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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及航材进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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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海关统计,2019年,我国民用航空器进口规模约计人民币1050亿元以上,其中,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约占850亿元,租赁贸易约占人民币150亿元,一般贸易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仅占50亿元;我国民用航空器及航材出口规模约计人民币250亿元;每年飞机及航材出境维修的货物价值规模也约600亿元以上。

  海关在上述飞机及航材的进出境监管过程中,常见飞机及航材的租赁费用、维修费用和商品归类申报等领域存在违规问题,对企业的合规管理造成较大影响,应予以重点防范。结合实证案例,对飞机及航材进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飞机及航材进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概况

  (一)风险概况

  据海关行政处罚数据统计,2015-2019年间,海关对飞机及航材进出口共立案处理117起,案值约人民币30亿元,其中,涉税案件48起,不涉税案件69起;进口案件87起,出口案件3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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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风险类型

  1、飞机及航材的申报不实案件103起,其中,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涉税案件24起,价格申报不实的涉税案件21起,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涉税案件3起,其他各种不涉税的程序性申报不实案件55起;

  2、加工贸易料件短少等违规案件13起;

  3、减免税设备案件1起。

image.png

二、飞机及航材进出口的重点风险领域

  (一) 承租方未向海关申报出租方未退的维修保证金

  案例:某航空公司租赁飞机维修保证金价格申报不实案

  简要案情:2016年5月,当事人某航空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进口一架波音737-800型飞机,租赁期间,当事人共向国外出租人支付该架飞机的维修保证金288万美元。租赁期满,飞机退运出境,由于飞机退租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退租标准,出租人未将上述维修保证金退还给当事人,但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将该未退还的维修保证金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漏缴税款180万元(关税税率5%,优惠增值税5%)。

  案件处理: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80万元,并责令补税。

  律师意见

  1、未退还维修保证金的性质。未退还保证金相当于租金的一部分,由承租人支付给国外的出租人,这部分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主动披露。如果公司自查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可以在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不予处罚,但本案企业未作主动披露。

  (二) 飞机租赁费用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

  案例:某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少报租金漏税案

  简要案情:2018年9月5日,中国某航空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披露该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申报进口波音飞机的第N次租金,因币制申报错误,将实际租金数额40.86万美元错误申报为40.86万元人民币,少报租金人民币215万元,少缴税款22万元。

  案件处理: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披露,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律师意见

  1、飞机租金的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4号公告,2018年6月1日开始,海关停止代征飞机租赁费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本案当事人于2018年5月31日申报租金,增值税不能免除。

  2、主动披露的免责问题。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10月21日的161号公告,涉税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本案主动披露在上述公告之前。

  3、主动披露的减轻处罚问题。不能根据161号公告免责的主动披露涉税案件,依法可以在漏缴税款的20%以下减轻处罚。

  (三) 飞机进口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

  案例:某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税号申报错误违规案

  简要案情:2018年9月18日,某航空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申报进口三架B737-800型客运飞机的租金,申报税号88024020(关税税率1%),申报总价为4155000美元。2018年11月5日,海关稽查发现,涉案B737-800型飞机的税则号列为88024010(关税税率5%),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漏缴税款约115万元。

  案件处理:对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的进口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构成归类申报不实的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10万元。

  律师意见

  1、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税则条文明确规定,15-45吨大型飞机,商品编码为88024010(关税5%),而当事人将其归入88024020(关税1%),当事人申报错误,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处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本案两个税号的相应税差4%,涉及漏缴税款115万元,如果按照1倍税款予以罚款,则罚款超过100万元,企业将被降为失信企业。

  (四) 进口航空器材的商品归类问题

  案例:进口铝合金排气口等航材归类申报不实案

  简要案情: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某航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铝合金排气口,申报税号为76169990(关税税率8%);申报进口钢铁制连接杆,申报税号为73269090(关税税率8%)。海关稽查审核认定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口的货物税号均为飞机零件,正确的税号为88033000(关税税率为1%)。

  案件处理:当事人上述商品税号申报不实,但未导致漏缴税款,影响海关统计,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律师意见

  1、航材的商品归类:作为飞机的零部件,如飞机机身、起落架、舱门、机翼、油箱等,是飞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并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当归入8803;飞机发动机及其部件归入8411;但是,作为飞机零件的紧固件、连接杆等,不具有独立功能的配件,应当归入76、73或者40章相应的税号。

  2、商品归类预裁定:本案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号,似乎并无不妥,还多缴税款,海关认定的税号是否正确尚存疑虑,还少缴税款,上述商品至少是一个有争议的税号。

  所以,飞机零部件或者配件申报进口时,如果归类问题不能确定,建议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既可以节省税收成本,也可以减少违规风险。

  (五) 出境维修飞机及零部件的更换问题

  案例:某公司出境维修复运入境货物违规案

  简要案情:2015年,某公司将一批飞机用嵌入式传感器送到境外维修,维修完成后复运入境向海关申报,因在保质期内境外公司免费维修,公司未向海关申报维修费用。海关布控查验发现,该批出境维修的嵌入式传感器部件号与维修进境的部件号不一致,已经更换了全新的部件。经海关计核,这批更新的传感器价格71670美元,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漏缴税款88790元。

  案件处理: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

  律师意见

  1、注意申报风险。出境免费维修的飞机或者零部件,按照海关的理解,新件不属于出境维修的零部件,而是全新进口的货物,应当申报纳税。

  2、对免费更新部件申报纳税的质疑。更新零部件作为维修方式的一种,根据合同,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当事人对外支付的货物价款之中,出境维修的入境飞机或者零部件中含有维修更新的新件,要求向海关再次申报纳税,存在重复征税之嫌?值得商榷。

  3、包修费用的申报。2016年6号公告《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航空器材出境维修协议采取包修方式的,因包修费用涵盖了更换新件费用,向海关申报的征税费用是修理费分摊到当期进口航材的部分。

  当期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当期支付的总包修费×(该项航材实际货值/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总货值)。

  (六) 出口小型飞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案例:出口商用无人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案

  简要案情: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名称为“多旋翼植保机”,空载重量为17KG,用途为喷洒水、农药等,商品编号申报为88022000.90(其他小型飞机)。经海关核查,商品编码实际为88022000.19(其他小型无人驾驶飞机),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涉案货物价值220万元。

  案件处理:当事人出口无人驾驶飞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律师意见

  1、出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常见三种违规后果,一种是影响出口退税,一种影响许可证管理,一种是影响海关统计。影响出口退税的,按照多退税款一倍罚款;影响许可证的,按货物价值10%罚款;影响海关统计的罚款1万元以下。

  2、无人机出口属于两用物项的许可证管理,属于贸易管制的范畴,出口企业需要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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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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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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