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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专注刑事办案,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贪污受贿案件中如何判定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属于重大争议事项,引起控辩审三方的高度重视。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讲解。
案件事实如下:
贪污事实:杜某利用担任技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与其他业务单位合作项目中,采取签订合同套取差价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256000元。
受贿事实:杜某在担任技术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单位的总经理、法人等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8000元。
争议问题:1. 套取256000元公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2.杜某辩解部分公款用于车间发放是否合理?
我的解析是这样的:(1)从杜某、王某套取单位公款的商议过程看,就是为了自己从中侵吞公款。2人相互印证的供述证实,二人因为项目已经安装,可以继续使用,而上级单位下达的改造价格中包含改造费用,从而可以借此机会将单位公款套出来。套出公款是为了自己搞钱,二人有很明确的供述。(2)从杜要求对方支付差价的行为方式看,就是为了个人侵吞公款,而不是给单位设立小金库。杜某上述颇费周折的转移行为暴露其占有的主观故意。(3)从对该差价款的支配和控制看,根据二人供述,该256000元在单位只有杜和王知情,事实上已经完全脱离单位控制,其中杜某主导控制,王是知情人并对其中的7万余元实际占有。
杜某关于套取的公款部分用于发放给车间的辩解能不能成立?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第一,涉案项目的改造过去已经完成,相关工资、奖金早已结算,不存在为此专门发放奖金的事由。第二,除了涉案二人,其他人包括车间并不知情有该笔奖金发放,该部分公款已为王某个人控制。虽然杜某辩解要求王某发给车间,但一则不需要再发奖金,凭空套出的公款交给谁就被谁实际占有;二则车间始终不知情,事实表现是杜某既未催促王某发放,也未告知车间,故其仅仅通知王某发奖金的辩解有违常理,不能采信。
王某辩解工作量未核算完,所以一直未发,是否合理?
我们分析下:按照合同约定改造年底完成,杜某、王某与对方谈妥支付超过50万元就要返还差价,杜给其第一笔钱时就应该正常发放,但直到单位财务系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货款84万元,王某仍将该款个人控制,直到案发后被检察院追缴。因此,该辩解有违事实不能成立。
相关的问题,如果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那么该7万余元怎么认定?
回答是应视为王某个人分得的赃款。杜某伙同王某经预谋使用欺骗方法将单位公款套出,杜某收到全部差价款后,用自己的钱拿给王某,应认定为实际分给王某的份额。
我们再简单回顾下案情,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其担任技术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44万余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合同审核、质量抽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有争议的事实简述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杜某先后五次收取黄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收受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转交的某公司经理卞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3.收受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转交的的某公司经理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其他有争议的事实结合分析意见一并跟大家介绍。
争议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杜某辩解将黄某150000元贿赂款中的50000元用于发放应否扣除?
从受贿罪本质看,受贿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受贿人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事实已完成,受贿构成既遂。因此,即便杜某确实将其中的50000元发放给本科室人员,也不妨碍之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况且,从证据上看,只有杜某本人辩解,其所称的知情人否认知情,并称未收到该项目的奖金,与其辩解冲突,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该辩解无法成立,应认定杜某受贿150000元。
第二,关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陈某收受王某、卞某各10000元是否与杜某构成共同受贿?
杜某、陈某收受贿赂缺乏共同故意,客观上行贿人是将10000元的部分钱交给陈某转交给杜某,也无共同收受的行为,因此不宜认定为受贿的共同犯罪。
第三,关于杜某收受王某、卞某贿赂数额应该认定多少?
二行贿人均称将10000元分别通过陈某和杜某交给杜某,其中卞某未明确给杜某数额,王某明确通过陈某转交给杜某5000元,陈某供述个人收受5000元,给杜某5000元,而杜某始终供述只收到2000元,故根据证据印证原则,对杜某认定为2000元。
第四,被告人辩解一起合作业务的公司经理给的是检测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是否合理?
经查,该起事实双方均辩称是给单位的检测费,且杜某称已经发放,王某也证实杜某发放过一些奖金,在单据上签字。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杜某个人占有,以不认定为宜。
还有两个特殊的问题,一个是被告人自己供认但缺乏行贿人证言的能否认定?比如关于收受尹某3000元的事实,杜某供认“从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的三个节日,尹某三次分别送给我10000元,合计30000元。”且有合同、付款通知书等书证佐证,但缺乏行贿人尹证言印证,不能认定该受贿事实。
另一个是行贿人供认,但被告人始终否认的,能否认定?行贿人帅某称“2013年7月份在杜某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但杜某从未供认,也不宜认定。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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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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