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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检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和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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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实现办案全覆盖”新闻发布会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实现办案全覆盖”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和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不搞粗放式办案

不片面追求公益诉讼办案数量

  “今年11月,全国基层检察院全部消灭立案空白和诉前程序办案空白,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覆盖’。”12月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实现办案全覆盖”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发展的工作趋势。

  据介绍,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952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78448件、提起诉讼2560件。成绩的背后,是各地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监督的生动检察实践。

  “北京、天津、重庆等22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吉林、安徽、海南、江西等23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两办’联合下发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文件,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依法行政,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张雪樵说。

  “不搞粗放式办案,不片面追求办案的数量规模和办案效果的统计数据。”谈及精准监督公益诉讼理念,张雪樵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各地在办案中更加注重办案的质量和监督的精准性,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促进公益诉讼稳步健康发展。

  “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价值得到彰显。”张雪樵介绍,随着各地检察实践的开展,诉前程序得以进一步规范,公益保护质效得到提升,今年1至11月,诉前程序案件占比高达96.84%,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4.42%,比试点期间提高17.3%。“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形式,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诉前程序质效。”

  “通过办案督促挽回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200余万亩,督促关停违法企业8900余家;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9亿余元,其中,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65.9亿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设费10亿元。”在发布会上,张雪樵通报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成效。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还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了当地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此,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效力和司法公信力,推动解决了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多年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地不断深入,记者注意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同不断深化。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140余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更加突出问题导向,更加注重办案质效,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张雪樵说。

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检察公益诉讼

  “三件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都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比较新颖,具有典型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案例。”针对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

  万春从三个方面,对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等典型案例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说明。

  “有效纠正了违法行为。”万春表示,在陕西凤翔案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促使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地采取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手段督促企业整改,使持续存在的污染问题得到解决。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长沙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有效工作,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检察建议要求,对房产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纠正了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行为。

  陕西凤翔案开庭审理后,全省各环保相关部门都开展了自查,对行政机关相关监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中,通过长沙市检察院的工作,增强了三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万春说,这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当然,我们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都是理解、支持、配合的。可以说,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目的。”万春说。

  “三件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件的查办,获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万春说,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长沙市检察院提出有效解决违法现状的方案,获得了各方面的认可并促进了问题的圆满解决。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谢勇烈士年仅21岁,在灭火救援中为保护战友壮烈牺牲。江苏淮安数千市民挥泪送别烈士。曾云的不当言论,严重亵渎公众情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抚慰了谢勇烈士亲人、战友情感,平复了公众情绪,向全社会传递了尊敬英烈、崇尚英雄的强烈信号。

  “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对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万春说。

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做审慎、积极探索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等”字该如何理解?“等”内还是“等”外?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是否有探索其他类型案件的考虑?对此社会关注,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筹)负责人胡卫列进行了明确。

  “我们坚持作‘等’内的理解和掌握。对于个别等内等外理解有分歧,但又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情况,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的支持下,进行了审慎而又积极的探索。”胡卫列说。

  如何进行探索?胡卫列进行了解释:“一是用足用活现有法律制度,对于领域外侵害公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积累办案经验。二是对于中央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探索实践。”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指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也有互联网法院可以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对此,胡卫列表示,“这些都给检察机关进行探索提供了政策指引。”

  “对于其他领域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也开展了探索。”胡卫列介绍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的一个探索。

  在海曙区,当地骚扰电话较多,严重影响公众正常生活,甚至影响急救电话等特种服务电话的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海曙区检察院采取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对骚扰电话背后利益链进行调查取证等履职行为后,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再次向公众发出调查问卷,有84.8%的受访者表示骚扰电话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胡卫列说。

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依法全面履职

【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建成,并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投入试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4日,陕西省发布《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长青能化试生产期间,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基本处于地方标准20mg/m?以上,国家标准50mg/m?以下。

  2015年1月1日,长青能化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且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值持续在20mg/m?以上50mg/m?以下。

  2015年7月7日,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否则将予以高限处罚。长青能化没有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作出高限处罚。2015年11月18日,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但该企业并未停止甲醇项目生产,颗粒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

【诉前程序】

  2015年11月下旬,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凤翔分局可能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遂指定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长青能化超期试生产且颗粒物超标排放,而凤翔分局虽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但未依法全面履职。2015年12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长青能化上线治污减排设备,确保环保达标。

  2016年1月4日,凤翔分局书面回复凤翔县人民检察院称:2015年12月24日对长青能化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产。2015年12月30日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对长青能化2015年10月至12月间颗粒物超标排放加收排污费。

  针对凤翔分局回复意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明:凤翔分局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加收排污费等措施后,长青能化虽然按要求限制生产,但其治污减排设备建设项目未正式投入使用,颗粒物排放依然超过限值。

【诉讼过程】

  鉴于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2016年5月11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凤翔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不宜由凤翔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2016年5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1月10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一)法庭调查

  出庭检察人员宣读起诉书,请求:1. 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2. 判令凤翔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标准。

  凤翔分局答辩状称其对企业采取了行政处罚、责令限制生产等措施,已经全面履行职责。诉讼前,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检察机关不需要再提起诉讼。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围绕凤翔分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出庭检察人员出示了凤翔分局行政职责范围的依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8日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数据等证据。证明截至提起诉讼前,长青能化湿电除尘系统没有竣工验收并且颗粒物依然超标排放,持续给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凤翔分局针对起诉书,提交了对长青能化日常监管的表格及2015年7月以来对长青能化作出的各类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对相对人的环境监管职责。

  针对凤翔分局提出的证据,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其只能证明凤翔分局对长青能化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不能证明依法全面履职并实现了履职目的。诉讼前,长青能化排放仍存在不达标的情况。

  (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人员指出,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凤翔分局未依法监管相对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的规定。长青能化的环境保护设施虽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并未同时使用。

  二是凤翔分局初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长青能化违法排放颗粒物的行为作出处理。自2015年1月1日起,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20mg/m?的标准,最高达72mg/m?。凤翔分局却未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予以处置,直到2015年7月7日才对颗粒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是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措施督促长青能化纠正违法行为。长青能化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采取相应措施作出高限处罚。

  凤翔分局答辩称: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多次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颗粒物超标排放是由于地方标准的变化。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检察机关无需提起诉讼。

  针对凤翔分局答辩,检察机关提出辩论意见:对于长青能化的排污行为,凤翔分局虽有履职行为,但履职不尽责。一是作出的5万元罚款不是高限处罚。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在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执行地方标准。三是2016年3月27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上线运行,但颗粒物排放数据仍不稳定,仍有不达标的问题。四是诉讼中,凤翔分局于2016年5月16日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对长青能化违法行为罚款645万元。

  2016年8月22日,长青能化减污设备经评估正式投入运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已持续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2016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审理结果

  2016年12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长青能化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指导意义】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围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者不全面履职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过错、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后果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政策要求、文件规定等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依法履职。行政机关未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应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检例第50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开始建设。该项目将原定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等作出重大调整,开工建设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8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第四期项目建设,并处以10万元罚款。威尼斯城房产公司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停止建设。截至2018年3月7日,该项目已经建成1—6栋。7—8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进行基坑施工(停工状态),9栋未开工建设。

【提出检察建议】

  2017年7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参与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过程中,发现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03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14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2017年3月14日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该建设项目用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经调查核实,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当地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中:

  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必须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重新申报的情况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违法建设,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未批先建的情况下,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后,未进一步采取措施,导致该项目1—6栋最终建设完成,同时对该项目7—8栋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就开挖基坑的违法行为未责令恢复原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长沙县环境保护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却在该项目1—6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盖章予以认可,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16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分别向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未依法停止建设,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对违法在建工程恢复原状。二是建议三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问题。三是建议三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该项目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等三机关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反复协调沟通,促进相关检察建议落实。三机关均按期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2018年4月1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建议的要求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第四期项目建设;对7—8栋基坑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365058.67元。威尼斯城房产公司接受处罚并对7—8栋基坑恢复原状。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检察建议的要求加大对该项目的监管力度,对类似行政审批流程进行规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给予四名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2018年2月9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就纠正违法行为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因该案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出工作建议,建议该县及时向上级机关申报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对该项目监管和执法中暴露出来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和监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切实防止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的发生。

  2018年5月17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就工作建议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对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置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违法建设对当地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造成重大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该项目1—6栋已经销售完毕,仅第6栋就涉及320户,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撤销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拆除建筑,将损害不知情群众的利益。经论证,采取取水口上移变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等补救措施,不影响威尼斯城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稳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较好。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长沙县人民政府上移饮用水取水口。2018年5月31日,新建设的长沙县星沙第二水厂取水泵站已经通水。2018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着眼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注重各项实际措施的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作用,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一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事件,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据法律规定,有多种行政监管、处罚措施可选择时,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尽量不减损非侵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实际效果最好的监管处罚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检例第51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英烈名誉  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职受挫、生活不顺等原因,饮酒后看到其他网友发表悼念谢勇烈士的消息,为发泄自己的不满,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多人阅看了曾云的言论,有多人转发。曾云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前程序】

  2018年5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对曾云作出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围绕曾云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英烈名誉的责任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曾云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派检察官赴谢勇烈士家乡湖南衡阳,就是否对曾云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谢勇烈士父母、祖父母及其弟的意见(谢勇烈士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云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曾云侵害谢勇烈士名誉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法庭调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起诉书,认为曾云发表的侮辱性语言和不实言论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批准谢勇同志烈士称号的批文、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的文件等,证明谢勇同志被批准为英雄烈士和被授予荣誉称号。二是曾云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明曾云实施侵害谢勇烈士名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检察机关向谢勇烈士近亲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谢勇烈士近亲属出具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

  曾云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二)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

  一是曾云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英雄被追认为烈士的相关事实,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证据充分证明曾云发表的不当言论被众多网友知晓并转发,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

  二是曾云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事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曾云的行为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不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旨在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

  曾云承认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宣读了道歉信。

  (三)审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曾云的行为侵害了谢勇烈士名誉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曾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曾云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6日,曾云在《淮安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行这类公益诉讼职责,要在提起诉讼前确认英雄烈士是否有近亲属以及其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区分情况处理。对于英雄烈士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应当当面征询英雄烈士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对于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下落不明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除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外,还要就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要件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言论的行为,要重点收集微信群成员数量、微信群组的私密性、进群验证方式、不当言论被阅读数、转发量等方面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严重性。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等,充分履行职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3、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5、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9、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  省级院提办  大检察官承办

【要旨】

  在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7日,重庆市石柱县政府批复建立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环保部将该保护区列入了《2011年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2011年6月2日,石柱县政府批复同意《西沱镇总体规划》,规划并开工建设西沱工业园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业园区一至三期规划共重叠湿地保护区面积336.285公顷,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比例为20.85%,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占用部分滩涂,较大程度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工业园区与保护区重叠区域的生态系统的结构、性质与功能,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区内动物有一定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各界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为办理好挂牌督办案件,重庆市检察院决定提办该案,检察长亲自承办,带领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拟定监督方案。并在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意见后,亲自到石柱县政府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公开宣告,进行释法说理,提出修复整改的具体要求。

  石柱县政府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迅速开展修复整改工作。当前,保护区内须拆除、退出的38个项目已拆除并覆土完毕37个,另1个项目已签订厂房收购协议,于今年12月底前整体搬迁。

【指导意义】

  保护好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作为重庆市检察机关参与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负责人,检察长带头办案,对检察建议当场公开宣告,并进行释法说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石柱县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环境监管和生态修复职责,科学制定整改和修复方案,集中力量迅速推进整改修复工作。目前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按照整改计划有序推进,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该案也成为检察长带头办案,把公益诉讼做成“一把手工程”的范例。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交流,严格跟踪落实反馈机制,有力督促被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并主动为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搬迁及转型升级,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服务民营企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2、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机关主动要求监督  行政机关职能交叉

【要旨】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导致权限不清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磁湖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市区,水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1997年,磁湖风景区经省政府批准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4年,为改善和美化磁湖风景区建设,黄石市政府依法征收了位于磁湖西岸团城山公园教堂附近的15.5亩鱼塘和1.6亩菜地,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征地补偿。杭州东路社区居民张某,在未取得规划审批和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仍持续在已被征收的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并在鱼塘中围栏投肥养殖。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仍未被有效制止,严重破坏了磁湖风景区的整体规划,对磁湖的水质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磁湖水域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黄石市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指定西塞山区检察院管辖。经调查,要拆除违法建筑和收回被占用的鱼塘涉及的行政机关众多,包括黄石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水产局、下陆区城管局等,而且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权限不清、多头难管的问题。2018年5月,黄石市国土局和下陆区城管局主动与市检察院对接,请求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介入,促成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彻底破解这一困扰多年的执法难题。5月中下旬,西塞山区检察院向市园林局等五家行政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对磁湖和风景区的不利影响。

  收到检察建议后,五家行政机关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定联合执法行动。7月26日,下陆区城管局联合黄石市国土局、规划局、园林局以及水利水产局开展联合执法,经过150余名执法人员连续5个多小时的作业,存续14年之久的违法建筑和投肥养鱼用的渔网全部被依法拆除。

【指导意义】

  自被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黄石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推进和宣传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大力认可和支持。行政机关在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后,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的发挥,向五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成了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打破了持续了14年之久的“五龙治水”的僵局,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不仅消除了磁湖生态环境问题的沉疴顽疾,而且让行政机关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为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公益诉讼既是监督,也是助力,是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多赢、共赢的有效途径,对市政府全面开展长江大保护“碧水、绿岸、洁产、畅流”四大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赏。

3、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络餐饮服务监管  专项整治  制度化建设

【要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诉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净化网络餐饮环境。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经营地位于海淀区的“百度外卖”“美团”“百度糯米”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我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从事无许可经营行为、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等。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履行审查、监测义务,以及公示、及时更新信息义务。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上问题存在监管漏洞,依法履职有待加强。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淀区检察院分别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违法平台及商家尽快整改。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组织核查处置工作,并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召开专题部署会、约谈网络订餐平台负责人、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处置、对网络餐饮平台进行全面整改等方式,共下线问题商户3218家,规范各种信息公示问题5203家、立案14件(网络订餐平台未落实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5件,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7件,无证经营1件,网络超范围经营1件)。在办案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第三方平台“阳光餐饮”进程,此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出台了全市首份《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办理办法(试行)》,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指导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不容忽视。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两者能够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作为“百度外卖”“美团”“百度糯米”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地之一,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重大,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其积极采取措施,下线问题商户3000余家,成效显著。海淀区检察院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建设的“阳光餐饮”第三方平台,对于切实维护全区乃至全国网络餐饮服务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全面整治

【要旨】

  针对校园周边商店、小卖部售卖“三无”食品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等顽疾,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中宁县某小学学生因购买校园周边小商店的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引发社会关切。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全县40余所中、小学校附近60家商店、小卖部,不同程度存在销售超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来源不清的食品、饮料等问题,一些商店还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商店经营者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等情况。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园周边食品卫生安全依法具有监督管理责任。

【调查和督促履职】

  通过实地检查、调查询问调查取证,中宁县检察院于2018年6月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出现在校园周围及全县其它地区,及时督促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的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对检察院发现的问题饮料查清后依法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开展城乡结合部、学校食堂、校园周边等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粮、油、奶制品、豆制品、饮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先后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348户(次),检查食品加工单位292家,对卫生条件不达标的16家经营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查获、没收23个品种的过期、无标签标识等不合格食品1325袋153公斤;对843家餐饮单位、72所供餐学校、35所幼儿园、4659名从业人员进行了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4份。对中宁检察院发现的问题饮料,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按照饮料包装物上标识的生产地址,查到了该饮料的生产加工点,发现该加工店负责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从事饮料生产、加工活动,且生产的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已生产的问题饮料及用于制作饮料的原料、包装物进行了扣押,并将该加工点予以查封,对此加工点的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的办理有效督促了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食品生产、零售、批发行业的日常监管。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此次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的专项整治,不仅注重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还注重加强对从业者健康状况的监管、对线索问题深入摸排打击,实现了全方位整治和净化,营造了安全、可靠的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环境。

【指导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青少年缺乏判断能力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开展有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严防“三无”食品对青少年造成的健康威胁。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所指出的问题覆盖全面、线索明确清晰,对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最终取得了全面整改、全员整顿的良好成效,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

5、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用油安全、偷工减料、非转基因虚假标识等问题,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成问题整改。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闽侯县域内四家食用调和油生产商存在偷工减料、非转基因虚假标识等现象。这些食用调和油生产商通过在普通植物油勾兑出的低端油中添加低价大豆油等方式降低成本,以低价油冒充高价油,并在产品标签中虚假标注原料配比、虚假标识非转基因,以转基因原料冒充非转基因原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央媒曝光后,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深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监督其对涉案企业开展检查。2018年4月,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用油安全、偷工减料、非转基因虚假标识等问题,分别向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事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依法采取没收涉案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油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措施。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对涉案产品展开调查,对涉事企业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购销台帐、库存产品和未使用的标签等进行全面清查;对涉案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用油问题整改。目前,央媒曝光闽侯县内的四家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食用油的生产企业现已基本整改完毕,共没收封存约9700瓶、召回销毁46箱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涉案金额累计26万余元,共处罚款224.8万元。

【指导意义】

  食用油是百姓关注的重点食品类型,转基因食品更是关系民生的敏感话题,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用油安全、偷工减料、非转基因虚假标识等问题及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应有担当。本案是全国率先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案例,通过规范标识,使转基因食用油信息更透明,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质量,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6、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虚假医药广告

【要旨】

  虚假医药广告不仅误导观众消费,更有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同时对合格正规医药制品也起到恶意竞争和排挤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湘阴县电视台自2017年以来持续播放“鼻清堂”“九千堂五色灵芝胶囊”“百寿安益康胶囊”“苗老八远红外磁疗巴布贴”“腰息痛胶囊”等药品广告。该系列药品广告时长6-12分钟不等,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推荐产品,使用“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90天,从头好到脚”“同时治疗80多种疾病”等宣传用语,称能有效应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腰椎病风湿骨病等多种疾病,聘请了本地多位慢性腰腿病患者、前列腺炎患者、中风患者、风湿患者作代言人推荐上述药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系列药品广告的播放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不得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不得以任何节目的形式发布,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广告播出内容不得与审核内容不一致等禁止性规定,存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湘阴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分别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罚款。建议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县电视台停止播放违法广告,给予警告或并处罚款。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立即责令湘阴县电视台停播违法广告,湘阴县电视台于2018年4月30日停止播放此类广告。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湘阴县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对广告主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指导意义】

  虚假医药广告多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情形,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轻则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重则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力整治了医药用品虚假宣传,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现象的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7、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骚扰电话 公益侵害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干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电话),通过调查研究、多样取证等方式及时对具有监管责任的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这一现象进行打击遏制,取得良好成效,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电话推销因成本低,成为房产销售、金融保险等领域常用营销方式,针对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强行推送各类广告,数量多,频度高,干扰了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已成为“骚扰电话”。2018年上半年,宁波市发生120热线被骚扰事件。截至5月下旬,120急救电话累计接到楼盘推销电话1600余个,其中最多一天接到90多个,均为“0574—2”开头的联通电话号码,严重影响宁波市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广告推销电话扰民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明确界定广告推销电话对公众的骚扰程度,海曙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平均90%的受访者认为广告推销电话已成为“骚扰电话”,对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较大或很大影响,侵犯了公众利益,希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约束和监管。同时,该院向海曙区4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实名调查问卷,反馈结果与公众调查结果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应当对宁波市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对本区域内的广告推销电话扰民行为加以约束。但通信管理部门认为“骚扰电话”定义不明,缺乏法律处罚依据,没有积极履职。对于“骚扰电话”是否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海曙区检察院邀请浙江省内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一致认为“骚扰电话”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侵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为此,海曙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行了调查,收集了逾2000个骚扰电话号码,查清了通信运营商—营销公司—群呼平台三者之间的利益链,并于2018年7月向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组织力量对当前“骚扰电话”扰民的现实情况、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立法机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2018年7底,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带领三大运营商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到海曙区检察院,就检察建议作了回复。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通过加强电信业务和通信资源管理、增强技术防范力量、控制“骚扰电话”传播渠道、清理骚扰性硬件对“骚扰电话”进行整治。三大运营商宁波分公司也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采取了暂停经营性外呼业务、严控中继线业务、对无法提供安全承诺的平台停止服务等措施加以整改。2018年11月,海曙区检察院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骚扰电话治理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800名受访者中,81.1%的受访者表示满意,有84.8%的受访者表示,前阶段呈泛滥之势的2和5固定电话号段骚扰电话已基本消失,治理效果明显,治理工作亦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

  办案过程中,海曙区检察院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本案工作开展情况,得到了省委书记、宁波市委书记、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的批示支持认可。《检察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相关栏目对该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本案的办理还得到人民网、新华网等10余家国家级网络媒体、新浪、搜狐等各大综合门户网站的刊登转载,得到众多网民好评、点赞。

【指导意义】

  针对“骚扰电话”治理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领域之内的问题,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均存在不同理解。海曙区检察院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名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以具体的数据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有效证明了“骚扰电话”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检察职能,针对侵害不特定对象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行为,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也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在与通信管理部门沟通过程中,海曙区检察院始终强调,检察监督不是刁难挑错,而是为了共同推动解决骚扰电话这个难题,共同努力回应民生关切。行政机关通过积极回应检察监督,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人民权益,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树立政府公信力才。最终,通信管理部门和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根据检察建议要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促使宁波“骚扰电话”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宁波市民满意度显著提升,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骚扰电话”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继续研究完善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机制,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多管齐下,实现综合治理、案件会商等制度化、长效化,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推进,让全国人民群众都能尽快享受到骚扰电话治理成效,享有一个清朗的通讯空间。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要旨】

  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9、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金 多方协调

【要旨】

  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信丰县大阿镇民主村郭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在郭某家中查获14943.8斤辣椒,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同时对剩余的9163.8斤辣椒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贴封条封存在郭某家中的仓库内。后郭某私自撕去封条将封存在其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核实,郭某将被查封在其仓库的6862.8市斤半干辣椒和2301市斤湿辣辣椒私自变卖,其将硫磺严重超标的辣椒销售给他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案涉干辣椒是否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关键问题,赣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提供的已有证据“三性”存疑的情形下,积极引导侦查,制定调查提纲,先后多次直接到案发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了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到位。同时,根据本案的案件推进状况,赣州市检察院对发现的线索价值、事实认定难点、证据转化和成案情况反复研究,推敲诉讼请求、庭审预判等。此外,赣州市检察院注重多方沟通,及时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与法院密切沟通,就案件受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赣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无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6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郭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判令被告承担现场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销毁费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判令被告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赣州市中级法院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被告侵权行为及危害性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五组证据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本案庭审中,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委员,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省检察副检察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全省三级检察人员、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全程网络直播,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此外,检察机关在走访市场、政府的过程中,积极宣讲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意义和具体职能,赣州市院还结合本案专门制作了一期微信广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消费者个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减少其再违法犯罪的机会,也能对其他的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赣州市检察院深入研究公益诉讼职能,在引导办案、固定证据、多方协调方面做出大量努力和尝试,注重做好前期工作,克服多重阻力困难,最终使各方争议达成一致,取得案件的胜诉结果,为当地公益诉讼工作打开了局面。

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跨省倾倒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可以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徽铜陵长江边,吴某、林某、朱某、查某联系浮吊老板潘某,将污泥直接倾倒于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等人还涉嫌非法倾倒4410余吨工业污泥未遂。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力证实了涉案企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02万余元。2018年10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处涉案9家源头企业与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处置污泥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指导意义】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跨省市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同时通过责令涉事企业和个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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