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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讲解了证据新规中与质证有关的条文,本篇我们主要谈谈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解析】本条规定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解析】本条规定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一般民诉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实务中质证要抵消掉对方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使法官产生疑惑,导致利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获得胜利;程序性事项证明标准是达到盖然性优势(所谓“稀明”,即大致相信),如涉及保全、回避等事项的程序性证明标准最低;对于有没有恶意串通、欺诈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类似于刑诉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证明标准最高。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解析】本条规定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第(一)款为形式是否真实;第(二)款为与待证事实合法关联;第(三)款为合法性,如在对方隐私场所偷录的不合法;第(四)款为内容真实性;第(五)款为证明力有无、大小。
实务中,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展开论辩技巧很多,需要经验积累,律师要对自己有利的、法官关心的,多说,清楚的少说。提交证据的时候要说明证据来源,对对方不合法的证据形式如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表示反对,指出并非证据种类。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解析】本条是对多个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本条规定经过质证认可的证据法院应予确认。法条链接——民诉法解释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解析】本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采用证据补强规则,综合判断,包括一面之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言,有利害关系人证言(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长期合作关系、激烈竞争关系、敌对关系等),及其他疑点证据。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解析】本条规定公文书证和国家机关存档文件的证明力判断规则。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解析】本条规定私文书证之真实性的判断规则。如涉密单位更名函件复制件虽然隐去了部分内容,但是有制作者签章,经办人签字的,推定为真是件。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解析】本条规定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信息科技改变生活,新规回应电子数据越来越占据主流的问题,当然,本条涉及很多专业问题,需要找专家勘验等措施认定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析】本条规定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第(一)款相当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二)款常见于网购合同,由第三方网上商城提供或确认;第(三)款例证,如公邮,银行监控、流水,交管部门的录像等;第(四)款为电子档案,如企业公示信息报告;第(五)款,如约定保存于网盘。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解析】本条规定证明妨害规则,与新规第48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的不同在于:阶段、种类、后果不同。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解析】本条规定证人证言综合判断规则。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解析】本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应载有对证据采纳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解析】本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解析】本条是适用范围的特别说明,如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析】程序法适用于所有5月1日以前未结案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百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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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航发法务,持有公司律师执业证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证,经济师职称,具有基金和证券从业资格
在公司投融资、资产处置、诉讼非诉讼业务、制度建设与合规管理、法律风险、涉外合作等方面法务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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