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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没有上诉,是否影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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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涉嫌贿赂犯罪案件中,在一审判决之后,他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上诉。在刑满释放之后,他想要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放弃上诉权,是否会影响申诉呢?

一、民事案件中,没有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民事案件没有上诉,不受理抗诉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曾经规定,民事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法律定,都可以受理监督申请。

然而,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中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ニ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因此,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很明显,民事案件没有上诉,检察院不再受理抗诉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民事案件没有上诉,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最高院裁定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予审查。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没有上诉,已经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能申请再审。

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错案关乎到被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不管有无上诉,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案例一、在广东省某案件中,2006年6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向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裁定指令再审。

案例二、在江苏某法院案件中,王某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之后,王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以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该再审进行审查,并出具《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三、在湖北某法院案件中,朱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判决之后,朱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朱某以不知罪名会给以后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该再审进行审查,并出具《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四、在吉林省某法院案件中,刘某滥发林木一案,一审判决之后,刘某等被告人都没有上诉,表示服判。后刘某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三、没有上诉,如再审无罪,不影响国家赔偿,由此也可以印证,没有上诉不影响申诉。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五、 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王建中、施长喜申请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判决认为,王建中、施长喜虽然在一审服判,但经再审宣告无罪的,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人民司法》也曾经讨论过没有上诉但再审改判无罪的被告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结论也认为,没有上诉不属于法定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不得推定得出放弃行使上诉权的行为即是故意放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在刑事审判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当被告人服刑期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其无罪。本案赔偿请求人虽未提出上诉请求,但此种情形既不属于赔偿请求人自愿放弃赔偿申请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不能推定得出其放弃行使上诉权的行为即是故意放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四、小

刑事案件没有上诉,不应当影响申诉,当事人也可以继续申诉。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赖建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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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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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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