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那么,对于刑事再审案件而言,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呢?
如果可以,作为辩护人该如何申请?
以下就笔者亲身的成功实践为例:
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x犯诈骗、脱逃罪再审一案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书
申请人:罗秋林、阳晓冬,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x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66-7420-6789。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楼。
申请事项:申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x犯诈骗、脱逃罪再审一案召开庭前会议,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
申请理由
xxx犯诈骗、脱逃罪再审一案正在贵院依法审理之中,申请人系该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xxx以及去承办司法机关依法了解本案相关情况以后,发现本案具有如下情形:
第一、本案情形特殊,经过一审(2002年)——一审再审(2003年)——二审终审(2004年)——二审再审(2019年),诉累积久,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司法机关,均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用正当程序定纷止争,而刑事诉讼的审理必须如履薄冰、严格谨慎,为查明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希望人民法院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本案提前召开庭前会议,这也是帮助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证据可能存在的争议以及其他情形进行最大程度的厘清,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是为了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依法依规办理本案,让这起案件的办理最终能够禁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也是响应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号召的必然要求。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庭前会议规程》的程序适用范围,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
首先,《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第1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该款规定其实已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均可召开庭前会议并适用本规程。
其次,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的规定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56条关于再审审判程序分别依照第一审审判程序和第二审审判程序审判的规定,《庭前会议规程》是刑事再审审判应当依照执行的有效规范文件。
再次,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上述规定”。根据上述条款,本案依法属于《庭前会议规程》的程序适用范围。
最后,司法实践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予以佐证。例如,在“顾雏军案”再审的审判过程中,开庭后审判长即宣布:“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第三、辩护人申请对本案有关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四、从原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按照原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同时要求二审程序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参照一审程序进行。依此逻辑,一审庭审的实质化要求,也应一般地适用于刑事案件再审审判。对本案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可以充分、有效听取意见并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有利于实现再审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告人xxx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第184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条、第2条、第26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召开庭前会议,对与本案相关程序性事项和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利于该案庭审活动顺畅、有效进行,也有利于展示人民法院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权威形象,更是对本案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定罪量刑的现实需要。请批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上述规定。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在此02年的陈年旧案中辩护人同时申请了对非法证据排除,像这样的陈年旧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是什么呢?
直接的依据是: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第四十一条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三十五条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晓冬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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