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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重点、亮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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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终身学习的职业,工作一年,至少相当于高中三年的阅读量。如果不坚持学习,每年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就会使法律思维没有追上新法而落后。针对具体的法律事务,当然也难以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所以,这也是律师行业每到周末集中充电的根本动力。当前,包括法院系统也都在紧张地学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

  笔者对该纪要以加目录的形式,提炼出它的体系。纪要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具体是: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A4页面小四字体显示共52页,其中公司纠纷的处理占10页;合同纠纷占10页。由此可见,本次会议纪要的“三点”体现在公司与合同纠纷中(本文仅梳理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部分,最高院亮明了“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慎认定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对于律师的业务来说,不要轻易主张合同无效。因为,纪要明确要求法院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所以,即使不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也会审查。同时要审慎提出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所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成为最大的难点,因为法院是依职权审查合同的效力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诉讼经济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所以,今后的诉讼在诉讼策略上必须要进行调整。特别要深入研究“请求权基础”理论。

  合同的效力问题总是与诉讼请求息息相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主张合同有效,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纪要给了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一次解决纠纷。作为一种补救办法,法院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就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另行起诉。

  又比如对合同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又比如合同的通知解除问题。纪要明确,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针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如何将纠纷对应到法律规定,并符合司法裁判规则,这是民事诉讼与代理的难点与关键。可见,诉讼请求的精准确定,始终离不开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裁判规则。

  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纪要列举如,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等。但是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可见,纪要确定的合同效力审查原则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在鼓励交易原则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不当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

  纪要一方面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在借款合同中亮剑“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因为,这涉及到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市场秩序问题。同时也是与非法放贷司法解释的衔接。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纪要还首次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通过以上的学习,笔者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体现了时代性、政策性。每一条相应的规定,往往都是来自于纷繁的社会生活或者反反复复的司法实践。对于执业律师来说,创造性地将法律精准地应用到具体的事务中,(在不存在其他干扰的条件)让法官能接受代理观点,这成为永恒不变的追求。

(来源:微信公号“吴世柱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世柱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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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十七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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