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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中法定保护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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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保护上限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一审民事判决,本文以此案例为出发点,对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作进一步解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平安银行某分行与洪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62661.65元,月利率为1.53%,逾期利息上浮50%。合同到期后,原告平安银行某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认为,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来源:综合网络信息)

二、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上述民事判决引发的争议之一在于,金融借款合同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演化

  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该意见并未区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015年6月23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区分开来。

  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即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继续采用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并行

  现行2011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并列案由。与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金融机构借款与民间借贷作区分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民间借贷中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关系

  民间借贷中法定保护利率的上限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无论怎样调整,总是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90年代初至今,已历经三次变动。

  (一)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年利率24%

  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是当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的四倍。

  (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一年期LPR四倍利率保护上限

  (一)LPR的含义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本只有一年期一个期限品种,自2019年8月16日起增加了五年期品种。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仅以一年期LPR为基准,即不管借贷时间长短,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一律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二)以一年期LPR的四倍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背景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9〕第15号,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该公告以LPR取代了原有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基本利率不再实行,导致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24%丧失存在的基础。总结审判实践中的各种经验和得失,最高法院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修正了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将24%修改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三)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浮动性

  上述〔2019〕第15号公告指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020年8月,我国的LPR的走势如下图所示(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附图一.png

  其中蓝色曲线为一年期LPR的走势,红色为五年期LPR的走势,因五年期LPR为2019年8月新增品种,故其趋势线短于一年期LPR趋势线。LPR为浮动利率,故趋势线走向有升有降。故民间借贷中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也即LPR的四倍是浮动的,不是固定利率。

  (四)金融机构的存量贷款在LPR实行后的利率如何确定

  取消贷款基准利率实行LPR后,金融机构的存量贷款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第5条: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亦即存量贷款的利率不因LPR的实行而改变。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签订于2017年,即上述公告所称的存量贷款,则本案应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而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定保护利率上限。

五、如何理解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如果说LPR的四倍上限法定保护利率的规定,对未来民间借贷的行为起着规范指导作用,那么第三十二条则对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活动与LPR四倍上限的关系作了届定。

  (一)是否适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案件受理时间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即对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里隐含的意思,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不适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仍应按照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继续审理。

  (二)是否参照适用LPR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以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对第二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一款的内容看。第一款确定了开始适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时间节点即2020年8月20日,第二款则是在适用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如何解决LPR的四倍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与原有利率相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条款有以下两个含义:

  1.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管借贷行为发生于何时,仍适用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法定保护利率的上限。理由同前,不再赘述。

  2.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已经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律适用或参照适用一年期LPR四倍的法定保护利率上限。适用或参照适用的前提以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节点,又存在细微差别。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为参照适用,参照的是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法定保护利率上限;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为适用,直接适用合同成立时当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的法定保护利率上限。

  2019年8月20日,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开始时间。在此时间节点之前,一年期LPR即已长期存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获授权公布。结合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以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点节,区分参照适用和适用两种情形,更为严谨。

(来源:微信公号“海坛特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虹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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