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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购买“水货”设备,竟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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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案情

  一、案情简介

  【单位上海河井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苏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2017)沪03刑初71号)

  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河井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井公司)在向日本外商进口旧挖掘机、旧电瓶叉车的过程中,为降低进口货物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受河井公司董事长河井康敏(另案处理)指使,负责该公司进口业务的被告人苏某自行或安排外商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制作明细表用以核算实际成本。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河井公司采用上述方法申报进口货物共计50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085,888.02元。

  2015年5月26日,侦查人员与上海海关价格信息处关员前往被告单位河井公司开展调查时,被告人苏某主动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如实交代了河井公司及其本人的相关犯罪事实。

  二、审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井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8万余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低价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涉案进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并如实供述河井公司及本人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河井公司及被告人苏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主动代被告单位河井公司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河井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苏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河井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人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予以没收。

2

刑案分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即通常所说的绕关走私、瞒关走私、夹藏走私及后续走私行为。所谓后续走私,是指走私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货物、物品进出口而实际上进行走私的行为,如《刑法》第154条规定的情形。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是指违反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自然人走私的为l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走私的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实施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为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被有关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为加大对小额多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而规定上述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是独立于偷逃税额之外的一个定罪情节,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影响此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是适用本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此前多次走私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仍然应当将多次走私偷逃的税款进行累计,视其数额情况和情节定罪量刑,未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55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也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其中,“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边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存储、加工、寄售的货物。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走私的故意,但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行为,一般是由于不懂海关监管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过失造成的,应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不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

3

建工与刑案

  由于我国政府近年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加大,全国骨干交通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建设和全国城镇化建设,带动了国内整个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阳光底下的景色如此美好,但仍有一些阳光照不到的角落却是暗流涌动,对国内建设工程领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也在工程建设中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本期建工与刑案,与大家分享建设工程领域当中的走私犯罪。

  类型一:废旧工程机械走私

  相关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据了解,走私分子廉价收购大量被淘汰的大型旧机械设备,伺机走私进口倒卖给境内的中小建筑公司牟取暴利,上文与大家分享的(2017)沪03刑初71号案件正是此类型代表。据走私分子交待,一部旧挖掘机以散件走私进口后再组装成整机销售利润可达20万元,实际上,有些走私分子将旧机械设备翻新销售,获利更是不菲。

  “水货”机械设备走私猖獗主要是因为近期国内工程建设投入加大,对机械设备的市场需求日增,而许多中小建筑公司无力进口价格昂贵的先进机械设备,为了完成建设项目,不惜购买走私进境的旧设备值得注意的是,旧机械设备非法进口后,经简单组装转手倒卖就投入使用,将对工程建设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

  类型二:建筑材料走私

  相关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处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可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

  自2000年11月北京海关破获第一起建筑材料走私案件——走私进口意大利瓷砖案之后,建材走私案件层出不穷。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建材消费市场之一,建筑材料走私成为走私者看好获利的又一新渠道。

  类型三:建筑废料走私

  相关罪名: 走私固体废物罪

  打击走私固体废物案件是中国海关近年来先后开展的“绿篱”、“国门利剑”、“蓝天”、“大地女神”等一系列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工作的重点,近两年来一直呈现高发状态。

  广州“5.23建筑废料走私案”,约2600吨从香港收取的建筑废料企图从广州南沙走私入境,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成功查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该沙石场企图以10元/立方米的价格从香港收取建筑废料运输、处理费,然后走私入境再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贩卖,从中谋取暴利。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渣土、弃料、余泥,这些貌似不值钱的建筑废料也能成为走私货物。这些走私入境的建筑废料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并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在我国属于禁止进境的建筑废物。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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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春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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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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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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