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新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处理方式

免费 邓漫银 时长/课时:5分钟/0.11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769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涌现,该类案件在“深挖余罪”精神的指导之下,普遍出现的一种现象是:多年前甚至十数年之前的罪行也被翻出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带来的一个实务性问题是: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是该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发现,且发现时该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该种情形(以下称“系争情形”)如何处理?对于前罪的缓刑宣告,是否需要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具备刑罚消灭条件,因此不再予以刑法评价,故前罪的缓刑不必撤销。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存在错误,即使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发现,且已经过追诉时效,也应撤销前罪的缓刑宣告,对行为人执行原判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系争情形具备撤销缓刑的形式条件。《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撤销缓刑的条件,分别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系争情形,符合上述三种撤销缓刑条件的第一种,且《刑法》第七十七条并未规定所犯新罪必须在追诉时效之内才能撤销缓刑,因此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是该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发现,即使发现时该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对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至于该条规定的“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则是一种实体性规定,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作出判决”还是“作出裁定”,亦甚至不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还要结合《刑法》其他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规定。例如,《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也并非一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经过追诉时效的故意犯罪,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刑法》中上述条文规定,不应做机械理解,不能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新罪”仅限于应当“作出判决”的新罪,而不包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的经过追诉时效的新罪。

  第二,系争情形具备撤销缓刑的实质条件。关于对系争情形下是否应当撤销缓刑的争论,归根到底还是对撤销缓刑的实质条件进行考量。《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撤销缓刑的条件,均系形式上的规则,其实质是体现出行为人已不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条件,尤其是该条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系争情形下,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是否经过追诉时效,均能彰显出其存在再犯罪的危险,且该危险已经现实化。换言之,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征表出其已经不符合宣告缓刑所需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撤销缓刑,而无需考虑新罪的发现时间、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第三,系争情形下撤销缓刑符合“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如上所述,《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应当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即违反相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首先,违反相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禁止令,并无“时效”限制,应当无争议地“撤销缓刑”。其次,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人身危险性角度考量,实施新罪(违反刑法规定)均比违反相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禁止令更为严重。因此,在违反性质较轻规定即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对性质较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不撤销缓刑。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法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邓漫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邓漫银
  • 文章43
  • 读者19w
  • 关注13
  • 点赞180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助理。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新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处理方式

消费:1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1课时/5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新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处理方式

消费:1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1课时/5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