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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生病了,久治不愈一直请病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是要等医疗期期满后,对其送达返岗通知,证明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简析:一定要有体现出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书面材料,比如医疗期满的返岗复工通知,不能医疗期满直接解除,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员工患病医疗期内直接解除,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医疗期定义是什么?员工享有的医疗期到底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享有的医疗期长短计算方式实务中口径:
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原劳动部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简析: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计算,工龄以10年为界限,司龄以5、10、15、20为界限。分别享有不同期限长短的医疗期。
上海有特殊的医疗期期间计算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简析:上海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 = n+2 (n指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全国其他地区不一致。
3、医疗期内遇到休息日、节假日如何处理?是否应当将休息日,节假日予以剔除?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简析:可见上海规定是应当予以剔除,休息日、节假日不包含在医疗期内。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简析:原劳动部的规定,休息日节假日包含在医疗期内,不应当剔除,全国其他地区无地方性规定的情形下,一般按照此规定予以执行。
4、员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原劳动部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简析:劳动部意见:最低限额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全国大部分地区跟劳动部意见一致:
比如安徽、广州、天津、江苏、浙江等均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某些地区的有当地特殊规定:上海、重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简析:比如上海,将病假期限予以区分为6个月以内与6个月以外,前者称为病假工资,后者称为疾病救济费,然后根据连续工龄确定不同的比例予以计发,这里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非与其他地区类似,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予以计发,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不一致。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简析:重庆同样将将病假期限予以区分为6个月以内合6个月以外,根据连续工龄分段予以确定计发比例,与上海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同样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病假工资基数,而非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分段计算,但是也规定了最低限额,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病假工资是否能够扣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保部分?
我们都知道,休病假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那么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单位能否从病假工资中代为予以扣除,也就是(病假工资=最低工资的80%-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合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简析:上海规定病假工资当中不包括员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住员工个人缴纳的房公积金部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简析:江苏同样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时,单位应当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病假工资当中不包含员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及员工个人缴纳的房公积金部分。
6、特殊疾病医疗期到底应当是否应当直接适用24个月?
先看劳动部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全国其他地区观点大致分为两大类:
1. 认为即使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也应当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确定医疗期,而不能直接理解患特殊疾病最少享有24个月医疗期。(重庆、广东、浙江、四川等)
2.只要患有特殊疾病,不受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限制,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江苏、南京等)
两种观点,明显第二种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但是实务中就此意见确实存在分歧,所以用人单位处理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应当格外注意当地关于医疗期的地方性规定,切莫在医疗期内行使解除权(严重违纪解除除外),否则易导致违法解除。
(来源: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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