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对犯罪数额的承担

免费 邓漫银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4,22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近年来,电信诈骗、非法集资、走私、“套路贷”等犯罪活动频发,上述类型案件中,行为人以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来实施犯罪活动的,占据相当比例。公司化运作犯罪集团的成立、发展,往往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因此所涉犯罪大部分属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涉案金额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对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而言,由于《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需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故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领导者,需要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一般应无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除组织者、领导者之外的其他人员,对犯罪集团内其他成员实施犯罪所对应的犯罪金额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至刑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951号指导案例“范裕榔等诈骗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案例认为:在电信诈骗这种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诈骗集团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均应对集团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人民法院判决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诈骗成功数额负责,而且要对全案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认为,上述处理意见在该案可能并无不妥,但应当警惕:在处理具体的犯罪集团案件时,应当个案分析其共同犯罪情况,而非机械适用上述规则,一律认定各行为人对犯罪集团全部数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一、犯罪集团各行为人对集团所涉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不符合立法精神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仅规定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对集团内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除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只需要在其本人参与、指挥、领导的罪行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主犯之外的其他涉案人员,更不需要对集团内全部罪行负责。“罪责自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共同犯罪理论也是源自于这一理念,行为人仅需对自己贡献作用力的犯罪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集团内除组织者、领导者之外,其他各行为人仅需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对自己所参与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可。

  在此基础上,即便是在范裕榔等诈骗案中,人民法院作出该等判决的基础在于,涉案电信诈骗集团各行为人相互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任一行为人对所有成员的诈骗金额均需承担全部责任。换言之,如果该案中缺乏所有行为人均互为共犯的前提,则不应由行为人对集团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集团中除组织者、领导者之外的其他行为人并不当然地互为共犯,并不当然地对集团全部数额负责。简单地将犯罪集团内各种行为人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共同犯罪人,要求其相互之间对彼此罪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是不符合上述立法规定所体现出的精神的。

二、组织者、领导者之外的其他行为人相互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实质的参与”

  我们认为,在犯罪集团中,如果相关行为人各自相互独立,不借助彼此的力量而分别实施犯罪行为的,相互之间不应成立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对方的犯罪金额负责。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甲、乙两名业务员独立地吸引客户投资,没有乙的存在,甲的犯罪行为依然能够完成,反之亦然。或者是,甲地的分公司和乙地的分公司独立开展吸收资金的业务,没有乙地分公司的存在,甲地分公司的犯罪行为依然能够完成,甚至因为缺少竞争,反而可能会促进甲地分公司犯罪行为的实施。在上述所举的案例之中,甲、乙两名业务员或者两地分公司的员工,虽然同时隶属于该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但是由于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相互独立,未实质参与对方的犯罪行为活动及过程中,未对对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产生实质的作用力,因此相互之间不应对彼此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同时犯”的处理规则。

  当然,在此基础上,对于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内部虽然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为整个犯罪集团提供物理或者明显心理上支持、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对犯罪集团的全部涉案金额负责,而后再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主从犯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例如,在部分公司化运作的非法集资犯罪集团中,往往设置有培训部门,由该部门相关行为人对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业务员进行整体的培训,包括如何吸引投资人、如何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等。在对上述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其犯罪数额应当根据其培训的业务员在接受培训后吸收资金的总额计算。

三、心理上的作用力在犯罪集团中应规范、严格判断

  有观点可能提出,甲、乙两名业务员或者甲、乙两地分公司,对彼此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提供物理上的作用力,但是按照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提供心理上的作用力亦可视为共犯。我们认为,“心理上的作用力”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案件中应当予以规范地界定,且认定标准相对于一般共同犯罪而言应更为严格。理由在于: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由于高度的组织化,导致除组织者、领导者之外的其他行为人的个体作用及个体人格明显弱化,法人人格相对突出。换言之,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本身所具有的“组织性”相较于某一个体行为人,前者更能为行为人提供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具体到我们所举的案例来看,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已经成型的情况下,作为个体的甲在犯罪组织的存在与否,对于乙实施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的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反而是该犯罪集团的高度“组织性”为乙实施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充分的“心理上的作用力”。

  因此,在犯罪集团中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心理上的作用力”需要进行规范的判断。如上述举例所体现的相互之间产生的心理帮助作用极其微弱的情况下,不应当评价为规范意义上的“心理上的作用力”,进而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之间互为共犯关系、互相承担犯罪后果。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邓漫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邓漫银
  • 文章43
  • 读者19w
  • 关注13
  • 点赞180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助理。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对犯罪数额的承担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8课时/8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对犯罪数额的承担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8课时/8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