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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起典型案例!上海高院执行出“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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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上海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及五起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详见下文)。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鲍慧民、执行局副局长蒋宏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难”,2019年3月,“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三年间,上海法院在各方的指导支持下,真抓实干,解决“执行难”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上海高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2019年上海法院又被确定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仅有的5个无需整改的地区之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上海法院不松懈、不懈怠,持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据统计:

附图一.png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院执行质效分析系统中,上海的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结案平均用时等指标居全国法院第一。

  2019年,上海法院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落地实施。

  如与上海市交通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个人客车额度,与空军招飞局南京选拔中心开展军队招收飞行学员的失信核查等。相关机制落地以来,仅2019年,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639人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7960人次担任公司高管等申请作了拦截;市住建委对64人次投标企业申请、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等作了限制;市经信委对3173人次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了限制。

  此外,执行联动、执行协作方面也取得新进展。

  2019年,上海高院与上海市银保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等单位推进9家商业银行线下定点集中办理冻扣业务工作;与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推进网上首次查封、续封和解封不动产;与市公安局进一步协调规范了上海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对车辆查封、解封和过户业务的办理。

  与此同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工作模式进一步形成。

  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发上线的规范透明执行办案软件,为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搭建了一个良性沟通、有效互动、自我规范、监督管理的平台,执行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立案大厅公告扫码等渠道,登陆该软件查询执行信息、了解执行进展、实现与执行法官有效沟通。

  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共发布了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例以及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个典型案例。

  在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近日被最高院确定为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据介绍,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方面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督促被执行人配合腾退工作;另一方面,树立善意执行理念,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消除矛盾关键点,妥善化解被执行人利用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所引发的潜在社会矛盾。该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多措并举的强有力执行手段与善意执行理念的结合。

  据悉,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查封、变价、发还、间接执行措施等多个执行环节如何贯彻善意执行精神进行了细化和强调。“所谓善意执行,即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鲍慧民强调,“善意执行和依法执行的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最终都是为了规范执行行为,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善意执行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的弱化。”

  上海高院表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提升现代科技的深度应用,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文字:陈凤)

上海法院2019年度

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一中院)

  案例二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

  案例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虹口法院)

  案例四  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

  案例五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崇明法院)

  案例六  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徐汇法院)

  案例七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金融法院)

  案例八  陈某林申请执行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静安法院)

  案例九  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俞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普陀法院)

  案例十  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一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执行程序中拒执罪如何追究

(一中院)

关键词

  边控措施 司法拘留 拒执罪

【执行要点】

  1.果断实施边控措施,打破“找人难”困境。

  2.多方调查取证,识破规避执行恶意。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追究拒执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晖(系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

  申请人张某晖(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与被申请人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纠纷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认台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明确:一、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91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89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一中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4,757,842元和 26,086,989.60元及执行费14万余元。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目前在大陆工作就业,但具体住址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对邱某莲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被阻,于是主动电话联系法官了解案情,但此后未联系法院。因邱某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因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邱某莲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提供公证委托手续并申报财产,陈述其在苏州飞尔威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其产权房为江苏省苏州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面积255.67平方。法院查封邱某莲居住地常熟市润欣花园不动产,但发现邱某莲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380万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蔡某凤、邱某莲签名,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公章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法院多次赴邱某莲工作单位、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调查邱某莲财产情况,并找邱某莲和蔡某凤了解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但蔡某凤一直避而不见。邱某莲在法院找其谈话后,仍坚称其抵押债务是真实的,拒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浦东机场出境时被边控,已知晓其被法院立案执行,之后其于同月14日申请对房产设定抵押,且所谓债务系多年以前形成,规避执行行为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以邱某莲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为由,于 2018年7月31日对邱某莲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邱某莲在看守所提审时仍坚称其确实欠蔡某凤钱款,想还钱给蔡,所以与蔡于2016年9月14日到常熟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对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拘留期满后,邱某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某莲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钱款转入转出,且无法证明前述债务的真实性。鉴于其恶意对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设定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亦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拒不执行的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法院遂将此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邱某莲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涉嫌犯罪,后果严重,遂主动与申请人张某晖联系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邱将其名下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房产撤销抵押并过户给张某晖抵债,张某晖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邱某莲。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

■ 评 析

  一、关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莲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二、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款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碍。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邱某莲虽然申报了抵押房产,但却设置权利负担使该财产变现受阻,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三、关于对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莲在法院对其采取边控措施致2016年9月8日出境被阻后,知悉本案已立案执行的具体情况,却于同月14日办理其常熟房产的抵押登记,恶意伙同他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给该房产设定权利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在本案债务执行中变价处置。拘留期满后仍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执行案号:(2016)沪01执730、731号

(2019)沪01执恢15、16号

撰稿人:张华松、琚璐

案例二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执行中尝试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青浦法院)

关键词

  车辆扣押 车载定位 车联网 大数据 新型执行措施

【执行要点】

  1、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车辆线索。

  2、知晓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线索的车企,应当提供并协助法院执行。

  3、强制开启车载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可弥补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低效性、区域性、随机性、被动性等短板,补强法院查控的财产手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秦某华

  被执行人:黄某

  原告秦某华诉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秦某华人工费87,6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7,600元;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1,990元,收取四分之一计497.50元(原告秦某华预缴),由被告黄某负担(此款被告已于2019年2月27日支付给原告)。

  因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黄某经通知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支付执行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但其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其中两部为沪牌奔驰车。车辆查封手续制作完成后,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秦某华提供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雇工,对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不知晓,车辆位置信息的提供更是无从谈起,实际扣押难以进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并屡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

  执行法官发现,梅赛德斯奔驰车主通过下载“Mercedes me”手机软件完成注册验证后,可以通过车载互联系统,远程掌握绑定车辆的状态、油耗、里程、位置等基本信息。据此推测,通过车联网技术,奔驰厂商的后台系统缓存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奔驰车辆的位置信息,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只能由车主本人查看。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请求协查。经沟通,在确认所追查车辆配置有车载互联系统后,北京奔驰方面表示配合,并通过“梅赛德斯-奔驰 智能互联”公众号与“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专线电话与执行法官进行线上沟通、接收文书、核实身份。随后执行法官向“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定位并追踪被执行人名下的奔驰汽车。在执行法官的要求下“救援中心”提供了追查车辆的型号、颜色等外观信息以便执行法官现场辨认。经定位,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色CLA 45 AMG车型停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火车站附近。为确保定位信息的时效性,执行法官即刻动身,驱车前往浙江省宁波市异地执行,查扣被执行人车辆。事后在宁波市奉化区金中路前方村附近,锁定了停靠在路边的本案追查车辆。执行法官通过同事在后方用固定电话拨通了被执行人黄某的手机,以挪车为由,催促被执行人“现身”。几分钟后,被执行人来到车前。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配合扣押车辆交出钥匙。被执行人黄某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当场通过网上银行将本案全额执行款8万余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秦某华的个人账户,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214元。执行法官在核实转账凭证属实后,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全额履行了义务,在进行教育后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扣与追踪措施,案件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 评 析

  动产由于其移动性和所有权转移的便捷性,法院执行过程中时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例如在执行实务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向车管所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仅可将车辆查封,限制其过户交易,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而车辆处置变现的前置条件是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车辆的具体位置信息瞬息万变,无从查起,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成本较低。

  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查控模式等的现代化,是当前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青浦法院勇于探索尝试,打通法院与各家车企的联动模式,持续高压打击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也未履行,后穷尽常规执行手段仍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在无例可循的情形下,并未止步于“经验”。

  利用生活中的经验技巧如车载定位、停车缴费、电子地图、电话挪车等为启发,有机融入民事执行,将现有大数据信息补强执行措施。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尝试强制开启被执行人车辆定位系统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新型执行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该执行措施弥补了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的短板,也为长期困扰法院执行的“查人、找物”提供了新的破解思路。

执行案号:(2019)沪0118执2947号

撰稿人:倪圣哲

案例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执行

(虹口法院)

关键词

  首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执行要点】

  1、吃透法律精神 确定执行思路

  2、把握流程节点  确立规范高效

  3、联合接待执行 确保监督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检察院)

  被执行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宜

  公诉机关虹口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虹口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以下简称广州)设立两公司后,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胶囊自行包装后与某一减肥产品搭配组成减肥胶囊套餐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余万元。同年7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及其同案犯抓捕归案,并在仓库内查获散装胶囊数十万粒,金额达27万余元。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扣押查获的散装胶囊中部分检出“西布曲明”成分。经审理,虹口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4.8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张某宜未履行义务,虹口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虹口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宜支付赔偿金24.8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执行中查明, 被执行人张某宜已于2019年1月被刑满释放。执行中,虹口法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均在广州)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皆因“原址无此人、手机空号”被退。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开始多方找寻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在快递被退、电话空号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通过查阅公诉方卷宗、原审卷宗,终于在一份笔录中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经电话联系,接电人刘某称其为被执行人前夫,离婚后双方无联系,但被执行人会不定期探望三个孩子。刘某表示,如被执行人来探望孩子,将通知其联系法院。7月底,被执行人来电,执行法官将相关执行内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后果及联系方式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尽快来院,但后迟迟未见动静,执行法官再通过12368重申相关法律后果。8月15日,被执行人至法院,表示已对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认罪伏法,愿意登报道歉。但因出狱不久暂无工作,且有老人孩子需抚养,无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能力,请求分期付款。当日,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5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每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为止。因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应在国家级媒体上,故执行中经执行法官、检察官共同确定为《法制日报》。8月31日,被执行人的道歉信在《法制日报》上刊登。

■ 评 析

  虹口法院研判案情、确定重点、积极作为,以规范高效、善意文明完成案件执行。

  一、确定执行思路  优先查人找人

  研判过程中,虹口法院充分认识到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价值和警示教育作用,确定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执行优于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的执行思路,并明确将执行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定在找到被执行人上。从执行结果看,这一思路的确定是非常正确的。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不但尽能力履行义务,还积极认识错误,并按判决确定在国家级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信,使本案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把握流程节点  确保规范高效

  鉴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示范效应,该案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优先理念,即送达优先、财产查询优先、财产反馈优先。执行集约化方面,受理当日即由执行集约化服务中心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财产查询速度方面,受理次日即启动“五查”。查询频次方面,三个月3次,平均每月1次。执行方面,执行法官在获知电话号码后第一时间与对方取得联系。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充分诠释了善意执行理念。在被执行人表示难以承受高额刊登费后与《法制日报》联系,最终谈成较低费用,减轻了被执行人负担,使其支付的5万元执行款最大化地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尊重检察机关  推进公益诉讼

  本案执行中,虹口法院充分认识到相关监督对破解“执行难”的助力,故无论是最初的执行谈话接待还是最终的登报内容审核确定,虹口法院处处体现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申请执行的支持。接待方面,由检察官、刑庭法官、执行法官共同接待。赔偿金方面,由检察官、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共同商定付款方案。报刊方面,由检察官、执行法官根据相关国家级媒体清单共同确定。道歉信内容方面,由被执行人书面作出,检察官、执行法官共同审核确定。最终,取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虹口法院通过执行,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落到了实处。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3222号

撰稿人:沈立、刘萍、黄海骠

案例四

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多措并举执结生态环境部重点督办土地腾退案

(宝山法院)

关键词

  违法用地  强制腾退  长效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要点】

  1.争取区委、区政法委的支持,与公安、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建立长效执行联动机制。

  2.通过实地走访,掌握涉案场地的实际情况,排摸矛盾激化风险点。

  3.制定周密执行方案,多措并举,扫清执行障碍,组织优势力量,高效完成百余亩土地的腾退工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上海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驾校”)

  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驾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判令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驾校返还132.8亩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驾校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某村委会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执行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将拖欠的租金费用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实地查明,涉案的132.8亩土地作为某驾校的驾驶员培训基地使用,有470余辆教练车,约1.3万名学员在基地学习。培训基地占用的其余159亩土地也属于违法用地,场地上存在多处违法搭建房屋和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已在巡查中发现该处违法用地,因违法用地现象突出,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该案件。另查明,该驾校法定代表人徐某荣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原闸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徐某荣在得知需要腾退驾校场地后,组织驾校员工数百人联名信访至市人大,要求延期腾退,解决学员分流、补偿等事宜。此外,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驾校股东为了争夺驾校经营权,造成驾校的部分教练车无法办理报废更新手续,大量学员因此无法按期结业,已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

  面对规模庞大的涉案土地、复杂的案情以及潜在的矛盾激化风险,宝山法院积极寻求宝山区委、区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在宝山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指挥下,成立了某驾校违法用地专案组,与公安、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建立长效执行联动机制,定期研判案情,群策群力,分析案件中的主要风险点,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制订工作方案,有力地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首先,在涉案场地上张贴执行公告,限令某驾校于2018年9月15日前履行土地腾让义务。针对某驾校在涉案场地上持续招收新学员的行为,宝山法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函要求协助执行,暂停办理某驾校招录新学员的申请。同时,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搭建平台,对某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及其他股东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消除驾校股东的对抗情绪。

  其次,加大执行力度,向该驾校及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驾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约谈徐某荣,向其释明法律,告知法院拟采取的包括司法拘留、强制迁出等强制措施,指出其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利害关系,使徐某荣正确认识自身所处境地,督促其理性表达诉求,切勿对抗执行。

  再次,稳定驾校内部人员的情绪,由公安机关牵头,将涉案场地上的教练和学员分流安置至其他驾校进行培训活动,消除关键矛盾点。在公告期满后,宝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法律文书,对涉案场地停水停电,扫清腾退涉案土地上的障碍,保障后续土地腾退,返还工作。

  通过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保障下,最终某驾校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2018年9月16日,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区公安局、宝山区规土局执法大队、宝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多家部门,对某驾校涉案土地腾让、违法用地区域联合进行现场执法。在执行现场,公证人员对相关财产的清理进行了公证,并登记造册,某村委会和某驾校的代表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确认。由于涉案土地规模庞大,地上建筑物众多,整个腾退过程持续三天。在涉案场地全部腾退完毕后,宝山法院将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的执行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 评 析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用涉案土地作为驾校培训基地,对抗法院执行的主要筹码就是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被执行人通过煽动教练及驾校员工进行信访、集访,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力。

  考虑到本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将涉案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必须妥善安置驾校基地中的人员,避免因执行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矛盾。执行法官发函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掐断驾校的招生资格。又运用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协调其他驾校接受分流的教练与学员,将潜在的矛盾及时化解。

  此外,执行法官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对其形成高压态势。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法律后果,最终作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事半功倍,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案号:(2017)沪0113执6495号

(2018)沪0113执恢587号

撰稿人:张玉麟

案例五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千亩土地如何妥善腾退

(崇明法院)

关键词

  无人机 执行异议 司法拘留

【执行要点】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明确:被告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计近4000亩土地予以腾退,返还原告开发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种子公司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因被告种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开发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明法院针对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广,土地使用情况复杂的现状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提高执行效率。案外人乌某、管某、龚某、王某、黄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腾退土地实际承租人为由阻却执行,执行异议经崇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复议,二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案外人仍拒不腾退。执行法官约谈案外人,释法明理后仍有案外人执迷不悟,执行法官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树立法律权威,其他案外人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完毕。

■ 评 析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开发公司所属黄瓜沙土地共有5868.36亩,其中5458.36亩经由三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给种子公司有偿使用,其中约4000亩系(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腾退并返还的土地。

  经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较为复杂,存在林木、农田、水面等且具体分布较难确定,对于这样一片大面积的土地,传统的测绘、拍摄手段难以有效运用。如何准确地掌握该片土地的现状,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利用无人机对该地块的整体概貌与细节进行摄影摄像。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对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抓拍、录像,得到了较为详实的土地资料,整个取证过程仅花费十多分钟,为下一步强制腾退土地奠定了基础。通过无人机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航拍,是上海崇明法院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告知并张贴执行公告,乌某等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认为其从种子公司转租了部分涉案水面,用于养殖水产,租期未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会造成案外人投资损失,需要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引导案外人向该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案外人的异议未得到崇明法院及二中院的支持,亦不配合崇明法院开展腾退工作。执行法官传唤乌某等五个案外人至该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执行异议已被驳回,配合法院腾退土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租赁合同是案外人与种子公司签订,经济损失等应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种子公司,而非阻挠本案正常执行。乌某表示腾退事宜需要和其他投资人商量,未得到经济补偿,无法承诺腾退事宜。针对案外人执迷不悟,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乌某采取拘留措施。其余四个案外人在此高压态势下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养殖物、水泵等附属设施。事后乌某对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院谅解并写下检讨书。

执行案号:(2018)沪0151执1891、1892号

撰稿人:胡春

案例六

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在破解执行难中的实践运用

(徐汇法院)

关键词

  智慧执行  三级联动机制

【执行要点】

  依托三级联动机制破解跨区域执行难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  情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买盛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公司”)

  原告吉买盛公司诉被告超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吉买盛公司“吉买盛GMS”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吉买盛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开支1.6万元;三、被告超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闻晨报》(非中缝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因被告超市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吉买盛公司向徐汇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知超市公司到法院,其表示已停止侵害“吉买盛GMS”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大卖场侵权的招牌、标识等全部拆除,但无支付能力赔偿经济损失。之所以未在《新闻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系因吉买盛公司不要求登报。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至被执行人经营地松江区车墩镇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大卖场共两层,经营面积逾五千平方米,被执行人对外仍旧在使用“吉买盛GMS”服务名称,店招、购物指示牌、商品价目标签、广告单、商场广播等,被执行人对法院故意隐瞒了上述情况,试图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考虑大卖场内部人流量大、在售商品多、周边环境复杂等特点,围绕停止侵权行为和金钱给付义务两项执行内容,精细研判、制定多套预案及应急措施。执行当日,法院20多名干警赶赴大卖场,并在线联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挥中心,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派员协助,按照执行预案,第一时间控制场地及相关人员,拆除侵权店招、购物指示牌及数万个商品价目标签等。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疏导相关人员情绪,避免引发矛盾冲突。同时,法院引入公证力量参与执行,完成现场物品清点、登记、录像等,执行法官据此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告知笔录。另有多家新闻媒体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了拍摄、跟踪报道。通过高效、有序的联动执行,所有侵害吉买盛服务名称的标牌、标识等均被拆除,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场就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并全额履行完毕。在法律的威慑之下,被执行人主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 评 析

  早在201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已印发《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市各级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指挥、应急指挥、专项行动、力量调度等统一指挥工作,并同步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互联互通、安全高速的业务专网网络环境。

  本案中,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不稳定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关注的重大、紧急情况,执行法院直接报告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由高院执行指挥中统一调度、使用跨区域法院的执行力量、执行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执行法院全程依靠高清双向、互联互通的音视频系统,对整体执行同步跟进,实现了指挥中心对执行现场的监督、指挥、调度,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本案依托三级联动机制顺利执结,对于类似跨区域执行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执行案号:(2019)沪0104执1639号

撰稿人:胡琼天

案例七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善意执行理念在涉民营企业执行中的司法价值

(金融法院)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强制执行  善意执行  司法理念

【执行要点】

  1、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理引入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有效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

  2、要把握好强制执行的力度和节奏,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效应。

  3、坚持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线生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

  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

  2018年9月6日,某证券公司向北京精诚公证处提出申请,就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业务协议》及所附《交易协议书》对某控股公司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0月10日,北京精诚公证处向某证券公司签发了《执行证书》。因某控股公司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义务,2018年11月,某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控股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共计172,994,899.59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公证费等。

  2018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某控股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的财产调查程序。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某控股公司的主要财产为质押给某证券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其他财产并不足以偿付本案债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某控股公司对案外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3亿元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7日,金融法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鉴于标的证券数额巨大,若径行抛售标的证券,很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陷入更多债务诉讼。为慎重起见,案件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和了解,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提出替代履行的可行方案。2018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与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达成增资框架协议,由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进行增资,解决某控股公司的股票平仓风险。随后,经过多次沟通,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于2019年3月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保全某控股公司对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前提下,由被执行人分两期履行还款义务,并附条件中止对质押股票的执行。

  2019年3月上旬,某控股公司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000万元,4月16日,支付了剩余款项122,806,292.9元。至此,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某证券公司的申请,金融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某控股公司持有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亿元股权的冻结,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 评 析

  一、本案径行采取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分析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质押的股票往往数量较大,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以引起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陷入经营困境。在本案的执行中,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某控股公司集团提供的质押股票,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加剧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若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一旦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处理。

  二、本案中善意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在本案中,执行法官以善意执行理念为引导,创新执行方式,利用保全财产的替代执行,实现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的最小化。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作全面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案外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3亿元,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从而暂缓对巨额质押股票的执行,并为被执行人某控股公司集团寻找资金注入赢得必要时间。与此同时,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赋予民营企业“造血”的机会和能力。执行局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最终,被执行人通过引入第三方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的资金注入,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偿债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问题与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通过引入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和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全面调查,积极协调,保全代位,案外纾困的执行方法,既实现了执行目的,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为其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了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案号:(2018)沪74执16号、

(2018)沪74执17号

撰稿人:郑岗

案例八

陈某林申请执行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连环案件的执行难点与实践突破

(静安法院)

关键词

  连环案件 房屋回购

【执行要点】

  1.抽丝剥茧,厘清连环案件关键,促成连环案件执结。

  2.房屋回购,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林

  被执行人: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

  案外人:谈某庆

  被执行人谈某根、黄某妹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谈某华系谈某根、黄某妹的儿子。2002年7月,谈某根与陈某林签订《售房协议》,谈某根将位于上海市广中西路的某处动迁房屋卖给陈某林,并同意在2003年4月底将系争房屋交付给陈某林并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至2003年间,陈某林先后分三笔向谈某根支付房款共计34万元,谈某根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2003年8、9月间,陈某林将一些物品搬入系争房屋,但未取得该房屋钥匙。同年10月,谈某根向动迁分房办提出申请,言明经家里协商同意,将系争房屋卖给陈某林,请分房办给予(办理)更改户名手续,分房办予以同意。但之后,谈某根仍未办理相应手续。2004年、2005年,谈某根又先后两次承诺等产证办好后,将房屋与产证交给陈某林。2005年5月,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登记为系争房屋共同产权人。2005年6月,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林某森借款50万元,并至房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谈某根屡次推托,迟迟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6年6月,陈某林向原上海闸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谈某根交付系争房屋,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闸北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06)闸民三(民)初字第646号。原上海闸北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林交付系争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谈某根却一直强占房屋,迟迟不履行判决。之后,陈某林向原上海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闸执字第340号。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系争房屋已被过户给陈某林。但因谈某根名下只有一套房屋,系争房屋的腾退工作难有进展。

  2018年7月,陈某林向上海静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随后,上海静安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接待申请执行人陈某林和被执行人谈某根。谈某根表示,一定要解决一家人的居住问题才肯搬离房屋。同年10月,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对谈某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018年8月,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谈某根,得知谈某根在上海静安法院另有三个作为原告的案件,一直还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认为,谈某根一家居住困难,强制腾退难度较大,为达到案结事了、平息纠纷的效果,应先执行谈某根的三个执行案件。

  2002年,谈某庆以做生意缺少启动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谈某根借款。谈某根为借钱给谈某庆,这才将系争房屋卖给陈某林。三案执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因谈某庆下落不明,谈某根的借款一直没有得到偿还。在恢复执行三件案件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谈某庆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屋由谈某庆的母亲居住,另一套是谈某庆的妻子江某和儿子、儿媳居住在内,谈某庆仍下落不明。

  2019年3月,执行法官再次走访时发现谈某庆的房屋被其妻子江某改造成棋牌室。执行法官查封了该处房屋并张贴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向江某详细介绍了司法拍卖的流程。江某在权衡利弊后决定自行出售房屋,向谈某根还债。

  2019年5月,陈某林、谈某根、江某等人来法院谈话。江某表示房屋已经出售,7月底拿到全款后会支付三个案件总计235万元的执行款给谈某根。陈某林与谈某根达成房屋回购方案。谈某根以谈某庆归还的235万元支付购房款,不足的部分贷款偿还。陈某林愿意给予适当补助。

  2019年7月,陈某林将系争房屋过户给谈某根。同年8月,执行款全部到位。至此,四个连环案全部执行完毕,既妥善化解了纠纷,又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 评 析

  一、抽丝剥茧,找准问题关键

  一案本难结,四起连环案件交织在一起更是棘手。执行中面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首先要抽丝剥茧地找准问题的关键点。这四起案件最开始是由申请执行人陈某林与被执行人谈某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源起,在了解到十几年前谈某根向陈某林的卖房经过后就会发现,当初谈某根听信了谈某庆做生意需要启动资金的话,卖了房子借出钱后,实在处于“房财两空”的境地。因此执行法官作出准确判断,将谈某根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三个案件执结才是破解四起连环案的关键。

  二、法理人情并重,兼顾各方利益

  如果先对系争房屋进行强制腾退,谈某根一家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谈某根与谈某庆的债务纠纷案也无法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化解纠纷也是关键。在谈某庆卖出房屋承诺用售房款还清谈某根的债务后,执行法官又组织四案的三方当事人同时来法院谈话。当谈某根提出要回购系争房屋后,执行法官积组织协调,达成和解方案,解决了谈某根一家的住房难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执行案号:(2018)沪0106执恢608号

(2019)沪0106执恢388号

(2019)沪0106执恢389号

(2019)沪0106执恢390号

撰稿人:吴晓祥、时克飞

案例九

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俞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

——网络拍卖竞买人、被执行人恶意悔拍破坏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普陀法院)

关键词

  恶意悔拍十次 罚款 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执行要点】

  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屋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遭到连续三轮共计十次竞买人悔拍。执行法官通过大胆推测,仔细求证,最终查实情况,对背后联手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被执行人和竞买人予以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俞某

  申请人周某某依据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沪宝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俞某某向申请人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600万元,共计本息约18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除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四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普陀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拍卖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但在随后对上述四套房屋的三轮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共计发生高达10次网络拍卖竞买人悔拍的情形。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竞拍人因各种原因在拍卖成交后又后悔的情况偶有发生。但是本案在启动拍卖程序后,竟然连续发生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的十次悔拍,属于明显的网拍异常情况。在第二轮拍卖结束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再次发生悔拍,承办人觉得异常,遂将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由原先的10%提升至20%。但是竞买人在最高价拍下房产后再次悔拍。四套房屋、三轮拍卖、连续十次悔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仅悔拍保证金就高达900万元。

  承办人向拍卖机构调取了竞拍人的信息,发现几名悔拍竞拍人基本都来自广西,而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是广西人。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执行法官赶赴广西深入调查,先后找到被执行人和四名竞拍人进行谈话。被执行人坦言,因为自己了解到悔拍支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执行款,考虑到自己在广西经营的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履行1800万余元的执行款项,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指使手下员工参与拍卖后再行悔拍。经过三轮共计十次悔拍,先后支付了900万元保证金,这样既保住房子又清偿部分债务。经过执行法官的严肃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网络司法拍卖秩序,当场具结悔过并筹集资金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和四名竞拍人的行为后果和态度,普陀法院分别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对四名竞拍人分别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 评 析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实施的一项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司法行为,任何人不得阻挠也不得实施本案中这样的恶意悔拍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悔拍来达到冲抵本案债务并拖延履行的双重目的。由于恶意悔拍造成案件财产变现难、扰乱拍卖秩序,本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及竞拍人采取了司法制裁措施。但本案也反映出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竞买人分布广、身份甄别困难、违法行为认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等问题。

执行案号:(2017)沪0107执3858号

撰稿人:周建

案例十

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

——涉业主委员会案件执行的认定与把握

(闵行法院)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共益账户

【执行要点】

  1.非经追加程序实施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2.共益账户专款专用,防范执行风险。

  3.执行权不介入共益债务分摊,守住司法界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条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洁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某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洁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沪01民终1459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一、多措并举,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某业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通过上海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管理部门、银行等协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查得其名下财产登记信息。法院对某业委会主任(直接责任人员)限制消费,仍未取得积极的执行进展。法院遂对被执行人某业委会进行网上曝光,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二、线索核查,严控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某业委会在上海银行闵行支行设有账号为030****1592的账户。据此,执行法官及时向上海银行闵行支行查询、核实这一财产线索,结果显示账号030****1592开户名为某业主大会,且属于维修资金账户,账户借贷方限制,进出资金需出具维修资金报文。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执行裁判庭申请追加某业主大会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执行裁判庭审查裁定,被执行人某业委会与某业主大会系同一主体,无需追加。申请执行人遂要求直接执行某业主大会名下维修资金账户内资金。法院充分考虑到某业委会及其业主大会在整个执行过程消极应诉,怠于履行职责,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提取业主大会账户内资金偿还本案债务已不可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和时间成本,遂划拨某业主大会名下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维修资金账户内钱款692,486.45元。

  三、联动执行,审慎执结疑难案件。执行中,鉴于维修资金账户的特殊性,本着审慎原则,法院及时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确认维修资金账户性质及用途。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告知业主大会名下存在“业主大会账户”,并内分3个分户,分别为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科目、公共收益科目、维修资金科目,各账户资金来源不同且用途特定,账户内资金的提取需经业主大会表决。结合本案情况,该局认为本案债务为小区绿化改造工程所致,对于业主大会名下账户财产有执行依据,即可以从公共收益账户支取,也可以从维修资金账户中支取,且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因业主大会账户只能给付特定债务,执行费用不应从中提取。法院遂划拨欣苑小区业主大会名下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维修资金账户内相应钱款,发还给申请人,并免除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 评 析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发生争议时往往将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然而,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业主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业主大会却拥有活动经费、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等共益账户的窘境。厘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诉讼主体地位,探寻共益账户可执行空间以及债务清偿后的分摊问题是解决此类案件的重点及难点。

  一、非经追加程序实施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含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由此可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属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毕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决定再由全体业主执行既不现实也不效率,所以需要专门的业主委员会来执行和监督。因此,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一致的,为同一主体。因此,在执行业主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无需经过追加可直接执行业主大会账户资金。这不仅没有突破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主义原则,也极大拓宽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空间。

  二、正确归类,审慎执行

  共益账户即业主大会账户,包括业主大会活动经费账户、公共收益账户、维修资金账户,其存在借贷方限制,各分户均有相关条例和规定严格限定其用途,资金进出需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形成报文,而非如普通账户一样可自由存取。业主大会活动经费账户主要用于业主大会日常运行管理的支出;公共收益账户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等事项;维修资金账户专用于公共设备、设施、房屋等修缮、改造和材料更新。因此,共益账户清偿的种类有限,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案件类型区分能否扣划,审慎执行,正确归类。本案债务系由绿化改造工程产生,小区绿化属于物业公用部位,故该项费用应通过维修资金来支付。因执行费用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或司法程序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益账户的清偿范围,故本案扣划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名下维修资金分户相应案款后,将本案的执行费用予以免除。

  三、执行权不介入共益债务分摊,守住司法界限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因此对共益账户内资金的支取需要出具相关报文才能处理。本案中,在法院强制扣划维修资金账户内钱款后,应当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该笔钱款在账户内进行分摊,但是某业委会拒绝在某物业公司形成的报文上盖章,导致分摊工作无法进行。因此,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法院发函要求协助办理平账事项。但是,法院执行权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始于法律文书的生效,终于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实现。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将相应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保洁公司后,案件即执行完毕,后续维修资金平账工作属于小区内部管理范围,与本案无涉,不属于法院执行的范围。

执行案号:(2018)沪0112执8802号

撰稿人:康怀琳、李永新、杨泽卿

上海法院2019年度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中院)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浦法院)

  案例三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四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虹口法院)

  案例五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普陀法院)

01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因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义务,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发起财产查询。其中,其名下唯一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600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二中院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该款项。除此以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赶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查无此公司。执行法官又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涉税信息、历年验资报告、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近几年均未经营,税务长期零申报。其虽然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但从未到租赁地办公,房屋出租人亦无法提供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其拒接电话。

  2018年10月,二中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执行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没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亦放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  析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穷尽一切措施后,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实践中,对于一些无财产、无人员、无营业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申请执行人在私下沟通联系无果、无法挽回损失之时,往往诉诸法律,寄希望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为其兑现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调解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启动后,法院即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展开财产查控,走访税务部门调查其缴税情况,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2执698号

撰稿人:胡双

02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浦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1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40,000元。

  黄浦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黄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法官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目前经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黄浦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另本案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评  析

  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因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无人经营导致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因疾病、贫困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结合本案情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去向不明,已无履行能力。又因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法院无法通过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已经构成“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执行法官要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防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混入“执行不能”案件。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执行法官如发现案件属于此类型时,应该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做好引导,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

  第三,合理运用好“执转破”程序。当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或者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进而恢复偿债能力。

  第四,宣传对“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的执行难,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应当向人民群众宣传交易风险,引导交易主体理性分析风险,通过担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案号:(2019)沪0101执789号

撰稿人:熊凯

03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闵行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2日,原告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陈某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以被告超车行为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调未果,余某诉至闵行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余某残疾赔偿金124,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合计143,614元。

  判决后陈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余某向闵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闵行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陈某向闵行法院报告其无能力履行义务,现以打零工为业。闵行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2018年9月12日,闵行法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村委会负责人、附近村民等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江苏省淮安市某村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农民,世代务农为业,农忙时节在家务农,农闲时节外出打零工。父母年迈,孩子上大学,家庭负担沉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闵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已经年迈,且因事故导致身体状况很差,诱发其他疾病急需治理,而自身经济情况差,难以支付治疗费用。最后,闵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评  析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也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

  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侵权事件时,对债权人来说是飞来横祸,对债务人来说同样是飞来横祸。与普通经济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这类纠纷无法通过事先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而选择预防。一旦债务人本身经济状况较差,就会陷入执行不能。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经济困难,但是因为意外导致本来经济困难的陈某背负十余万巨额债务,难以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是社会风险中的一种。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从程序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有据。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执行案号:(2018)沪0112执2813号

撰稿人:周青松

04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虹口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被告刘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本市大连西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残疾人(听力三级残疾),罹患鼻咽恶性肿瘤且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儿子(随其生活,已成年)患有重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经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调查,除系争房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每月养老金收入3000余元,其中母子医药费1000余元、廉租房房租100余元,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0万元,虹口法院依法查封系争房屋。被执行人表示自己所有积蓄已用于化疗,上述10万元系向亲戚借得。因无履行能力,曾考虑出售系争房屋,但因名下有廉租房,根据相关政策不得转让和抵押。也曾考虑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支付折价款,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目前,房屋出租获得的每月二千余元租金由租客直接支付亲戚,用于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虹口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9月,执行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询问是否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如若不能,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系争房屋且也有出售意向,但因政策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提出系争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然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但因自身残疾、患有重病且需抚养无法正常工作的成年子,仅能维持生计。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恢793号

撰稿人:沈立、黄海骠、李芸

05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普陀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虚构投资项目或以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倪某钱款人民币25.0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人民币33.29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高额利息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项目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狱中服刑,无法工作并获取收入,目前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狱中服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没有收入。所以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更为多见。

执行案号: (2018)沪0107执4465号

撰稿人:丁莉娟

上海法院2019年度

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青浦法院)

  案例二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

  案例三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普陀法院)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长宁法院)

  案例五  张某申请执行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浦法院)

01

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青浦法院)

基本案情

  梁某因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李某某同意在2018年12月15日前归还梁某借款2万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3月,李某某作为生产组组长,在接受村干部任职资格联排联审时发现存在失信情况,无法通过政审。李某某知悉后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解除失信。随后在执行法官的指引下,李某某当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评  析

  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青浦法院与公安局、辖区街镇、辖区银行、环保局等多部门签署协助执行备忘录,健全协助执行机制,拓展失信惩戒范围,取得良好成效。在推动落实被执行人在辖区相关部门联合实行嵌入式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高效协作、全面共享、深度交流的跨部门协作执行机制。

  本案中,李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无法通过村干部的资格审查,这不仅让李某某面临工作上的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警示。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出行、购房、投资等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本案的执结是依托辖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反制规避执行的又一典型案例。

执行案号:(2019)沪0118执1068号

撰稿人:严文琪

02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宝山法院)

基本案情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605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7元。因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宝山法院依法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去宝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但业务主管部门以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暂停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后被执行人至本院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才得以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继续办理公司注销事宜。

评  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纸质建设的意见》,宝山法院与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执行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达成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企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该企业注销申请时,通过会商机制通知区法院,并暂停办理该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本案即是,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该联动协作机制,对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暂停办理注销事宜,从而最终促进案结事了的典型执行案例。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法人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动协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对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现在更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拦起了一道铁闸,有效的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展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威力,为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树立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执行案号:(2017)沪0113执6471号

撰稿人:沈沉

03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普陀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为浙江宁波当地建设公司,承接当地建设项目较多。执行法官遂就被执行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仍能够承接相关项目的情况,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工作,限制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同时强化监督,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适时开展对中标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于查出的失信企业,要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司法建议发出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积极回应,对被执行人参与项目招标予以限制,并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部分钱款已经履行到位。

评  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资格审查、具备一定资质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效果尤为明显。

执行案号:(2016)沪0107执3836号

撰稿人:鲍聪

04

陈某申请执行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长宁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因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经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姚某十日内偿还借款24,000元及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被执行人姚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长宁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纳入公安部门的人脸识别系统。

  2018年11月18日,姚某在经过长宁区中山公园龙之梦时,被系统自动抓拍,识别出姚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因而自动报警至所属辖区派出所及管辖法院,长宁法院执行人员迅速拘传姚某,姚某当天便在长宁法院写下承诺书,承诺在两周内履行完毕。2018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来院,确定姚某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评  析

  通过利用公安领域的人脸识别系统,将抓拍人员实时与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比对识别,一旦发现信息吻合,立即向所属辖区派出所和管辖法院联动报警,迅速找到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形成了社会信息的融通,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同时,通过这一技术手段,破解了执行案件中“人难找”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执行案号:(2019)沪0105执恢43号

撰稿人:房倩

05

张某申请执行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浦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因与孙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657号判决,判决孙某、王某、陈某应在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21060元;并支付张某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孙某、王某、陈某房屋动迁并已经获得了动迁款,黄浦法院依法扣划了三被执行人账户中的92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后,尚余20余万元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孙某、王某、陈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黄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陈某长期生活在日本,暑期回国看望女儿时需要购买机票,民航购票系统识别出其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购买机票,其无法顺利回国。孙某、王某、陈某知悉后立即偿付了剩余钱款,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陈某得以顺利购买机票回国。

评  析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借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种种限制,发挥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民航购票系统识别,无法购买回国机票,为解除这一限制,三名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快了破解“执行难”的进程。

执行案号:(2019)沪0101执1647号

撰稿人:张银雅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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