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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尚勤胡同13号(原尚勤胡同7号)21间房屋原为李先生的父亲于中华民国32年即1943年购买的私有房产。1951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为李先生的父亲颁发了换字第8800号房地产所有证,记载房屋总间数21间,占地面积1亩1分9厘9毫,空地面积477.2平方公尺,建筑面积322.1平方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李先生家尚勤胡同13号房产被政府接管,形成“文革产”。1983年政府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发还李家6间。其余15间房屋,根据政府的说法,4间在接管期间被拆除,落实政策中给予作价补偿,另外11间由国家作价收购,变成直管公房,目前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以下简称“什刹海房管所”)经营管理。
李先生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政府作价购房11间房屋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该11间房屋仍然是李家的私有房产。自1989年以来,李先生长期向北京市和中央有关单位提出陈情,要求归还收购的11间私房。
李先生是一个很有毅力也很细心的人,每次向政府陈情、交涉都做了很详细的记录。根据李先生的陈情记录,仅从2005年以来,他已经累计向有关政府部门交涉超过3000次!而北京市也将李先生家的“文革产”落实政策事宜列入本市重点要解决的个案之一,设专人负责处理。
大约2012年的时候,什刹海房管所提出要对尚勤胡同13号院内有争议的直管公房进行翻建。李先生以争议房产的落实政策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争议房屋应维持现状,不宜进行翻建,于是对什刹海房管所翻建房屋进行了阻止。
什刹海房管所以李先生阻碍翻建为由,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李先生对其翻建房屋的妨害。
庭审中,法官对诉争房屋的权属进行了调查。李先生出示了1951年北京市地政局颁发的换字第8800号房地产所有证。什刹海房管所出示了一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于颁发的西全字第12881号房屋所有权证。西全字第12881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尚勤胡同13号18间房屋(政府后来在李家院内新建了几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房屋登记表填发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日期为1992年9月10日,“使用国有土地摘要”项下“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号”均为空白。
李先生对西全字第1288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第一,该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即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已经于1995年被撤销(1995年),不复存在。第二,该房屋所有权证上“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号”均为空白。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哪来的房屋所有权?
开庭中,李先生还对什刹海房管所的原告资格提出质疑。什刹海房管所出具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成立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证明其作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下属单位,有对辖区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修缮维护的职责。
日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2017)京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什刹海房管所系本案争议的待维修房屋的产权人,有义务(权力)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据此,判决李先生不得妨害什刹海房管所对诉争房屋的翻建。
我认为,(2017)京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关于什刹海房管所系本案争议的待维修房屋产权人的认定是明显错误的。理由在于什刹海房管所出示的西全字第12881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而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已经于1995年被撤销了。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主体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被撤销后,什刹海房管所成为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继受主体。
虽然根据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成立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什刹海房管所具有对辖区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修缮维护的职责,但这并不代表它是所管理房屋的所有权人。
另外,(2017)京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使用“产权”这个词语是不恰当的。严格来讲,“产权”这个词语不能被认为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日常的交流中,产权有可能指物权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指知识产权,也可能指政府特许经营权,含义比较广泛。就房屋的产权而言,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应当是什么其他的权利。因此,我认为(2017)京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关于什刹海房管所系本案争议的待维修房屋产权人的认定是错误的。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北京关智慧律师网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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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微信公众号:北京关智慧律师网络办公室
著作: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简明读本》(合著),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年9月1日出版。
《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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