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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好的思维模型胜过知识的堆积

免费 段清泉 时长/课时:15分钟/0.3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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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好的思维模型,再多的知识积累也是低水平重复。”

  成人学习的目的不是获取更多的信息量,而是要学习更好的思维模型。

  要件诉讼九步法是具有内在逻辑和深厚理论基础的法律适用模型,其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矩阵分析,梅迪库斯的请求权基础理论、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伊藤兹夫的要件事实理论、威格莫尔的证明方法、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等理论。在构建要件诉讼九步法的过程中,没有哪本书能够像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那样,给过我全面和深刻的指引。五年前,初读陈爱娥先生翻译的版本,虽未能透彻掌握,其中的一些思想还是深深影响了我,以至于五年后再读黄家镇先生翻译的版本,竟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有些问题,竟也有意无意地沿着该书的脉络推进,而不少苦苦思索而不能豁然开朗的问题,在该书的只言片语中也获得了答案,读到会心处,禁不住手舞足蹈,以抒发胸中畅意。

  没有理论支撑的方法是没有灵魂的。若只是简单的经验总结或者顺口溜的汇总,那还不足以称得上司法科学或者科学的方法。

  要件诉讼九步法的基本操作步骤在两年前已经基本定型,两年中不断打磨完善,不断从经典中寻找理论支撑和论证,也是遵循了现代科学先假设再验证的思路。对于实用主义者、拿来主义者来讲,这种反复地从各个侧面的论证好像很多余,因为你只要告诉我怎么做就可以了,大可不必啰啰嗦嗦、婆婆妈妈地反复告诉我为什么要这样做。但实际上,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面对复杂问题时才能进行自主地思考。就像法律门外汉们经常以为的那样,法律白纸黑字已经清楚写明了何种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稍微具有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就会发现,这种认识大谬不然。如果不诉诸法律文字背后的目的,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类推、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等是无法达成的。同样,理解要件诉讼九步法背后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大家解决实际运用中的难题。

  本文结合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相关内容,对要件诉讼九步法的内在逻辑进行简要介绍。

一、关于要件诉讼九步法的整体步骤

  法律适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是起诉必先有事实根据,有事实根据才能寻找请求基础,有请求基础就能划分法律要件,有法律要件必有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证明和论证:在起诉答辩阶段,当事人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其有争议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对其证明的事实主张符合法律要件进行论证。诉讼是双方的博弈,胜诉的秘诀就是根据被告的否定和抗辩来分析诉讼可能的争点,消除己方风险,找出对方风险。律师的工作就是综合分析己方请求要件事实的优势、劣势,对方抗辩要件事实的机会、威胁(SWOT分析),全面衡量诉讼请求的收益、成本和可能性,制定利益最大化方案,精准实施方案。

1. 发现案件事实

2. 寻找请求基础

3. 划分法律要件

4. 整理要件事实

5. 证明要件事实

6. 论证要件事实

7. 排查诉讼争点

8. 合理制定方案

9. 精准实施方案

  1.发现案件事实:

  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通过扎实有效地事实调查,形成合理可信的生活事实。此阶段主要运用社会常识、生活经验进行推理,尽量不做法律评价,避免先入为主的法律评价影响事实调查

  “虽然所有案件事实的形成,最终都是为了回答可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问题,但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因此而落空。预先思考现实事件的法律判断,通常不妨碍判断者先独立于对事件的法律判断之外,借助自然的经验以及以前者为基础形成的日常用语来把握现实发生事件之实然,并以语言将其反映出来。”[1]

  2.寻找请求基础:

  “对从事法律判断以及形成最终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条的选择,首先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判断者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逐一测试可能被适用的法条,在详细审查后排除被证实为不可能适用的法条,而后添加在考察过程中认为可能适用的其他条文。例如,如果判断者发现某案中履行请求权不存在时,他将审查是否可能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了能根据这个观点透彻地评估案件事实,他很可能需要一些迄今尚未被留意到的其他事实,并且将它补进最终的案件事实中”[2]

  3.整理要件事实:

  根据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逐一检索比对本案的具体事实,确保具有实质性的法律事实能够完整地整理出来,满足要件事实完整性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及,负责对该案件做法律判断的法律人,应该追问所有和法规范的判断有关的情况。他要以这种方式尽可能精简或补全原始的描述,也即“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以使最终的案件事实只包含对法规范适用可能具有意义的实际事件的全部要素。因此(最终的)案件事实是经过思想加工处理后的结果,法律判断在处理过程中已经被做出。”[3]

  4.论证要件事实:

  根据证明的要件事实,有针对性地说理论证,对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落差通过解释性的操作予以弥补,直至能将具体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严丝合缝地连接起来,满足要件事实符合性要求。

  整理要件事实之后再进行法律解释的证成,用拉伦茨的话描述就是,形成最终的案件事实之后才考虑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的问题。“在事前对要处理的事物一无所知的人面前,文本什么都不会说。它只向对它提出正确问题的人作答。要适用某一制定法的人必须先将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转化为最终的案件事实之后,才能提出问题。”[4]

二、运用法律关系找法

  在第一步发现案件事实之后,第二步就要对该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寻找可适用于本案的实体法法条。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在万千法条之中,找到只取那一瓢饮的法条,实在是辛苦和茫然。对此,齐佩利乌斯建议采取“拉入视野”的技术,像剥洋葱皮,先从最外最上位的划分开始,公法与私法;再到物权法、合同法,再到具体的物权、具体的合同,一步步寻找到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第二步,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中,我们也按照这样的思路,逐步拉近,最终实现具体化,主要经过四个小阶段:

  1、法律关系主观化,首先是客观的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界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还是法律关系,主要是排除法外空间。主要是针对生活事实,运用历史方法,对案件事实赋予可能的意义期待,翻译为法言法语叙述的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部门化,确认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刑法、行政法还是民法,明确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时的处理策略;

  3、法律关系类型化,沿着民法十大类请求权基础逐步梳理可能的请求权;

  4、法律关系具体化,沿着选定的请求权基础寻找最具体的法条,找到本案最密切联系的法条。

  该方法在拉伦茨的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也能找到踪迹,兹将该部分摘录如下,希望读者多加揣摩运用。[5]

  “对从事法律判断以及形成最终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条的选择,首先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判断者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逐一测试可能被适用的法条,在详细审查后排除被证实为不可能适用的法条,而后添加在考察过程中认为可能适用的其他条文。例如,如果判断者发现某案中履行请求权不存在时,他将审查是否可能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了能根据这个观点透彻地评估案件事实,他很可能需要一些迄今尚未被留意到的其他事实,并且将它补进最终的案件事实中。比尔林称之为“某种持续进行的方法实验”,实务界有意无意地在使用这种方法。但如果是在构成法秩序的无数法条中进行没有选择性的测试和实验,那将是几乎没有成功希望的冒险。此外,判断者也不能确保已经发现所有可能的法条。

  而这正是由抽象的普遍概念出发、一定程度上采用形式的划分观点构造而成的“外部”体系的重大实践意义之所在。我们将在最后一章指出,这种体系虽然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认识价值,但是在帮助确定规范方向上却具有重大价值。如果没有这种体系,在寻找与特定案件事实相匹配的法规范时,法律人将无助地胡乱摸索。在法律人寻求可能应该援引的法条时,这种体系使得在方法上获得某种程度的依凭成为可能。首先,熟悉这种体系的判断者通过他对可被适用的规范所属的领域的认知,一下就能为事件划定可能的范围。我们回想一下狗咬伤人的那个案例。[6]已能熟谙运用现行法体系的法律人首先会知道,女士对于狗的占有人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是一个私法上的问题。(法律关系部门化)其次,他知道,我们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基于不同的事由而发生。本案中,因为女士与狗的占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因此只有侵权行为以及危险责任,也就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各条,特别是第833条才有可能适用。(法律关系类型化)又因为女士的损害是狗,也即动物造成的,所以他会联想到第833条。再次,他还知道,《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规定包含在第249 条以下各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一旦他将这些规定纳入视野,他就被引向第254条,并由此引向该女士可能存在与有过失的问题。最后,他会思考该女士对于哪些损害有赔偿请求权。在此,第249条以下各条就要登场,又因为它是以第833条为基础的请求权,因此也要参照第847条的内容。(身体或健康受损的慰抚金)如果事件的发生已经有点久远,他还要考虑到时效的规定,尤其是第852条的规定。对于此案,他从一开始就认识到, 关于债权契约、物权法、家庭法及继承法的规定在这里不适用。他不是毫无计划地在整个民法典以及所有其他私法性质的法律之中胡乱搜寻,而是自始就将自己限定在有可能适用的规则领域之中。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91页。

  [2]〔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57页。

  [3]〔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54页。

  [4]〔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95页。

  [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57~359页。为了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在括号中简要说明相关内容。

  [6]拉伦茨在书的前面部分讲述过该案例:一位女士把骨头递给邻居的狗,却被狗咬伤手臂,她可能如此描述事实:这只狗让她心生怜悯,因为它骨瘦如柴,她无法理解它的反应,因为这只狗认识她,而且之前她也经常给它东西等等。她很可能不会提到;邻居曾警告她,不要给狗东西,因为它还很小而且并未完全驯服。这一情况就有法律上的意义,因为女士可能会因此构成《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与有过失。

(来源:微信公号“民法学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段清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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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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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 ,高级经济师。擅长:要件诉讼九步法、民商法、企业内控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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