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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消费者受不实信息影响的购买行为的法律效力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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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俗语说,世界上有两件事最难做:一件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另一件是把自己头脑里的想法和观点装进别人的头脑里。这第二件我们且不去说它,单说第一件。

  应当说,如今商家所做的工作就是通过经营行为将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里。众多的商家都是通过诚实经营、公平交易,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为消费者提供实在的商品和服务,将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如此,既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可谓是各得其所。这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受到赞同和支持,我们也当然乐见其成。但是,总有一些个别的商家,他们并不是靠公平与诚信交易来拿消费者口袋里的钱,而是利用各种信息的不对称,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去多拿一些消费者口袋里的钱。在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就出现了个别商家的上述行为。那么,对这种交易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究竟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呢?在此,笔者通过接到的两个具体的咨询案例来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梳理

  一、听信朋友圈里的发布的信息购买了用不上的药品要求退货

  基本案情:赵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在今年2月初的一天,正在家中按所在小区的要求宅在家里预防新冠肺炎。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以及有关新冠肺炎凶险的报道,赵某夫妻俩真是提心吊胆的。他们担心自己,也担心远在外地的儿子一家。在家无事可做,他们每天只是靠玩手机打发时间。突然看到朋友圈中一名为“梅姐”的人发了一则消息:根据最新消息,双黄连可以有效预防新冠肺炎病毒。开始心里还有些疑惑,就问一位当过护士(已经退休)的朋友,该朋友说:“我也听说了,但我也搞不清楚,但这时候还是宁可信其有吧!反正我是准备买一些的。”赵某觉得护士朋友说的有道理。于是,老两口一起出动,买了1000余元的双黄连口服液(准备送亲属和朋友一些)。两天后,又看到采访专家发布的公开信息,说没有证据证明双黄连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作用。听到此消息,老两口很为自己的冲动后悔,自己不能用也不能送人了,这对他们来说1000余元的双黄连口服液就没有价值了。赵某问,可否要求退货呢?

  药品买卖属买卖合同关系。赵某咨询中所说的“退货”,用法律术语来解释,就是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解除买卖合同。这三种情形买方都可以将所购买的物品退还给卖方,卖方则要返还货款。协商合同解除,需要双方你情我愿,这里暂且不提。而且本案法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我们只说前两种情形。赵某购买双黄连的买卖合同,明显不存在无效情形。因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那么,该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条件呢?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有:买方受到欺诈或胁迫,卖方乘人之危的情形以及买方存在重大误解等。从咨询中赵某介绍的情况看,作为买方的赵某显然没有受到欺诈与胁迫,卖方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那能否算是“重大误解”呢?因为买方购买的前提是认为该药品是可以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这就要看法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对重大误解的解释,“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赵某作为买方并没有对这起药品买卖的“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

  如果说药品的治疗的病症和效果是药品质量部分的话,药品有说明书,该说明书也并没有关于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表述和记载。虽然赵某的购买行为和其初衷有很大差距,但也是抱着“也许真有用的”的心里购买的,并不能完全说其购买行为是“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因此,赵某的够买行为也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赵某如果不能和药店协商退货,就只能自己接受该后果,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来买单了。

  二、购买100多盒即将过期的方便面的纠纷

  基本案情:洪某是一名典型的理工男(28周岁),大学毕业后独自来到省城打拼。本来他买好了1月22日的火车票,准备回家过年。在当日其父母来电话说,家里那边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外地回来的人不让回家要去酒店隔离,劝他还是不要回来了,说你那边毕竟是省城,真要有事了,省城的条件总比家乡县城的条件要好得多。等到1月24日,洪某所在的城市也开始出现多名感染者,政府开始劝导人员宅在家中、小区开始限制人员出行……洪某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分析,认为这个疫情要持续一段时间了。当然首先想到的是解决吃饭问题。平常洪某是在单位食堂或者饭店吃饭,自己不会做饭且其出租房屋里面也没有做饭的厨具,其想到一定要储存一定数量的食品。此时宿舍附近只有一家小型超市还在营业。洪某在该超市购买了100多盒方便面(方便面共计花510元)以及奶粉、糕点等食品。在买方便面时,洪某还专门问了老板一句,这些方便面吃一个月不会过期吧?老板回答说:不会的,刚进货不到一个月。因为当时买东西的人比较多,加上洪某经常在此买东西和老板也认识,对方便面没有认真看就拿了回来。到第七天的时,洪某发现这些剩余的90多盒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了。洪某因此很生气,咨询笔者能不能退掉方便面并要求老板赔偿损失。洪某还说其所在小区封闭期间,他本人每三天还可以出去购物一次,开业的大型超市食品也算齐全,没有影响到生活。 我追问了洪某怎么能证明老板说过不会过期的话。他说,这个超市有录像,还说和他同时买东西的好几个人也都能听到。

  根据洪某提供的案情,我当时回答,如果在能够证明超市老板确实回答有说过“不会过期”的话,你是可以要求退货的,即解除买卖合同的,在有损失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洪某在购买方便面时和超市老板的对话,说明了卖方坚信对方便面吃一个月是不会过期的。这即是双方对买卖的方便面质量要求的约定,也可以认为是卖方对方便面的质量进行的说明。

  因为,食品的保质期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即是可以认为是质量不合格的食品。既然可以认定卖方提供的食品质量不合格,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洪某作为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要求退回方便面,买方则要返还相应的货款。

  在解除合同后,洪某若存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要求超市老板赔偿损失。这里洪某的损失比较简单,也就是买卖方便面耽误了的时间。时间可以折合成金钱损失,例如要求乘坐公交车和要请假误工,车费和误工费即是损失,这仍然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老板存在欺诈行为的,洪某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假一赔三”的规定,要求赔偿购买方便面的价款的三倍赔偿。但此情况证明较难,需要证明超市老板明知其售卖的方便面即将过期,仍然说可以吃一个月。在本案中洪某是证明不了的。

  上述两个咨询案例是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的,也并非是疑难复杂案件。在合同行为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问题的最终解决都要依据证据来还原买卖时的具体情形。后一个买卖即将过期的方便面案件,幸亏洪某在购买时多问了一句,若能拿到卖方超市录像或者有证人证明,洪某可以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一个药品买卖的案件,若赵某能够证明“梅姐”以及其他医务人员与卖方存在串通行为的话,药品买卖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这两个通常而简单的买卖纠纷,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购买商品过程中一定了解清楚状况,要注意保存证据尽量还原购买时的情况,只有这样,在自己受到蒙骗和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周玉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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