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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分割股权的,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免费 吴晓辉 时长/课时:9分钟/0.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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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律师,我想咨询一下”

吴律师:“您说”

咨询者:“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东”

咨询者:“现在正在办离婚”

咨询者:“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

咨询者:“离婚之后我持有的股权一定要分给另一半吗?”

咨询者:“分给他之后他是不是就跟我一样是公司股东了?”

咨询者:“可是我不想看见他,怎么办!”

————————————

对于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定能够取得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因为股权不仅包括从公司获取利润分配的财产性权利,同时还包括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身份性权利,所以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既涉及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关系,也涉及到夫妻与公司之间的公司法律关系等,要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

那么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回答前面的问题。

—离婚时股权分不分?—

(1)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若无约定,一般认为: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包括因投资、受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共同共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2.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股权,或者在结婚后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该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所形成的收益(股权增值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股权如何分割?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1)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1.该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

当夫妻双方都是公司名义股东时,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在工商部门的股权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换言之,假设夫妻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离婚时并不能直接按照该比例进行现状分割,仍然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比例就是双方协商约定的财产分配比例。

·如果双方均有经营能力、愿意继续经营公司且同意共同经营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者由第三方持有,解除股东身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2.该公司除夫妻二人外,还存在第三人股东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股权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双方股权总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而不是以工商登记比例作为分配依据。此时夫妻双方均为有限公司股东,应参照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即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相互转让全部或股权,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不想配偶成为公司股东,怎么做?—

1.积极与配偶一方协商达成协议,如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以购买该股权。

2.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一方折价赔偿。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就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夫妻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形加以规定。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故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一致意见的,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未持股配偶一方不能成为公司新股东,应由持股方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一方折价补偿。若未持股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折价补偿,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夫妻二人公司中,如果双方都主张经营管理公司,但又因感情破裂不愿共同经营的,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出价更高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最后,提以下几点律师建议

1.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进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2.就股权分割、股权转让签订明确的条款。如果发生婚变,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可分配于其配偶的股权,购买价格可参照当时公司净资产或公司估值计算,避免将来就购买价格产生争议。

3.通过股权信托隔离风险。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固定财产,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再进行分割。

4.对于公司而言,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约定“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且最好让股东配偶出具声明明确表示同意该等条款。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晓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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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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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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