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老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做法人代表,“贾老板”作为员工,就应了老板的要求,去挂个虚职,顶了法人代表的位子,并约定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公司出了事会不会找到“贾老板”呢?本期小律就和大家一起聊挂名法人代表的问题。
` 法定代表人的含义和风险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法定”的代表,无须额外授权,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单位。而法人代表只是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一般是有具体职责的。
·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有的只追究单位责任,有的不仅追究单位责任,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呢,作为法定代表人,很有可能因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限制·
(1)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被禁止高消费,限制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
` 约定免责有效吗 `
因为上述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甄·`老板与贾老板私下的约定因违法了法律规定,所以对外是无效的。
「许小律说」
前有红楼名句“假作真时真亦假”,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双方约定只是由一方出面,另一方才是真正的老板,但从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的可行性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方面考虑,一旦被工商注册登记为法人,就应当对外代表企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量,挂名做法人都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需要慎重决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苏州许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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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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