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务服务的本质是法律服务,律师开展税务法律服务具有正当性。税法与其他法域具有紧密的交叉关系,律师具有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全方位税务法律服务的法律能力。律师介入税务法律服务,能够促进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得到有效发展,切实保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治税的实现。税务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关键词:现状与前景、税务服务的本质、税法与其他法域的关系、具体路径、新机遇、依法治国
一、税务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前景及现状
税收法律关系是现代国家和人民之间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富兰克林的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其事理就在于税收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只要有国家存在,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问题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每个方面。税务服务需求具有长期性和刚性需求、普遍性和专业化的特点。税务服务市场具有蓝海性质,这个自不待言。
与发达国家律师是提供税务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相比,我国律师鲜有主动开展税务法律服务。其主要原因是观念误导。我国长期存在这样错误观念:相对于会计师和税务师,律师不懂财务和税法,不具有提供专业税务服务能力。问题是,我国会计师和税务师人数众多,但并未改变我国的税法理论和实务依然非常落后的现状。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税务问题而没有有效解决办法。我国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精通税法的也是屈指可数。侵害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比较常见。我国税务服务市场并不能满足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化和专业化的服务需求,这些都是客观事实。
我国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都提供税务服务,只不过提供服务的内容存在差异。会计师和税务师更多的是提供税务咨询(包括日常税务顾问)等非诉服务,律师更多的是提供税务争议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税收犯罪刑事辩护等诉讼服务。我国税务服务市场的怪相就在于,律师很少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会计师和税务师很少提供税务诉讼类服务。所谓的税务咨询服务不过是为了避免将来与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而对行为进行的法律预判而已。这样割裂的税务服务方式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一是提供税务咨询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不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税务争议,这样的税务咨询服务有何价值?二是律师如果没有能力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是否有能力解决税务争议纠纷?由是观之,厘清税务服务的本质,是改变上述现状和解决困惑的根本。
二、税务服务的本质是法律服务
税务服务的提供离不开需求,这是任何服务(包括产品)存在的根本。了解税务服务需求产生的原因是准确理解税务服务本质是法律服务的关键。
税务服务的需求源自于:避免违反国家课予的税法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律风险。税法具有干预性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特征,其规范内容多以义务性为主。税收关系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利益的,基于人性的趋利本质,大部分是不愿意主动承担税法义务的。税收违法、犯罪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为了保障税法作为实现税收的规范手段,对于违反税法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必然结果。基于税法复杂、专业性及税法义务的不可逃避,税务管理相对人为了避免承担巨大的税务法律风险,就需要专业税法人士为其提供税法服务。
税法义务会对个人的财产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律,无纳税义务”的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了现代国家的基本税收原则。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立法法》第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等规定,均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因此,税法义务乃法定义务。从税务服务的内容而言:一是提供当事人按照税法规范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建议,二是税收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侵害时,依法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既然税法义务为法定义务,无论会计师、税务师还是律师,只能以税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提供税务服务的依据。税务服务的本质就是法律服务,这是任何观点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开展税务法律服务具有正当性,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乃是常识。我国对税务服务的理解偏重于财务服务是与我国社会发展进程有关。大部分律师都是基于不懂财务而就无法理解税法的错误观念而未研究税法,这是我国税务服务市场缺少律师参与的最重要原因。
三、税法与其他法域具有紧密的交叉关系,具备综合法律能力是提供高质量税务法律服务的根本
其实,我国很多律师事务律所及律师高度关注税务法律服务已久,但鲜有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法律服务形成品牌效应。很多律师积极参加各种税法培训,但能通过税法培训能够提高业务能力的基本没有。市面上本土化高质量的税法理论和实务书籍也非常少见。有部分律师开展了“税务筹划”服务,还有的律所采取整合税务师和会计师提供税务法律服务方式,还有的律师提出“法、税”一体化服务。这都体现了缺少对税法的正确认识。以“法、税”一体化服务概念为例,这里的“法”的服务是指法律服务没有异议,那“税”的服务概念就不应理解为法律服务,否则,就会出现逻辑错误。这种说法也会让当事人产生疑惑:律师提供“法律+税务”一体化服务时,税务服务到底是不是法律服务?如果不是法律服务,律师的税务能力与会计师或税务师相比又有何优势?
我国缺少税法专业人士,这与税法的复杂性有关。体现在税法作为特别行政法与其他法域具有极其紧密的交叉关系。没有任何一部部门法像税法一样,充满了公法与私法的紧密交叉。以增值税税法为例,增值税课税的基础原因事实为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准确地认定合同的性质、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就无法判断谁向谁交付了什么,谁应当负有纳税义务。无法判断应适用增值税税目、税率。无法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税法《宪法》、《立法法》及行政法的关系重要体现如下:不了解《宪法》和《立法》,就不能了解税收法定原则。其实,至今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定的具体内容,这让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了具文。不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如依法治国原则,就不能把握依法治税的内涵,就无法准确了解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无法判断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侵害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我国现阶段,税务机关的很多税务规范性文件实质起到了“造法”效果。不了解行政法法理和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就无法判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就不能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懂刑法总则,就不能正确认定关于税收犯罪中的单位犯罪、故意、因果关系等,不懂税法规则,又如何正确理解税收犯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又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刑事辩护?
不了解税法原理、原则,就不能理解税收制度和规范的宗旨,在适用税法时就会按照个人理解胡乱解释税法规范。比如,税法大量地借用了民商法概念,但不能因此就不区分合同自由与税法公法义务的界限。我国“税务筹划”盛行,其原因就是利用了所谓合同自由和公司税制的结构性缺陷。其实任何国家对于“税务筹划”都有反避税规范,虽然税务筹划不承担罚款和刑事责任,但法律并不承认其具有合法性,否则为什么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补税和支付利息。所有发达国家都禁止律师、会计师等提供税务筹划服务,因为其违反税收平等原则而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在我国大行其道,只能说明我国税法发展比较落后罢了。况且所谓“税务筹划”不违法的说辞,并没有法律依据。很多律师听不懂税法培训,是因为绝大部分培训者根本就不具有综合法律能力。即不会从文义解释等法律方法解释税法规范,也不会从证据规则入手帮助律师如何认定税法义务构成要件事实,大部分的税法培训是从“税务筹划”或者财务管理,或者立法政策角度入手,这样的税法培训对于提高律师的税法实务能力基本没有任何价值。
提供高质量的税务法律服务基本底限在于合法性。鉴于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紧密交叉关系,具备综合法律能力是提供高质量税法服务的根本。税法具有典型通学到专才特征,我国缺少专业税法人士就不足为奇。
四、律师开展税务法律服务的主要具体路径
我国税务管理相对人具体税务法律服务需求主要分为四大类:发票法律服务、税款缴纳法律服务、税务争议行政救济法律服务、税收犯罪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经济行为过程和结果是税法关注的对象,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主要是合同关系。税法规则主要附随于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发票是合同的从义务。发票合同条款的订立、审核和有关合同争议代理属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我国税收管理的特点是“以票控税”和“以票管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会影响企业是否要额外占用自有资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收作为金钱债务,税款缴纳的管理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票合同条款的订立和审核具有极高的法律服务价值。我国订立的大部分合同都没有发票给付和违约条款的约定,有的合同虽然有发票条款的约定,但基本都是无效条款。律师在订立和审核合同时就应当考虑发票合同条款的约定问题,这即体现了律师价值也体现了律师的责任。
日常税款缴纳义务履行的常年或专项税务法律服务。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会补缴税款,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这都会给企业的经营资金带来额外负担,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税法纳税义务的产生基础原因一般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主要是与合同履行的事实有关。不同的交易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只有准确认定不同的交易方式属于那种合同法律关系,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具体税种的构成要件。律师判断课税事实发生的基础更具有法律能力。
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本交易等特殊交易事项税务专项法律服务。不同的资本交易方式对于交易双方的税负完全不同,大部分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税负的高低影响会直接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资本交易等特殊交易事项的税务专项法律服务具有极高价值,会影响交易方案的选择和交易价格的重大变化。
税务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及税收犯罪刑事辩护,对于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义和价值,这里就不再赘述。
税务法律服务伴随着企业从成立到清算(包括破产),可以说,不考虑税务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公司的设立、重大交易等事项,都会因缺少经济价值而失去意义。
五、税务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的新机遇
税务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长期性、刚性需求、普遍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税务法律服务市场具有巨大潜力。会计师和税务师与律师提供的税务法律服务相比较而言,从内容到质量都存在质的差异。随着我国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入,合法、专业化的税务法律服务是当事人的客观需求,律师具备提供这样服务的能力。我国经济越发达,法律就会越复杂,当事人要求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就会越强烈。发展专业化也会成为律所的必然选择。税务法律服务具有专项和专业化服务的特征,税务法律服务伴随着民商法律服务,税务律师和和其他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和互补性的法律服务,可以极大提高律所同类业务的竞争力,能够互相创造更多的法律服务机会。
综上所述,税务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新机遇。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随着律师广泛地介入税务法律服务,必然会带来税务律师的涌现。可以极大推动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的有效发展,促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复兴百年强国梦,发挥律师的作用。
(来源:微信公号“邱继岩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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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税务师、涉税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在哈尔滨市地税稽查局工作23年。
专注涉税法律领域:涉税、发票税务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涉税、发票犯罪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辩护;涉及发票合同争议案件代理;企业日常、专项重大交易项目税务法律风险防控、筹划;税法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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