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这里聊一下大家关注的专业问题。
今年年初,联想集团宣布,其手机掌门人常程因家庭原因离职。然而仅仅2天后,常程便宣布加入小米集团,任职副总裁并负责手机产品规划。
围绕此前联想原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一事,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常程将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将因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525.2821万元,并返还联想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裁决结果为:
1、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常程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五百二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一元零九分。
3、常程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2020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七万二千九百五十五元八角五分(税前)
4、驳回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消息引自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清清)。
针对上述裁决,据悉,常程将决定起诉。这个裁决,涉及数个问题,具体如下:
一、这个525万元的赔偿,是如何得出来的?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限制,劳动法律中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原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在最后删除了该规定。
根据另一裁决项“返还联想移动通信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2020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七万二千九百五十五元八角五分(税前)”可知,刚好全部经济补偿的三倍(月工资乘以12个月再乘以2年,最后乘以3倍),与草案的规定一致。
我们也有这样的疑惑,根据联想集团在网络上的回应,联想在常程离职前24个月内,已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股权对价金额五百余万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明确离职后按月给付的方式支付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只要能将补偿金与其他待遇显著区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以在职期间发放等其他给付方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52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能是上述款项的返还。上述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仲裁裁决表述为“支付联想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25万元”而非联想公司在仲裁申请中所诉请的“返还股权激励金额”,且仲裁裁决“驳回了联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在未获得更多有用案件信息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更倾向于认定525万元的违约金为约定联想向常程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二、这个裁决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有推翻的可能性?
个人觉得合理,但却有较大的推翻的可能性。
(一)合理性的角度来看,个人觉得是非常合理,倒不是因为立法草案的规定以及以裁决结果作为评判的导向。
而是因为竞业限制事实的认定非常困难,除了本案中的这种公众人物外,其他的普通劳动者,往往通过入职第三方而实际以向竞争单位提供劳动的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进而规避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笔者的经验,有心防备的劳动者,一百个几乎难以找出三五个,违法成本极低。
我的观点是,既然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更基于原用人单位对于已发生的损失及损失关联性举证困难之客观现实,所以应允许违约金远高于已证的损失金额。
(二)但根据现行的规则,却又有较大的被推翻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虽然对于竞业限制作了较多的规定,但对于赔偿的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基于立法上的客观现状,导致在现时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裁判结果,有些高得令人咋舌,有些却低得不可思议。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下简称“纪要”)却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该纪要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大家看最高院的这个纪要,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仅支持超过损失金额的30%。而关于损失的这一点,联想公司恐怕很难举证。
另外,如果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原来规定来裁判,这个裁决恐怕也值得商榷的,因为按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作为联想的副总裁,月工资恐怕不止于7万多元吧。
实践中,笔者看到很多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最终金额都与原用人单位的主张有较大的差距,当然,这其中也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细节,均对于裁判的结果产生影响,比如常程的工资收入、竞业限制关于违约金额数的约定、用人单位损失的认定等,让我们对结果拭目以待吧。
三、裁决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一项,联想真的赢了吗?
看起来胜诉了,但其实这个裁决对联想无任何意义。
常程在1月份离职,现在已是10月份,后面再历经一审、二审,剩下的1年多的时间,也差不多要耗完了,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将结束。
我们看到很多这类的案件,仲裁及一审均裁判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二审判决则驳回这一诉求,无他,因为两年已经过了,劳动者已无此义务。
所以这个诉求其实并无意义,某种程度上来看,常程并没有输。
四、是否所有的竞业限制案件,都会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
本案中,还有一个裁决,就是裁决返还1月份的竞业限制的补偿款7万余元。
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个案件之所以支持返还,是因为有证据证明常程一离职联想即入职小米,其根本未履行过竞业限制,所以应予以退还。
但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形,原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起始时间,所以也有很多案例裁判不支持退还。
对于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呢?笔者建议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违反的,应全部退还已支付的所有竞业限制补偿,则胜诉的机会会增加。
五、联想为什么不把小米一起告了?
这是因为不能告小米,虽然很多人猜测,觉得小米就是故意的,但基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对性,法律上并没有赋与原用人单位向新单位主张共同承担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
这个案件虽然赔偿额极高,但诉讼费用也就一共20元左右,因为是劳动争议,所以仲裁不收费、一审、二审一般也就一个程序收费10元左右(各地可能略有差异)。如果不请律师、不考虑时间成本,其实诉讼成本极低。
这里有一个细节,其实联想应该是在知道常程违反竞业限制后仍坚持支付该1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款的,无他,是为了更加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性以及效力。
(来源: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