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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期间是辩护的黄金时间已成为刑辩律师的共识,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如何在此期间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
一、关注审查逮捕的辩护目标
审查逮捕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批准逮捕;一种是不批准逮捕。因此,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的目标是确定的,就是争取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大体又可以分为无罪的不捕和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不捕。无罪的不捕,通常又分为法律上的无罪和证据上的无罪。
以上是就实体层面而言的,考虑到在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审查逮捕期间检察院经办人提审的笔录又涉及重复性供述排除的问题,因此,即使案件无法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也应当为之后的辩护预留一些空间,注意规避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问题。
二、关注报捕信息和经办人信息
虽然有文件明令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告知辩护人案件流程环节和信息,但实务中,遵循的寥寥无几。大多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经办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并不会主动告知辩护人案件环节信息,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审查逮捕期间只有7天,如果没有及时主动跟踪,有可能出现侦查机关已经提请逮捕,甚至检察机关已经做出审查决定,但辩护人仍然不知情的情形,这会产生严重的“辩护事故”。
虽然大多数侦查机关会在刑拘届满之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但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提前移送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刑拘届满之日系节假日的情况之下,为避免在期限届满之日无法移送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提前报捕。因为审查逮捕期间极短,辩护人必须时刻跟踪案件。
跟踪的方式无外乎联系办案单位及其经办人,检察院通常可以向案管部门联系,但实务中,有的检察院的案管部门需要律师提供完整的辩护手续才告知案件信息,这需要提前了解。这个期间关注案件什么时候报捕,经办检察官及其联系方式,是辩护人应当做的事情。
三、关注审查逮捕的决策机制
审查逮捕的决定,在我国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一点和欧美实行的由法官负责的审前听证制度不同。2018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审查逮捕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2018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审查逮捕不再由具体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改革的内容是由此前的捕诉分离修改为捕诉合一,简言之,就是谁负责批捕就由谁负责起诉。
关于为何要改革为捕诉合一制度以及该制度可能带来监督不足的问题在实务中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辩护人应将目光投向于如何在捕诉合一的制度中,规避其不足而挖掘其有余,为开展有效辩护提供新的办案指引。
捕诉合一只是检察院配套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目前检察院内部职能的划分也已经调整。比如划分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等,具体负责对应的事务。
捕诉合一制度对于辩护而言,也未尝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谁负责批捕就由谁负责起诉的制度设计,必然会让经办人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和审慎的办案态度来对待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而经办人对案件的这种内在驱动的严格要求,对于辩护而言不啻是一个利好的影响。捕诉合一制度的不利后果主要在于批捕后的辩护难,而不是审查逮捕环节,可以比喻为“严进宽出”。
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还会有团队、部门讨论决策机制,疑难复杂或者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会有检委会讨论机制,这些也是需要关注的。有的地方也在试行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案规则,这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但如同不起诉听证制度一样,大多数是已经事先安排好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于一些有影响的疑难争议案件,向经办单位提起申请,有时候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奇招”,可以缓解经办人员和经办单位的“出罪压力”。
四、关注审查逮捕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一)收集基础案情信息
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不能查阅案卷材料,这一阶段的沟通,注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如何收集更多、更有效的信息,这是辩护人不得不考虑的事情,否则“空对空”方式很难真正起到有效的影响。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应收集以下信息:
1.案件事实信息
律师是法律的专家,但当事人是事实的专家,因为和事实有关的内容,当事人最为清楚。首先要会见嫌疑人,从嫌疑人那边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信息,越充分越完整越好。
比较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同样的沟通,可能由于不同的辩护人会挖掘出不同的信息。对于如何更好地在对话中挖掘出更多有效的事实,这是另一个重要的课题,在此先不展开。
除了向嫌疑人了解情况之外,对于可能了解案件事实的家属、单位等,辩护人也应积极去了解。比如有的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可能家属更清楚嫌疑人的真实刑事责任年龄。
详细记录搜集到的有关信息,这些为之后我们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事实基础。尤其要重点关注侦查人员询问了哪些问题,从中去探寻侦查方向。
2.案件法律信息
案件所涉罪名及其关联的司法解释、判例等都是我们应当收集的信息,这些内容可以通过法律检索的方式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绝对利好的消息。
法律检索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规定;二是司法解释;三是判例;四是文件和判例解读文章。在检索判例的时候,一定不要忽视当地的裁判情况,同时需要关注一些当地的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往往具有区域适用的绝对权威性。
3.求情信息
很多人容易忽略的是对当事人一些求情信息的收集,而只是在意见书中以八股文的方式去表达,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求情信息需要“可证才可信”,虽然这些事实信息不一定有直接的意义,但对于经办人员的心理或是有重要的冲击的,可能在左右摇摆的时候,天平就可能倾斜到我们这边来。
(二)根据具体案件形成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意见书最难书写,因为并没有多少可以引用和分析的证据材料。该期间文书的书写,需要结合前面对事实和法律信息的收集,以此作出分析。这一期间法律意见书的书写通常离不开从当事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和当事人会见时如何获取、挖掘更多的有关信息,仍然是一个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而且要具有极强的预判能力。这一点,没有几年的沉淀和悟性,极难完成。
(三)辅导当事人
根据规定,审查逮捕期间经办人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因为时间非常有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建议辩护人需要做好会见当事人两次的准备。一次是在审查逮捕前夕,必须会见当事人向其辅导如何面对经办人的提审。这是决定当事人命运的“会面”,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和正确的应对,可能会因此而错失机会。要知道,不批捕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意味着无罪,即使有罪,也意味着未来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错误批捕之后,即使是实质性无罪,最终也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被以变相的无罪处理,比如关多久判多久、缓刑、定罪免刑等。
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必须与经办人见面沟通,这也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应当积极使用。通过和经办人面对面的沟通,不仅可以传递自己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从经办人那边获得经办人的一些观点,尤其是一些被我们遗漏的观点,以及经办人自己的意见或者疑惑。在沟通完之后,如果经办人还没有去提审犯罪嫌疑人,则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与经办人沟通的一些情况反馈给当事人,让其能够在经办人提审的时候可以合理解释。
如何辅导当事人,其实这个也可以单列一篇文章书写。这里我先简要说一下当事人常见的错误应对方法。当事人往往以为见了经办人之后,经办人会认真听取他的意见,但是他可能不知道,经办人有可能一个下午已经安排了多个提审的任务,根本没有预留多少时间给犯罪嫌疑人。对经办人而言,提审更多的只是走流程。应当辅导当事人快速、有效地表达要点,而不是只会用哭泣表达委屈。这种哭泣几乎已经无法引起经办人的关注了,反而还会让大多数经办人反感。辅导当事人也是一门技术活,不容易掌握,这是刑辩的难点。
(四)与经办人见面沟通
我一直认为审查逮捕期间是辩护空间最大的环节,无论是对于那些无罪的当事人,还是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当事人。因为这篇文章的潜在阅读对象是律师同行,所以我不想再一直重复批捕与不批捕对于当事人的意义。辩护人应当集中所有的精力,把自己所能发挥的能力,整合的资源全部用于这个环节。
而对于专业的辩护人,在准备好辩护意见书和辅导当事人之外,我们还要准备更多可以引起经办人关注的材料,比如求情信等之类的材料。
法律是基础,但千万不要忽略法律之外的情理。这是我多次取得不批捕的重要法宝。具体可以参见我公号的一些文章,比如如何跟检察官沟通、如何跟法官沟通等等。
这个期间,经办人的立场最为客观,是最能和辩护人形成良好沟通的阶段。尤其是对于一些有疑问的案件,大多数经办人还是保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希望能够听听不同的声音,以便于自己更好的形成决策。所以,如果在审查逮捕期间无所作为的辩护人,应当是要提出重大批评的,这个期间不管案件下一步走向如何,应当积极去争取。
(五)其他
对于一些明显疑难以及有挑战性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具有发散性的思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维度去为当事人提供有助于案件决策的方案。比如,有的当事人是被构陷的,则应当采取对应的控告措施。
又比如申请补充调取证据。曾经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在公安办案中心作出了认罪的供述,移送到看守所之后翻供了。当事人辩解此前笔录是因为办案人员以签字换取保欺骗他,之后因为办案人员没有兑现承诺所以翻供。对于当事人而言,他是难以证明自己的说法的,可以申请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这个案件后来经办同意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据了解警方回复同步录音录像在拷贝出来的时候中毒了,所以检察官最后做了对我们有利的认定,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了。
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优秀的辩护律师往往需要根据具体个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这种个性定制的方案,往往才是真正优秀刑辩律师的价值。
关于审查逮捕期间的有效辩护,其实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完的,本文也只是挑选一些常见的应对方法进行例举式说明,特此说明。
(来源:微信公号“文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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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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