪。但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处理。

35

侮诽英烈入刑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九十七:“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侵害,容易损害国家民族的形象和人民的自豪感。但是,英雄烈士应当予以明确。

36

组织国人境外赌博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九十八:未修改。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九十九:量刑幅度调整,开设赌场的第一档为五年以下。那追诉时效就变成了十年。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一百: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国外或者境外赌博,不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组织行为发生在国内或国外不论,只要参赌人员从国内到了国(境)外即可。

  注一百零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处理。

37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注一百零二: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的罪状。

  注一百零三: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一百零四:本罪为危险犯即可构罪。

  注一百零五:第(二)项中去掉了“粪便”,增加了“场所和物品”。增加了第(四)项。

  注一百零六:把原第(四)项变成第(五)项,把其中的“卫生防疫机构”改成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8

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一百零七: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就构成犯罪。但不包括别国的人类遗传资源。

  注一百零八: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构成犯罪。但是,不以出境为目的的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则不构成犯罪。若与非法采集形成帮助等共犯的,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39

基因编辑克隆人胚胎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一百零九:严禁克隆人到人或动物,严禁克隆动物到人,克隆动物到动物未被禁止。

40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一百一十: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

  注一百一十一:本罪为结果犯,要求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注一百一十二:增加了择一重处的规定。如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41

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一百一十三: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狩猎罪的量刑予以处罚。

  注一百一十四: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人工饲养的。私自从野外抓回来的进行饲养的,应当作为野生动物处理。

  注一百一十五:本罪规定的是“陆生”野生动物,而没有包括海里、水里的野生动物。若为海里、水里的普通野生动物,构成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可以该罪处理。

42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一百一十六: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即不能在上述地点进行种菜、养殖、建筑等行为,放集装箱等可移动装置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明确。

  注一百一十七:构成他罪的,择一重罪处。

43

外来物种禁入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一百一十八: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构成犯罪。跨境购买境外物种的(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甚至病毒体),要注意本条规定。

44

禁用兴奋剂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一百一十九:一是,应为“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一般比赛或者平时提供不构成本罪。二是,提供的应是“兴奋剂”,不是“兴奋剂”不构成本罪,以他物冒充“兴奋剂”的,构成诈骗的以诈骗罪处理,造成运动员伤亡的,以故意杀人或伤害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

45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注一百二十:把原条文中的“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改成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再把原条文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改成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一百二十一:增加了五项。

46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一百二十二: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47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注一百二十三:增加了“文职人员”。

48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注一百二十四:本修正案的适用期限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来源:微信公号“申公道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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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徐永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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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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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总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专业委员会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四川眉山商会秘书长。

  原供职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一中队副中队长、二中队中队长等职位,2017年5月8日辞去公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刑事实务中,徐律师深入研究并践行了刑事问题民事化和民事问题刑事化课题,总结并坚持了“疑不疑、见未见;声无声、辩莫辩”的十二字工作理念和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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