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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制定出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5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意见》从提升站位、精准履职、健全机制、提质增效等四个方面,对青海检察机关聚焦三江源、祁连山等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紧紧围绕黄河上游(青海段)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参与乡村治理等重点领域,持续强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协调协同,同心协力切实加强对黄河上游(青海段)的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积极助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做好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持续跟进监督,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典型案例
(目录)
1.果洛州达日县黄河干流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2.海南州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违规取土公益诉讼案
3.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库区林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4.黄南州同仁县境内黄河二级支流河道整治公益诉讼案
5.果洛州久治县黄河干流河道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1.果洛州达日县黄河干流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要 旨】
相关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可对照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内容分别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及时处置黄河干流固体废弃物,保护黄河上游(青海段)水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达日县吉迈镇阳光小区、岭格社区东侧相邻环城河道由南至北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问题。该环城河道与黄河交汇,河道毗邻小区处因未放置垃圾箱,缺少垃圾处置设施,小区居民将生活垃圾扔进河道,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长期堆积河道旁无人清理,亦未对其进行相关处置,导致部分固体废弃物漂浮在河道上造成河水污浊、水质下降,致使该段黄河水域生态环境污染。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达日县阳光小区临近该县环城河道旁有大量固体废弃物堆积,该环城河道汇入黄河,造成黄河河水严重污染。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达日县吉迈镇阳光小区、岭格社区东侧相邻环城河道,该环城河道与黄河交汇,因毗邻居民小区处未放置垃圾箱,小区居民将生活垃圾直接扔进河道岸边,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导致环城河河道水流严重污浊,因其下游系黄河,污水直接影响黄河水质和黄河沿岸的地下水质量,对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9年4月7日,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向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履行卫生环境监管职责,清理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对环城河道附近居民将生活污水排入环城河道进行合理处置,在环城河道阳光小区居民点合理放置垃圾箱并开展环保卫生宣传教育。建议达日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立即履行卫生环境监管职责,清理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对环城河道内污水进行合理处理,杜绝污水流入黄河。
(四)监督结果
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该县环城河道整治工作,先后共计清理环城河河道内固体废弃物91吨,同时,针对污水排放问题,加强与县扶贫局联系沟通,县扶贫局今年已安排阳光小区的排污工程建设;在阳光小区居民点合理放置垃圾箱,安排垃圾清运车每天对垃圾箱进行清理。
【典型意义】
(一)加强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深刻指出:“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充分考虑上中下游的差异。上游要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推进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肩负着维护黄河上游(青海段)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公益保护责任,在工作中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凝聚合力,推动黄河上游(青海段)高质量发展。
(二)致力守护“三江源头”,确保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环境安全。达日县地处四川、甘肃、青海三省交接的果洛藏族自治州南部,巴颜喀拉山脉从西北向东南横贯全境,将达日分为长江、黄河两大水系,处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功能区)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黄河从达日县贯穿全境,属黄河源头第二县,在境内全长约340公里。近年来受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人为因素影响,达日县黄河流域水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检察机关以服务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己任,加大对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水环境安全。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实现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以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
2.海南州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违规取土公益诉讼案
【要 旨】
针对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积极采纳,迅速跟进落实措施,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坐标位置:北纬N36°07′14.74″东经E101°35′12.9″)违规取土,构成一个范围长约580米,宽约130米的河成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贵德县水利局作为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期间,发现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违法取土,致使危害黄河堤岸防洪安全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坐标位置:北纬N36°07′14.74″东经E101°35′12.9″)违法取土,构成范围长约580米,宽约130米的河成湖,造成河岸土质疏松,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了违法取土的情况,查看了黄河河道因违规取土构成河成湖的现场,比对了取土前后的卫星图片,证实了因违法取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贵德县水利局作为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的行政责任部门,对黄河堤岸防洪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三)提出检察建议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向贵德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构成河成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监督结果
贵德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会同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前往公益损害现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企业在两个月内对河成湖进行彻底填埋,保证河堤安全。截至2019年11月上旬,经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现场进行察看,填埋工程已完成,相关收尾工程正在加紧进行。
【典型意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得随意破坏黄河水生态环境安全。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拥有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国家公园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的规定。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切实提高守护黄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态环保意识。
(二)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之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非法取土行为具有监管职责。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黄河上游(青海段)相关河段的恢复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切实打通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三)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督促涉事企业恢复毁损黄河河道生态环境。贵德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会同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前往公益损害现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以恢复黄河河道生态环境为着力点,不断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共同维护黄河上游(青海段)水资源安全。
3.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库区林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要 旨】
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被毁损生态已不宜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建议行政机关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异地恢复方案,相关建设单位扎实开展恢复生态工作,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以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被毁损的黄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位于青海省循化县境内积石峡出口处。200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批复了《关于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库区占用林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青海省移民安置局《关于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占用林地补偿情况的说明》,在积石峡库区征用林地75.5公顷,并向安置居民发放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10年9月,该公司向青海省原林业局缴纳了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10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该公司在未经原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及林地植被未恢复的情况下下闸蓄水,将水位提升至1852米高程,致使水电站库区林地75.5公顷植被因蓄水而被淹没,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积石峡水电站项目建设中未经国家林业部门许可,擅自蓄水提位,导致林地被淹。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国家林业部审核同意及林地植被未恢复的情况下擅自下闸蓄水,将库区水位提升至1852米高程,致使水电站库区周围75.5公顷林地植被被淹没,黄河沿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9年4月,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向循化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1.责令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破坏的森林植被按国家相关恢复标准,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在宜造林季节完成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任务,并确保恢复效果达到原植被水平;2.督促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尽快补报占用林地植被申请,逐级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监督结果
循化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照森林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被淹没面积为75.5公顷林地的标准,及时制定、会签异地恢复林地植被方案,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在六个造林点按照1:1.2的比例,进行异地恢复种植林木90.6公顷(1359亩),对黄河相关河道生态受损问题进行了及时全面整改。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异地恢复的六处造林点从启动到补栽过程全面跟进监督,经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通过。2019年6月12日,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规补报的项目建设审批报告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审批,检察建议的相关建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
【典型意义】
(一)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构筑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三江源、祁连山等生态功能重要的地区,就不宜发展产业经济,主要是保护生态,涵养水源,创造更多生态产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协同推进黄河大治理,合力创造更多生态产品,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保护。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清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蓄水提位、导致林地被淹等基本事实基础上,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事实积极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责令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恢复方案,并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异地补植复绿工作的跟踪指导,修复被毁损的黄河生态环境,用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尝试异地补植复绿,积极探索生态损害恢复新路径。异地补植复绿是在“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公益损害侵权责任方式无法实现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而尝试开展的一种替代性生态恢复方式,为环境损害救济提供了灵活有效的追责机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异地补植复绿不仅使被破坏林地的生态功能得以恢复,而且增强了涉事企业员工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意识。
4.黄南州同仁县境内黄河二级支流河道整治公益诉讼案
【要 旨】
行政机关虽然对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违法采砂导致河道生态环境破坏的状态仍然存在,砂料堆积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泄洪能力,对黄河支流河道生态环境安全和黄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对于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恢复了黄河相关河段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黄南州同仁县黄乃亥乡羊智沟切某砂场、德某某砂场、杨某某砂场均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6月开始在羊智沟村黄河支流羊智沟河河道无证采砂,严重影响黄河支流河道安全、破坏黄河上游支流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2018年10月19日,黄南州同仁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落实省委第四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发现该县黄乃亥乡羊智沟存在切某砂场、德某某砂场、杨某某砂场均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在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情况。
(二)调查核实
经同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同仁县黄乃亥乡羊智沟切某砂场、德某某砂场、杨某某砂场均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6月开始在羊智沟河道无证采砂,其中,切某砂场面积达5103㎡、德某某砂场面积达42000㎡、杨某某砂场面积达26790㎡。同仁县水利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上述砂场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0月19日,检察干警在对砂场整治情况进行查看时发现,羊智沟切某砂场与德某某砂场已经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但杨某某砂场仍在继续开采。为了及时恢复生态,该院积极与县水利局、县原国土资源局沟通协调后,行政机关对上述无证砂场采取了断电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9日对砂场设备进行拆除,并对厂房、办公区、洗砂设备进行查封,但非法采砂造成河道内的砂坑、砂堆未进行整改。
(三)提出检察建议
同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水利局对非法采砂行为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采取了断电、查封厂房、采砂设备等措施,但河道仍存在非法采砂形成的采砂坑、砂堆等,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7日向同仁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1.加强对辖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管理,全面禁止非法采砂行为;2.责令羊智沟三家无证采砂的违法行为人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砂坑、砂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状,对违法修建的厂房等设施进行拆除。
(四)监督结果
同仁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了羊智沟砂场内的违法建筑,并对羊智沟河河道堆积的砂石进行了清理、覆土植草等生态恢复治理。同时,水利局因在整治中发现该河道属于二级水体,撤销了对该河道内其他4家砂场的采砂许可,在全部关停后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目前羊智沟河河道生态已恢复。
【典型意义】
(一)切实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治理力度,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深刻指出:“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是黄河复杂难治的症结所在。要保障黄河长久安澜,必须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要完善水沙调控机制,解决九龙治水、分头管理问题,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减缓黄河下游淤积,确保黄河沿岸安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河道的综合提升治理,持续推动黄河上游(青海段)高质量发展。
(二)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联动,强化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本案中县水利局在履职中,通过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发现砂场所辖河道中的水体属于二级水体,立即撤销了对该河道内其他4家砂场的采砂许可,在全部关停砂场后进行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通过检察机关介入砂场治理,与行政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对接,凝聚公益合力,充分激活行政机关应当担负的监管职责,恢复了被毁损的黄河相关河道生态环境。
(三)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须持久发力。黄南州同仁县黄乃亥乡羊智沟村位于同仁县城北部,流经该村的羊智沟河是隆务河一级支流,隆务河是黄河在青海东部的一级支流。作为黄河的重要支流,在河道附近大肆挖砂取土,对黄河源头水源保护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通过加大黄河上游(青海段)河道非法采砂的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力度,加大黄河干支流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黄河源头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与改善。
5.果洛州久治县黄河干流河道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要 旨】
青海省果洛州久治县堂门乡位于“三江源”生态保护区内,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流经其境内的黄河河水不仅是“三江源”地区重要的生态保障,更是黄河源头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黄河干流附近修建的养殖场进行整治,切实保护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4日,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线索后,检察干警通过实地勘察现场、走访门堂乡政府、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久治县门堂乡黄河老桥上游1公里处建有一处畜禽养殖场,该养殖场位于黄河干流河道旁,对黄河水流及周边生态环境有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果洛州人民检察院履职时发现,久治县门堂乡门堂村黄河老桥附近建有一处畜禽养殖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遂将案件线索交办至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果洛州久治县门堂乡门堂村黄河老桥的一家畜禽养殖场(坐标位置:北纬N33°46′58.38″东经E101°02′12.96″),位于黄河干流河道旁,养殖场内养殖棚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贮草棚1600平方米、业务用房160平方米;同时在畜禽养殖场下游500米处修建了木栈道、宿营基地等建筑,该养殖场投入使用将对该段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严重危及黄河防洪、泄洪安全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四款、《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十二)项和(二十三)项之规定,果洛州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黄河河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9年9月11日,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建议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畜禽养殖场业主及时整改;2.及时清理堆积在养殖场边的废弃物,防止对黄河干流水体造成污染。
(四)监督结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久治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门堂乡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衔接,争取理解支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开展整改,于2019年9月底将畜禽养殖场等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恢复了该段黄河干流河道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推动违建畜禽养殖场迅速拆除。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能犯急躁病,大干快上,特别是不能搞各种各样的开发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嬴、共赢”理念,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依法监督与积极配合的良好互动关系,共同加强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
(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水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建设旱作梯田、淤地坝等,有的地方则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减少人为干扰,逐步改善局部小气候”。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自然恢复为目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短期内迅速拆除违建畜禽养殖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坚持统筹推进黄河生态保护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促进民族团结。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积极支持流域省区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好流域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关心的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等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聚焦少数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关心的黄河干流河道防洪安全问题,把加强黄河生态保护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团结。
(来源:微信公号“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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