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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当事人”——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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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陈述”是一特殊的证据,被害人除了是案件当事人之外,还兼具有证人的身份,所以笔者将其称为“证人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规则适用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它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当前的缺憾是,对于被害人的程序保护使被害人出庭接受质询成为难点,无法通过交叉询问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从律师出庭辩护的角度,因为其是被害人,其证言具有先天的优势,容易使办案机关采信。但作为“证人当事人”无法摆脱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该证人未必如实陈述。如强奸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因为其同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所以,一般地说会在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原因等方面有夸大或虚假陈述,影响着对其证言真实性的审查。

  但正是由于被害人陈述所具备的特点,才更要甄别“被害人”,对他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去伪存真。

  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方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要找到其同本案的利害关系点,以确定其陈述的客观性所产生的影响。这一点在将经济纠纷称为诈骗的案件中最为明显。有些经济纠纷,正是因“被害人”同案件具有追回款项的利害关系点,使其虚假陈述误导了侦查和审判。

  其次,考察被害人品格以确定其陈述的可信度。对于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判断,涉及自由心证及其合理限制问题,品格证据的攻击性质证方法实践中很受重视。有五种基本方式:反驳、展示其在诚实性方面存在不良品格;展示其当前陈述与先前陈述不相一致;展示其存在偏见;展示其的感知、记忆或者表达能力存在缺陷。还有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就是有根据地推理其虚假陈述的动机。这种动机推理的合理性往往能令法官采信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从心理学分析,动机是行为的先导,其行为的指向就是要实现其动机。例如,通奸案中的女方在没有得到男方兑现许诺之后,将通奸说成强奸的动机就是报复心理,带有报复心理的证人当事人,证言容易夸大或失真。所以,推理出报复心理对于说服法官具有了论证合理性。

  再次,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进行考察。这包括:其陈述自身是否存在矛盾;同客观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与被告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与其他言词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这种质证方法检验着律师的阅卷能力,要将被害人陈述与案件事实形成一个整体的逻辑体系,掌握着案发的背景、脉络,只有如此,整个案件的证据质证,犹如长空舞练,抖落那些虚假的东西。

  考察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笔者认为让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因为在法庭之上,庄严的法庭氛围、神圣的证人宣誓程序、威严的法官等都会对其心理产生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相由心生”,证人在接受发问时的任何心理变化,都会在其面部表情上让人捕捉。被害人出庭的缺憾如何弥补,如何推进被害人出庭并恰当地保护被害人不受二次伤害,的确检验着当代法律人的智慧。

  例如笔者对某案中“被害人”的发问:

  辩:“你第一次报案时说,4月9号发现钱少了马上就去银行打印了流水清单。是在哪家银行打印的流水清单?”

  辩:“为什么本案的银行流水单不是9号而是4月28号打印的?”

  辩:“第二次报案你又说是4月6号登录的手机银行,你究竟是6号还是9号发现问题的?”

  发现这些矛盾之后的处理方法,即,如何为法官提供证据规则指引。一般地说,最后是综合性地适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

  以上发问虽然很简单,但对于案发的具体时间点以及其陈述是否同客观证据(银行流水单)相符,就决定着其是否如实陈述了事实。遗憾的是,法庭并没有让被害人出庭,辩护人只能从“笔录”中发现疑点提供给法庭,缺少了当庭盘问的环节。好在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该案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最后是合理使用案件事实推理方法,有根据地假设大胆地以逻辑推理方法求证,推导出正确的案件事实,使被害人陈述在不同的事实模版下接受法庭验证。质证的根本目的,是排除不实证据信息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影响,从而确定一个可以定案的事实,使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标准。当然,这个问题很复杂,比如指控的事实与定案事实的确定。所以,在证据之上以归纳证据信息的方法,推理出案件事实,不仅是质证的目的,也是配合法庭共同正确认定事实的根本任务,这属于律师内功。

  执业十七年的律师感悟是,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产物,律师承办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是否能洞察其“症结”,检验着律师执业的技能。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被害人”最为理性的定位应该是“证人当事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归根结底还是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各自陈述的可信性进行审查。

  忙时为案,闲时为文。案为实践,是透过卷宗看到一个案件的生成,研究它的发生、发展、结局并预判在法律上的恰当结论;为文则是理论学习与总结,是结合日常的实践,写出心得体会,与理论进行反复对照。

  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这就是律师工作的必然。

  里费尔曾言“不管愿不愿意,方法论会导向哲学。”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也需要哲学方法。

(来源:微信公号“吴世柱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世柱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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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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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十七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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