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借助现代刑侦技术和大数据,南京警方在28年后,于2020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麻某抓获。虽然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谈不上最终的定罪量刑,但这件事情总归有了一个好的结果,笔者还是要向南京警方专案组全体成员表示敬意。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谈一下本案涉及的追诉时效问题,其他定罪量刑的问题笔者会另外写一篇文章专门分析。
首先开宗明义,笔者告诉大家,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大家要知道,笔者这样写不是笔者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这样,而不考虑其他人的观点。最根本的原因是本来现行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这一点尤为重要。
下来谈一下追诉时效的概念,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有一点必须明确,虽然现行刑法规定了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如果真的有案件需要这样做,那么涉及的案件肯定非常重大特殊,就拿南京医学院的这个案件来说,笔者认为都够不上。
为了说清楚刑事追诉时效,还需要再说一点,刑事追诉时效和民事上的除斥期间有点相似,而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反而更加不同。简单的说,刑事追诉时效如果过了,案件权利人的实体追索权利就消失了,这一点恰恰与民事上的除斥期间有点相似。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经过了,按照老百姓的说法就是没有了案件的胜诉权,法律上叫答辩人获得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这时候,权利人作为原告照样有诉权,可以起诉,被告如果不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这时候,如果被告给原告履行了法律义务,被告不能事后反悔,即丧失了要求原告返还的权利。
回到本文主题,根据现行1997年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体规定为: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网络上关于这一点就出现了歧义,有些媒体朋友或者可能有法学背景的评论者就引用了已废止的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来告诉大众,本案的追诉时效已过,如果要追诉侦查机关就必须报最高检核准后才行。有几个有心的评论者还搬出来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及实体法从旧而程序法从新的观点来进行反驳。
再说一遍,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大家注意看划线部分,陈述的非常清楚,根据本案就是说如果已废止的1979年刑法认为是犯罪,并且依据现行的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已废止的1979年刑法的具体条文来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例外就是说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麻某的行为不管是按照原废止刑法关于强奸杀人的规定还是现行刑法关于强奸杀人的规定,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
新旧刑法的比较:原废止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共列了五项情形,第五项就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我们可以看出来,新旧刑法关于强奸杀人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一样的,本案只是不存在适用现行刑法进行定罪量刑而已。
综上,本案由于发生在1992年,现行刑法是1997年生效实施的,现行刑法实施时1979年刑法已经因修订被废止。但是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本案应该按照1979年的刑法关于强奸杀人既遂的法律规定量刑处罚,刑事追诉程序应该按照现行的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处理。
(来源:微信公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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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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