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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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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是总则性规定,其他各章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具体人格权益的规定相呼应,扩展和完善了具体人格权相关规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一文中,主要就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进行了阐述:人格权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确立了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强化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

(一)明确调整对象,构建体系内容

人格权编通过规范人格权的确认、保护等而形成的人格权关系,构建人格权的完整规则体系。人格权法是权利法,即人格权编侧重于对人格权进行正面确权,人格权法以确认人格权的类型、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各种人格权的内容和权能、人格权的行使与效力、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等为其主要内容。

(二)采取总分结构,构建体系框架

人格权独立成编采取总分结构的技术方法,形成了自身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人格权编总则是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确立了人格权一般性、共通性的法律规则;人格权编分则则是对一般规定的细化以及结合各类具体人格权的特殊的规定。

(三)列举具体权利,保持权益开放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形成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兜底条款。人格权编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中,还进一步扩张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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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保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根本目的。人格权编的价值体系是围绕维护人的尊严展开的。人格尊严一方面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一般人格权有利于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一,《民法典》第1002条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内涵包括生命尊严;第二,维护人格尊严是处理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重要依据;第三,通过确认禁止性骚扰的规则维护人格尊严;第四,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扩展到对于行动自由的保护;第五,强调物质性人格权保护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只是将人格权视为消极防御性的权利,不具有积极行使和利用的功能,仅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但随着精神性人格权益的利用方式多样化与经济价值的提升,法律有必要加以协调和保护。我国民法典通过以下对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的规定,适应了人格权行使的发展趋势,有效兼顾了人格权的消极防御功能与积极利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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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鉴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应当突出对这些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这一方面的具体表现为:第一,在体系设计中凸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优越地位;第二,人格权编将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第三,物质性人格权不得克减;第四,明确个人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依法自主决定;第五,通过保护代际利益强化了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

五、确立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侵权责任编也能够对人格权提供保护,但侵权责任编无法确认人格权请求权,也无法对保护人格权的各种方式进行细化规定。故此,必须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法,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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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

人格权法注重事前预防,而侵权责任法则注重事后救济;发挥人格权法的预防功能,正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价值的体现。人格权编注重兼顾侵害人格权的预防和救济,主要表现在:

(一)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时,可以通过颁发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二)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将法定救助义务概括为一般条款。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现实的危险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施救。

(三)明确了有关主体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在规制性骚扰的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四)规定了权利人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个人信息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信用的保护。《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信用评价不当的现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民法典》第1037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并规定了提出异议和请求及时更正、删除等权利。

七、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常常与其它权益和价值发生冲突。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许多规则设计都体现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有效平衡的理念,具体而言:

(一)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

《民法典》第999条确定了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规则,对新闻报道自由和公民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平衡。《民法典》第1025、1026条也同样平衡了名誉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二)确定了肖像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关系

《民法典》1020条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进行的具体列举,符合肖像权保护的特点,既可以为当事人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官裁判提供具体的依据。并且,《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有效协调平衡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保护名誉权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

人格权编既要保护权利人的人格权,也要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鼓励作者大胆创作文学作品基于保护创作自由的需要,原则上不应当对作者的创作内容进行干涉,除非该创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有损公共利益。

(四)妥当平衡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民法典》第1035条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情形,更好地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五)解决了个人隐私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明确规定了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第1032条),而且还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行为类型(第1033条),这既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依据,也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隐私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

八、强化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现代社会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个人隐私,人格权编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强化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人格权编扩张了隐私的保护范围,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私密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第1033条)。第二,采用了具体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列举的规定,实现了与第1032条隐私概念规定的对应。第三,根据《民法典1032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区分了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禁止规则中,采用了“权利人明确同意”方可免责的表述,而第1035条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为严格。

(二)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第二,《民法典》第1035条构建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第三,《民法典》第1038条、第1036条第2项确立了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规则;第四,《民法典》第1039条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收集者、处理者的保密义务。

九、结语

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而人格权编彰显了时代的精神,因此堪称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格权编能否真正得到遵循、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还需要我们真正在民事法律领域以良法促善治,加快实现善治。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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